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不仅限于法条中的列举事项
裁判要旨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九条第一款对虚假宣传的事项作出了例示性规定,即例举了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之类的事项,而以“等”字作概括性规定,以规制实践中多样的虚假宣传方式。
因此,法律所指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几个方面,该项规定系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所有行为予以禁止故当事人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的企业信息,对外作虚假的宣传介绍,属于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资质、规模的误导性宣传信息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制范围。
2.由于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其管理是否规范,在经营过程中是否违法违规,关系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故较普通企业而言,该类交易场所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
3.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未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未取得企业登记资格,而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设立与上述审批程序无关因此,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设立程序不同,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名称及设立亦不存在所谓“准核准”之说,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系两个不同主体。
裁判文书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行政 判决 书(2020)京73行终1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谭小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凡,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福建,男,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梅,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博,男,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谢星,男,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法定代表人冀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剑平,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曹慧,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上诉人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行初1125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网址为“www.**.com”的网站为当事人自设性网站,已于2016年6月7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审核通过,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5014368号-1。
“YJS086”为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3月28日完成了微信认证在当事人官网“www.**.com”及其微信公众号“YJS086”中均含有“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是由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平台”等宣传内容。
根据国家邮政局2016年12月19日回函,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仅仅是针对当事人(关于成立北京邮票收藏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邮票收藏品中介服务的请示)进行了批复;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北京邮票收藏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主体。
故当事人成立邮票交易中心公司没有取得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下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万元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不服,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京工商复[2018]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第522号《处罚决定书》和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邮票交易中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由有两个:一、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二、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第一,第522号《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是2018年5月11日,其向邮票交易中心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时间是2018年3月22日。
上述行为发生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第522号《处罚决定书》依据失效的法律作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法律的时效性是法律适用的基本特征之一任何一部法律离开了其实施期间,都将成为不可适用于现实社会的法律第284号《复议决定书》对第522号《处罚决定书》的维持同样是错误。
第二,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内容为公司成立背景、公司优势方面的情况,属于企业简介中的企业对外公开信息,并未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经营业务中没有这些因素或信息。
第三,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从字面名称上看虽然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这是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设立过程中暂缓或过渡程序中出现的情况,即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只是为了最终设立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的暂存公司名称,并且在相关文件中对这一事实给予了证实。
据此,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并不能完全认定为毫无联系的两个独立主体也就是说,在上述整个过程和相关文件中,实际上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名称和主体设立已经被“准核准”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
据此,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一审辩称,2016年7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设官网“www.ypjys.com”及微信公众号“YJS086”中均含有“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是由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平台”等宣传内容。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7月13日以邮票交易中心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根据国家邮政局2016年12月19日向我分局的回函,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主体,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成立并没有取得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认定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使用“国家级”用语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8月8日作出京工商海处字[2017]第1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1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京工商复[2017]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第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第1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涉嫌违法事项重新依法处理。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3月22日向邮票交易中心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8年4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认定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诉讼请求市市场监管局一审辩称,该局依法履行了法定的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设立,公司设立登记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8号楼一层001室。
2016年7月8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芳清园8号楼5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网站(“www.**.com”)上有“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是由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平台”等内容。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办公电脑上的公司网站进行了截屏取证,并于2016年7月23日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8月5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福建进行了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发现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也有与其官网类似的内容在调查过程中,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2016年8月11日制作的其网站网页截图,证明其已将上述宣传内容进行了更正。
2016年11月28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向国家邮政局提交了《核实情况函》,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核实国家邮政局于2016年12月19日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情况复函》,答复内容为:“……我局办公室《关于对关于成立北京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邮票收藏品中介服务的请示的批复》,仅仅是对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含实体交易和网上实物交易市场)开办许可的指导意见……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邮票收藏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主体……”2017年3月28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向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7年4月27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举行了听证2017年8月8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向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作出第1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罚款60万元。
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不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第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畴,撤销了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第1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事项重新依法处理。
2018年3月22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向邮票交易中心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8年4月22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重新进行了听证2018年5月11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了邮票交易中心公司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案。
会议决定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予以处罚2018年5月11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不服,于2018年7月17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9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了延期审理。
2018年9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第十六条亦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上述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认为本案不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中,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被处罚的行为系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7月8日现场检查中发现;而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能对2018年1月1日之前发生或发现的行为溯及既往。
故违法行为发生于旧法施行期间的,应当适用旧法,而不能适用新法因此,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适用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均含有“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是由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平台”等宣传内容根据国家邮政局2016年12月19日的《情况复函》,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主体,即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并非经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设立的。
因此可以认定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存在利用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对于邮票交易中心公司所述,其在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内容是对公司进行介绍,并没有对公司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公司的经营业务中也无这些因素或信息;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这些与其根本不相干的信息因素强加在其业务中,并据此作出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完全是一种生拉硬扯、牵强附会的做法。
法院认为,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内容,本身就是一种对大众的宣传行为;虽然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业务不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内容,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是对虚假宣传的情形作出了有限列举,不能以此认为虚假宣传行为的种类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举的范围之内。
且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对法律制定之后的违法情形进行预设并作出相应的立法;对于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应当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来进行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均有上述虚假宣传的内容,受众面积广,影响范围大;该公司的上述宣传文字中以国家邮政局批准为其成立的依据,利用部委级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使大众对其产生信赖感和安全感,从而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虽然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后进行了纠正,但该虚假宣传行为已使该公司在邮票交易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造成对其他公司的不利影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额度亦无不当。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证、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行政程序,处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
市市场监管局在受理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复议,其作出的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复议结论正确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要求撤销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是2018年5月1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时间是2018年3月22日,上述时间均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
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已经失效的1993年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并予以维持是错误的2.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只是在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司成立背景、公司优势等情况,属于企业简介中的企业对外公开信息,并未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经营业务亦无这些因素和信息。
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将上述信息因素强加于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3.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从字面上看虽然是另个不同的主体,但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只是为了最终设立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的暂存公司名称,且国家邮政局《关于对的回复意见》、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先行批准设立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京金融文[2014]49号)、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批复》(京金融[2014]100号)的文件中可以予以证实。
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并不能完全认定为毫无联系的两个主体,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名称和主体设立,已经被“准核准”故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不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均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明:1.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住所地于2017年7月13日由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8号楼一层001室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8号楼四层415室。
2.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载明,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系于2016年7月13日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以涉嫌违反《广告法》进行立案调查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将该时间表述为2016年7月23日系笔误,在此予以纠正。
3.本案被诉行为是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的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及北京市海淀区机构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相关职责由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承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职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上述两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颁发时间分别为2019年5月10日和2018年12月27日,更名时间分别为2019年3月16日和2018年11月16日。
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辖区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市市场监管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应当适用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本案是否应当适用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系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系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被处罚的行为系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7月8日现场检查中发现,即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被处罚行为发生在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期间而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溯及既往。
因此,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适用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行为进行审查并无不当,本案应当适用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二、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均含有“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是由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平台”等宣传内容。
根据国家邮政局2016年12月19日的《情况复函》,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主体,即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并非经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设立因此可以认定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存在利用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对于邮票交易中心公司所述,其在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内容是对公司进行介绍,并没有对公司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中也无这些因素或信息,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这些与其根本不相干的信息因素强加在其业务中。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于虚假宣传的事项作出了例示性规定,即例举了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之类的事项,而以“等”字作概括性规定,以规制实践中多样的虚假宣传方式。
因此,法律所指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几个方面,该项规定系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所有行为予以禁止具体到本案,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的企业信息,对外作虚假的宣传介绍,属于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资质、规模的误导性宣传信息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制范围。
因此,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上述诉讼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邮票交易中心公司所述,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并不能完全认定为毫无联系的两个主体,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名称和主体设立,已经被“准核准”,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不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一条规定,“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可见,由于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其管理是否规范,在经营过程中是否违法违规,关系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故较普通企业而言,该类交易场所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
本案中,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未能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未取得企业登记资格,而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设立与上述审批程序无关因此,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设立程序不同,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名称及设立亦不存在所谓“准核准”之说,邮票交易中心公司与邮票收藏品交易所公司系两个不同主体。
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上述诉讼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邮票交易中心公司在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是由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平台”等宣传内容,系利用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出的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市场监管局在受理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复议,其作出的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复议结论正确。
故一审判决驳回邮票交易中心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邮票交易中心公司要求撤销第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第2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杨绍煜审判员马兴芳审判员毛宝双二O二O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刘珈彤书记员刘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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