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了! 我又走了? 张某上班第一天就请辞 回去半路上却心脏病发不幸遇难 这算社会保险吗? 下面是一起出现在上海的真实案例 2017年7月28日 张某与甲子公司签订劳动者合同 后被派遣至乙子公司 但张某参与完乙子公司工科穴培训后
以“我不想做了”为理由 向乙子公司明确提出离任 并在办理手续完离任相关手续后返回子公司 但不幸的是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去半路上 张某遭遇意外事故身亡 之后张某父亲向上海浦东嘉义人社厅 明确提出社会保险判定明确提出申请 ↓↓↓ 2018年2月4日,南京市上海浦东嘉义人社厅判定张某的情况符合《社会保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六)项、《南京市社会保险保险工作方案》第十五条第(六)项之明确规定,归属于社会保险判定范围,判定为社会保险。
甲、乙子公司以上海浦东嘉义人社厅做出的被灭社会保险判定下定决心判定历史事实不清,第十四条错误等为由,判令二审高等法院,请求高等法院裁决撤消上海浦东嘉义人社厅做出的被灭社会保险判定下定决心及市人社厅做出的被灭复议下定决心 关于该案 争论的焦点有两个。
争论一:离任当天出现的事故与否归属于上班半路上?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首先,雇员从劳务基层单位离任当天返回子公司回去的犯罪行为应判定为上班虽然案发当天张某已经办理手续了离任相关手续,但劳动者者离任当天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返回子公司回去的犯罪行为应视为上班。
其次,雇员向劳务基层单位明确提出申请请辞,并不当然出现与用人基层单位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的拘束力根据该案确凿证据,张某明确提出请辞明确提出申请,并未说明要与甲子公司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故应判定张某在返回乙子公司之时与用人基层单位的劳动者亲密关系仍然续存因此,案发当天张某返回劳务基层单位乙子公司回去的犯罪行为应判定为上班,出现事故本该判定为上班半路上。
争论二:事故出现的天数、处所与否归属于上班半路上、处所与否归属于上班半路上的科学合理天数和科学合理走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的"上上班半路上",即非以上上班为目的往返于基层单位和住处之间的半路上根据未登记确凿证据,案发当天张某在返回乙子公司几分钟内、在返程回去方向的道路上出现事故,其返回天数和途经走线归属于上班半路上的科学合理天数和科学合理走线,并且张某不承担因由,本该判定为社会保险。
高等法院裁决 甲、乙子公司要求撤消被灭社会保险判定下定决心和被灭复议下定决心的诉请,缺乏历史事实和正当理由,不予支持二审裁决原判人甲、乙子公司的诉请沙托萨兰县,高等法院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首款第(一)项之明确规定,裁决如下:原判,重审。
上诉案件另悉人民币50元,由原审甲、乙子公司共同负担(埃唐佩县) 综合:中国裁判员公文网、江西高等法院 catalogs:112275;contentid:11927388;publishdate:2023-10-13;author:产婉玲;file:1697153907710-16f3a63b-8e78-4f86-9cc0-7818ceb046ea;source:29;from:山东联邦最高法院;timestamp:2023-10-13 07:38:23;
[干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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