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解读 建筑企业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解读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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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对建筑公司串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

对违法建筑的违建处罚方式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1、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 3、行政强制拆除。 《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七条 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可以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第十条 执法机关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配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或者执法标志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第十四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15号)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工地无证施工怎么处罚?

该行为属于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1.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上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建筑企业行政处罚影响投标吗

法律分析:一般行政处罚中的暂停几年内参加投标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如果拟招余渣宽标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行政处罚执行期的投标人则不能参加竞争。但是如果是自愿招标的项目该投标人则可以参加投标竞争。有关行政监梁李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竖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行业监管处罚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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