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纠偏后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配套措施(试行)第一章 第七条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组织工作,维护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进一步提升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发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创建健全忠义联手激励和不良犯罪行为联手惩处管理制度 大力大力推进大力推进社会风气廉洁工程建设的辅导意见建议》《中共中央宣传部相关大力大力推进大力推进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 构筑以信用风险为依据的新型监管监督机制的辅导意见建议》《中共中央宣传部相关更进一步健全不良犯罪行为约束管理制度 构筑廉洁工程建设长效监督机制的辅导意见建议》明确要求,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司法机关享有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权利除法律条文、法规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经济政策文档明确明确规定不可复原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均可按明确要求申请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指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是指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风险情况,在纠偏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判定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基层单位(下列全称“判定基层单位”)或是记账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的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的运行政府机构(下列全称“记账政府机构”)申请,由判定基层单位或是记账政府机构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去除或终止申报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的公益活动。
本配套措施所指的申报,是指记账政府机构整合相关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并载于信用风险市场主体赠与后,对司法机关可公开的重要信息在信用风险中文网站进行依法治理申报第五条 本配套措施所指的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是指全省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基础产品目录和地方性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补充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情况具有负面影响的重要信息,包括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重要信息、处罚重要信息和其他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
本配套措施所指的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是指用法律条文、法规或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经济政策文档为依据设列的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第九条 全省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资源网络平台、“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以及地方性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资源网络平台和信用风险中文网站(下列统称“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积极开展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公益活动,适用本配套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创建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展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可参照本配套措施执行法律条文、法规、规章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档对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和复原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统筹规划协同辅导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组织工作。
地方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统筹规划协同辅导辖区内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组织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相关组织工作
每晚学点法律条文知识法律条文很有用,一起来自学关注后可自学《民法》普及法律条文常识,汇集法规,提供法律条文索引和第十四条学生等法律条文人同行,每晚掌握一个法律条文技能119篇原创内容公众号第一章 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主要形式第六条
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形式包括抽走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终止申报处罚重要信息和复原其他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第八条 抽走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是指判定基层单位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将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从相关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中抽走第九条 终止申报处罚重要信息,是指记账政府机构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对正在信用风险中文网站上申报的信用风险市场主体相关处罚重要信息终止申报。
第十条 复原其他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按照判定基层单位相关明确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条文、法规、规章创建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制度的,由判定基层单位受理相关复原申请尚未创建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受理复原申请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省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资源网络平台和“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更新相关重要信息。
地方性各级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的运行政府机构配合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做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相关组织工作第三章 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重要信息的复原第十二条 抽走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的申请由判定基层单位负责管理受理第十三条 判定基层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创建的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风险市场主体抽走成员名单。
第十四条 “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自收到判定基层单位共享资源的抽走成员名单之日起三个组织工作日内终止申报轻微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成员名单重要信息第四章 处罚申报重要信息的复原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处罚重要信息,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不进行记账和申报。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处罚重要信息,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应当进行记账和申报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重要信息,不予申报其他处罚重要信息最短申报期为三个月,最长申报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处罚重要信息最短申报期一年。
最短申报期届满后,方可按明确规定申请提前终止申报最长申报期届满后,相关重要信息自动停止申报前款明确规定的处罚重要信息,同一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申报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处罚重要信息的申报期限起点以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处罚重要信息,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原则上不申报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处罚重要信息不暂停申报。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处罚被司法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重要信息之日起三个组织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重要信息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对其处罚重要信息的申报内容有误、申报期限不符合明确规定或是处罚决定被司法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提出申诉。
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组织工作日内反馈,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应当及时更新重要信息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申报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处罚重要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明确规定的义务,纠偏违法犯罪行为;
(二)达到最短申报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风险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申报处罚重要信息,应当通过“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向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建议,或是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信用风险承诺书第二十条 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罚重要信息申报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明确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是不符合明确要求的,应当在三个组织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明确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组织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申报;对不予提前终止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法律条文、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处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处罚重要信息不得提前终止申报。
第五章 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申请受理、审核确认、重要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运行政府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做好组织工作协同和重要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 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与判定基层单位、国家企业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系统、相关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管理系统创建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重要信息共享资源监督机制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重要信息之日起三个组织工作日内更新申报重要信息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决定之日起三个组织工作日内将复原重要信息共享资源至判定基层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从“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获取不良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的第三方信用风险服务政府机构,应当创建重要信息更新监督机制,确保与“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保持一致重要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重要信息为准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风险服务政府机构重要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复原重要信息的政府机构,可以暂停或是取消向其共享资源重要信息。
第六章 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监督管理与廉洁教育第二十七条 信用风险市场主体申请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应当秉持诚实忠义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风险承诺轻微不实或被行政机关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犯罪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基层单位记入信用风险记录,纳入全省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资源网络平台,与判定基层单位及时共享资源,相关信用风险记录在“信用风险中国”中文网站申报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申报,三年内不得在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申请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用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复原的信用风险市场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明确规定办理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直接或变相向信用风险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依规追究相关基层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性人民政府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牵头职能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组织工作的督促辅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风险服务政府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经济政策鼓励积极开展各类廉洁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配套措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配套措施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涉及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中文网站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相关明确规定,凡与本配套措施不一致的停止执行。来源 :国家发改委,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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