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承诺书(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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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承诺书(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1张

8月1日,消费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信用风险复原管理工作配套举措》(下列称简《配套举措》)为更好落实《配套举措》,现解读如下:一、《配套举措》明确规定的信用风险复原第一类和方式是甚么?依照请示报告〔2020〕49号文件、《民营企业重要信息申报实行办法》和《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配套举措》《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处罚重要信息申报明确规定》等相关明确规定,信用风险复原的第一类包括受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处罚,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被记号为经营方式极度状况的原告。

《配套举措》第二条特别针对相同的违规不良行为情况,明确规定了相同的信用风险复原方式特别针对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或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应不予抽走特别针对被记号为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极度记载状况的,应不予恢复特别针对在国家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系统申报的处罚重要信息,应不予提早停止申报。

二、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信用风险复原的前提是甚么?依照《民营企业重要信息申报实行办法》《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管理工作暂行配套举措》《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年报暂行配套举措》相关明确规定,《配套举措》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被列为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或是被记号为经营方式极度状况的信用风险复原前提:(一)补录未报年份的年报并申报的;(二)早已履行职责即时重要信息申报权利的;(三)早已更正其隐瞒实情、虚报的申报重要信息的;(四)未登记居所或是经营方式场所变更注册登记,或是原告提出通过注册登记的居所或是经营方式场所能重新取得联系的。

满足上述前提的,可依据《配套举措》明确规定提出申请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信用风险复原三、处罚申报重要信息信用风险复原的前提是甚么?依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处罚重要信息申报明确规定》相关明确规定,依照查麦士相当、圣埃蒂安德的原则,特别针对相同应用领域处罚,综合考量处罚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某种程度等因素,设置与违规某种程度相对应的复原时限、前提,确保惩处与教育相统一。

一方面《配套举措》第七条明确规定一般处罚重要信息申报期满六个月后能提出申请信用风险复原对于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药品、建筑施工应用领域处罚重要信息申报期满两年,方可提出申请信用风险复原,进一步加强不良行为惩处同时,明确规定原告早已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处罚决定中明确规定的权利、积极主动消解危害性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后方可提出申请信用风险复原,以鼓励违规不良行为原告积极主动纠偏、改过。

另一方面《配套举措》明确规定提出申请信用风险复原前“未Montagrier一类违规行为再次受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处罚、未在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和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中”,旨在对“屡罚引注、屡见不鲜”的原告加强信用风险监管,避免信用风险复原滥用四、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信用风险复原的前提是甚么?

依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配套举措》相关明确规定,《配套举措》第七条明确规定原告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满两年,早已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处罚决定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早已积极主动消解危害性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未再受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较重处罚,能提出申请信用风险复原。

为了做好处罚举措和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的衔接,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行业重罚、管制从业人员的明确规定,《配套举措》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相应管理工作举措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出申请提早抽走”,加强对被实行行业重罚、管制从业人员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情况的不良行为惩处。

五、原告提出申请信用风险复原需要递交哪些金属材料?《配套举措》第七条明确规定:原告提出申请信用风险复原,应递交下列金属材料:(一)信用风险复原提出申请书;(二)忠义协议书;(三)履行职责法定权利、纠正违规行为的相关金属材料;(四)国家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局要求递交的其他金属材料。

六、信用风险复原的提出申请和办理方式有哪些?为了方便原告提出申请信用风险复原,《配套举措》第七条明确规定原告能到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或是通过国家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系统向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提出提出申请同时《配套举措》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能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原告,方便原告,提高办理效率。

七、信用风险复原管理工作中如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信用风险复原制度旨在鼓励违规不良行为原告重塑信用风险,激发消费市场主体活力《配套举措》在保护原告信用风险复原权益方面明确规定了下列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理程序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二是明确工作期限。

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应在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用风险复原程序,不得无故拖延三是原告不服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信用风险复原决定的,能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监督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行信用风险复原八、各职能部门如何开展协同复原?

为提升信用风险复原效能,《配套举措》加强职能部门间协调联动,加强协同复原在提出申请前提和审核时限等方面,尽量保持与其他职能部门明确规定协调一致《配套举措》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在作出信用风险复原决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重要信息推送至其他职能部门。

同时明确规定依照“谁认定、谁复原”原则,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用风险复原重要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申报系统中停止申报、标注不良行为重要信息,避免“重复复原”、“多头复原”(经济日报记者 佘颖)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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