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被执行人能看吗(为啥天眼查不到法院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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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被执行人能看吗(为啥天眼查不到法院执行案件) 第1张

原副标题:举报人宣告破产了,拒绝执行刑事案件还能再救治呵呵吗?作者:江苏泽执辩护律师房产公司-顾瑞芳 《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高等法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有关借款人财产的保命举措应中止,继续处理流程应终止” ;《人民高等法院办理手续拒绝执行刑事案件规范化》第100条明确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判决终止拒绝执行.....(五)人民高等法院已立案以举报人为借款人的宣告破产提出申请的,或者依据《最低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实体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将刑事案件传唤宣告破产审核的......” 。

举报人步入宣告破产流程后,拒绝执行刑事案件与否就只剩下备案债务人这一条路了呢?拒绝执行刑事案件还有没有被救治的机会呢?如果有,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步入宣告破产流程的拒绝执行刑事案件还能被救治,从而实现更高比例的资金回笼呢? 希望他们业务人员的以下真实事例能够给大家一些思索和启迪。

一、刑事案件历经1. 甲高等法院注销A子公司对B子公司债务人后,B子公司私自支付钱款给A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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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高等法院依提出申请勒令B子公司时限取回不能后,判决B子公司向提出申请拒绝执行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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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高等法院立案A子公司宣告破产,甲高等法院未继续拒绝执行B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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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报人宣告破产后,他们怎样救治该案?示意图右图,举报人A子公司被高等法院立案宣告破产,拒绝执行高等法院已前述暂停拒绝执行考虑到该案的特定情形,即除举报人A子公司之外,该案存在另一举报人X,X为企业法人,拒绝执行技术难度较大;另外,在A子公司宣告破产之前,甲高等法院已判决B子公司向提出申请拒绝执行人承担索赔责任。

有鉴于以上特定情形,他们指出,该案还可以再救治呵呵那么,该怎样救治该案呢?考虑到这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宣告破产流程与继续处理流程的并行,刑事案件非常复杂,在与拒绝执行检察官沟通前,他们必须做好充足的预备预备工作主要为法律索引与事例索引,历经分析,他们指出,该案前述上可以明晰为以下几个问题:。

1. 甲高等法院前述暂停拒绝执行与否正确?与否应继续拒绝执行举报人X?依《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七条以及《人民高等法院办理手续拒绝执行刑事案件规范化》第100条之明确规定,甲高等法院判决终止对A子公司的拒绝执行,对此他们并表示同意但该案尚有另一举报人X与被依法判决向提出申请者担责的第三人B子公司。

依《拒绝执行规范化》第136条第二款“判决对举报人终止拒绝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拒绝执行刑事案件其他举报人的拒绝执行”之明确规定,该案不应对举报人X暂停拒绝执行,故甲高等法院前述暂停拒绝执行属于顽固拒绝执行,提出申请者无权采取法援举措参照事例:(2020)最低法执监460号/(2018)最低法执复87号。

由此可见,对于继续拒绝执行举报人X,有明确法律明确规定,并无争议但对于能否继续拒绝执行B子公司,则存有不同意见2. 该案能否继续拒绝执行B子公司?争议一:B子公司与否为该案举报人?他们指出,B子公司并非该案拒绝执行依据确定的当事人,又未依《最低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拒绝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将其追加为举报人,严格来讲,B子公司并非该案的举报人。

但是,该案特定之处在于甲高等法院已经判决B子公司在私自支付且未取回的钱款范围内向提出申请者担责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子公司成为被依法判决直接拒绝执行的主体,此时B子公司已经取得相当于举报人的地位,对其可以参照举报人身份采取拒绝执行举措。

争议二:继续拒绝执行B子公司,与否违反《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七条“有关借款人财产的保命应中止”之明确规定?他们指出,该案拒绝执行B子公司,是源于其不履行协助注销A子公司债务人的义务,虽然继续拒绝执行B子公司在起因上与拒绝执行A子公司财产具有关联性,但在甲高等法院判决B子公司向提出申请者担责后,即转化为拒绝执行B子公司责任财产,以向提出申请拒绝执行人承担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应负的索赔责任,而非用于清偿B子公司对A子公司所负债务。

所以,此时拒绝执行B子公司不再是拒绝执行A子公司财产,当然不违反《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七条之明确规定该案A子公司虽然被立案宣告破产清算,但是B子公司并未步入宣告破产流程,且无其他应终止拒绝执行的情形,故该案应继续拒绝执行B子公司3. 从B子公司拒绝执行到的钱款能否发放给提出申请拒绝执行人?。

他们指出,首先,该案从B子公司拒绝执行到的钱款,是以B子公司责任财产向提出申请拒绝执行人承担索赔责任,不是A子公司债务人的转化,该部分钱款不是A子公司的财产;其次,B子公司已经私自向A子公司清偿了该笔债务,A子公司该部分债务人已经消灭,该款即不可能是A子公司的财产。

故该部分钱款不是A子公司的宣告破产财产,发放给提出申请拒绝执行人不属于个别清偿三、该案的处理结果根据上述的事例索引、法律分析、观点论证等预备工作,他们形成了继续拒绝执行X与B子公司的观点方案及配套法律依据和事例支撑历经与甲高等法院拒绝执行检察官的反复沟通和交流,甲高等法院最终决定继续拒绝执行X和B子公司。

考虑到企业法人X的拒绝执行技术难度较大,他们将拒绝执行重点放在对B子公司的拒绝执行上,现甲高等法院的拒绝执行检察官已预备好相关拒绝执行文书,近期将会出行实施对B子公司的各项拒绝执行举措 通过该案,他们尝试了在举报人宣告破产的情形下,继续拒绝执行因私自支付而被高等法院判决向提出申请拒绝执行人承担索赔责任主体的思路,并得到拒绝执行高等法院的认可与实施,在刑事案件面临终止拒绝执行的关键时刻挽救了该案的“命运”,相比备案债务人,可实现更高的清偿率。

希望该案可以给大家一个启迪,即在举报人步入宣告破产流程后,刑事案件或许还有被挽救的可能。至于怎样挽救,还需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确定拒绝执行思路和方案。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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