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司法档案(司法局档案分类大纲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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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司法档案(司法局档案分类大纲示意图) 第1张

(首发时间:2023年10月9日)2012年修订的《刑法》第50条中明晰列举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有:(1)证物;(2)物证;(3)辩护律师供词;(4)受害人申辩;(5)犯罪行为嫌犯、被告供认和反驳;(6)鉴别意见建议;(7)取证、检查和、辨识、办案试验等供词;(8)图书资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

或许,第8种原则上确凿证据“图书资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归属于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范畴,而刑警部门中一直以来习惯使用的“电子零件证物”其实可以认为归属于证物中(与铜器证物同列)的常量因而,截止2023年时,涉及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有归属于第1种原则上确凿证据的证物中的电子零件证物和归属于第8种原则上确凿证据的“图书资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

换句话说,按截止2023年时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分割,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并不是一个分立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而是分归属于相同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中;并且,由于“电子零件证物”并未做为一类明晰列举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容易让人误认为没有电子零件证物,导致出现了将“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确凿证据做为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同义词或同义词的论说。

因而,有必要以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确凿证据模型和基于电子零件类化学物质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定义为理论指导,探讨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归归属于的优化问题一、第二种归归属于计划第二种归归属于计划是:将第1种原则上确凿证据“证物”调整为“铜器证物”(即完全由铜器态化学物质逐步形成的证物),并用“电子零件确凿证据”替代第8种原则上确凿证据“图书资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

据此逐步形成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为:(1)铜器证物;(2)物证;(3)辩护律师供词;(4)受害人申辩;(5)犯罪行为嫌犯、被告供认和反驳;(6)鉴别意见建议;(7)取证、检查和、辨识、办案试验等供词;(8)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电子零件证物成份+电子零件容证成份)。

在该归归属于计划中,所说电子零件确凿证据指的是大自然型态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即从现场视点中看到的未经取证检查和转化的包含有所涉电子零件讯号的电子零件设备、电子零件驱动器和电子零件数据传输介质,它均具备“液态电子零件证物+场态电子零件证物(电子零件讯号证物)”的化学物质共同组成内部结构,均归属于“电子零件证物成份+电子零件容证成份”的综合型断定金属材料。

换句话说,该归归属于计划事实上是将电子零件证物从证物中析出并入电子零件确凿证据中,以化学物质共同组成的相同做为主要分割特点(乃以电子零件确凿证据中以场态存有的磁场、磁场、电磁辐射、电磁辐射之类的电子零件类化学物质做为主要分割特点),同时配以在逐步形成机理、大自然型态、表达方式、断定机制等方面的相同,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做为铜器证物同列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符合人们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做为一类分立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的预期。

进一步看,原有的第8种原则上确凿证据“图书资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其表达的网页内容并不能分立存有,均需要以无形铜器媒介做为化学根基(物理媒介),事实上具备“液态电子零件证物+场态电子零件证物(电子零件讯号证物)”的化学物质共同组成内部结构,也事实上归属于“电子零件证物成份+电子零件容证成份”的综合型断定金属材料,因而将它做为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常量是或许合理的。

二、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是:将原有的第1种原则上确凿证据“证物”分为“铜器证物”和“电子零件证物”两个常量,用“电子零件证物、电子零件容证”替代原有的第8种原则上确凿证据“图书资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并将“图书资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做为“电子零件容证”的常量。

据此逐步形成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为:(1)铜器证物;(2)物证;(3)辩护律师供词;(4)受害人申辩;(5)犯罪行为嫌犯、被告供认和反驳;(6)鉴别意见建议;(7)取证、检查和、辨识、办案试验等供词;(8)电子零件证物、电子零件容证(含图书资料和电子零件统计数据)。

在该归归属于计划中,将电子零件证物和电子零件容证同列做为明晰列举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符合人们原有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认知,既强调了刑事办案部门中一直习惯使用的“电子零件证物”的客观存有,又通过定义电子零件容证将“图书资料”确凿证据和“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确凿证据涵盖其中,还将所涉的模拟讯号及其表达的网页内容和蕴含的逻辑内容也涵盖其中,从而避免了试图用“电子零件统计数据”之名涵盖模拟讯号及其表达的网页内容和蕴含的逻辑内容时面临的尴尬。

与第二种归归属于计划相比,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将电子零件证物和电子零件容证做为明晰列举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名称,并通过电子零件证物和电子零件容证同列做为第8种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中的常量,也符合人们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做为一类分立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的预期三、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

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是:将原有的第1种原则上确凿证据“证物”分为铜器证物和电子零件证物两个常量,用“电子零件容证”替代和涵盖原有的第8种原则上确凿证据“图书资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据此逐步形成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为:(1)铜器证物、电子零件证物;(2)物证;(3)辩护律师供词;(4)受害人申辩;(5)犯罪行为嫌犯、被告供认和反驳;(6)鉴别意见建议;(7)取证、检查和、辨识、办案试验等供词;(8)电子零件容证(含图书资料和电子零件统计数据)。

与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相比,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同样也是将电子零件证物和电子零件容证做为明晰列举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但是,通过将证物进一步具体化为铜器证物和电子零件证物两个常量,强调电子零件证物仍归属于证物的范畴;并且,通过用“电子零件容证”替代和涵盖“图书资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强调网页内容也可以做为一类分立的原则上确凿证据。

与第一、二种归归属于计划相比,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与原有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分割情况是最接近的;但是,由于电子零件证物和电子零件容证分归属于相同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中,不太符合人们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做为一类分立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的预期,会导致大多数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在法庭审查时需要适用相同的确凿证据审查规则(因为大多数电子零件确凿证据既归属于电子零件证物又归属于电子零件容证)。

四、三种归归属于计划的综合评述上述三种归归属于计划汇总如图1所示,主要涉及第1、8种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之间的调整,均要求将证物分为铜器证物和电子零件证物两个常量,均使用水子零件证物和电子零件容证概念。

历史司法档案(司法局档案分类大纲示意图) 第2张

与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原有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归归属于情况相比,图1中三种归归属于计划的主要改进之处在于:(1)以化学物质共同组成做为主要分割特点,或者说,以电子零件类化学物质做为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区别于铜器证物的关键特点,避免了根据经过取证检查和转化获得的做为法庭确凿证据使用的断定金属材料的表达方式来分割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归归属于时面临的困扰;

(2)廓清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主要涵盖范围,强调刑事办案部门中一直以来习惯使用的“电子零件证物”的客观存有,认为电子零件证物和“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确凿证据均归属于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常量,消除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到底是电子零件证物还是“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确凿证据之争;

(3)用“电子零件容证”将“图书资料”确凿证据和“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确凿证据涵盖其中,还将所涉的模拟讯号及其表达的网页内容和蕴含的逻辑内容也涵盖其中,避免了试图用“电子零件统计数据”之名涵盖模拟讯号及其表达的网页内容和蕴含的逻辑内容时面临的尴尬;等等。

进一步看,图1所示三种归归属于计划的改进之处,主要得益于是从现场视点考察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发现电子零件类化学物质是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区别于铜器证物的本质特点,发现大自然型态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具备“液态电子零件证物+场态电子零件证物(电子零件讯号证物)”的化学物质共同组成内部结构,事实上是“电子零件证物成份+电子零件容证成份”的综合型断定金属材料,由此将大自然型态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做为确实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归归属于时需要进行分类的对象。

在图1所示的三种归归属于计划中,第二种归归属于计划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做为一类分立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名称,最符合人们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是确凿证据之王”的心理预期;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没有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做为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名称,而是以“电子零件证物、电子零件容证”方式事实上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做为一类分立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也符合人们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是确凿证据之王”的心理预期;相比之下,第三种归归属于计划是将电子零件证物和电子零件容证分归属于相同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中,不符合人们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是确凿证据之王”的心理预期。

简言之,第一、二种归归属于计划均符合人们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是确凿证据之王”的心理预期,尤其是将“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做为一类分立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名称的第二种归归属于计划是相对最佳的事实上,不管将来的立法修订中会采用哪种归归属于计划,只要能将电子零件证物和电子零件容证做为明晰列举的原则上确凿证据类型或常量,对于实际的司法应用并无太大影响。

但是,对于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理论研究而言,电子零件证物概念的成立,彻底否定了关于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虚拟”说,对原有的基于电子零件统计数据逐步形成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认知是存有强烈冲击的;同时,将“图书资料”确凿证据和“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确凿证据做为电子零件容证的常量,而不是认为电子零件确凿证据是“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确凿证据的简称,也不认为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是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的同义词或同义词,这也对原有的基于电子零件统计数据逐步形成的电子零件确凿证据认知存有一定冲击。

由此看来,关于“电子零件确凿证据归属于何类型型的确凿证据”,从工法结合视点提出的和从法工结合视点提出的观点有必要实现统一提示:本文是基于作者所著《电磁辐射确凿证据原理》和《电子零件确凿证据理论重铸研究》中有关章节的论说原创性写作而成,所有权归作者所有,文责也由作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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