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风险等级3是什么意思(天眼查风险等级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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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风险等级3是什么意思(天眼查风险等级高低) 第1张

股权投资人刘女士花费120多万元配售了交银施罗德公募基金基金旗下公募基金现金管理理财商品,不料到期之后承受巨额净亏损于是,刘女士将代销政府机构辐花公募基金基金商品销售子公司告到了法庭,明确要求索赔商品净亏损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和服务费但根据高等法院于8月4日公布的一审判决书,否决了刘女士在一审的全部诉求,维持一审否决上诉。

究竟是怎样的状况?

天眼查风险等级3是什么意思(天眼查风险等级高低) 第2张

股权投资公募基金现金管理净亏损30余多万元根据股权投资人刘女士在一审中的诉请,2016年5月辐花子公司理财专家向她推荐这款低信用风险高股权投资收益理财商品,并让她关注辐花财务社会公众号里的宣传品数据资料刘女士在辐花财富社会公众号看到Q1566A定向增发9号(Q1566A定向增发9号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方案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合约)的宣传品,宣传品中使用近乎无信用风险,弯叶,打折买大牛股不跌也赚钱等宣传品,投向标的列举了4个优质优先股。

GW2查信息显示,上海辐花公募基金基金商品销售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子公司大股东为上海Q1566A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子公司在刘女士咨询理财专家后,获知这是这款低信用风险高股权投资收益商品,就依照对方明确要求通过信用卡求能120多万元到交银施罗德公募基金基金账户,18个月期限到了,联络辐花子公司理财专家明确要求兑付时获知商品欠费并净亏损,至2019年3月清算结束,共经济损失本息30余多万元,多次联络辐花子公司退还未果,获知资金根本没有用于参与宣传品数据资料中任何一支优先股的定向增发。

刘女士指出,辐花子公司已尽到适度性权利,将高信用风险商品商品销售给厌恶信用风险的股权投资人,宣传品数据资料违规公开虚假宣传品,宣传品数据资料与合约不一致刘女士提出:1.维持否决上诉辐花子公司索赔股权投资Q1566A定向增发9号的本息经济损失313984.88元2.维持否决上诉辐花子公司依照宣传品数据资料的预期股权投资收益索赔利息经济损失。

3.该案诉讼费用和膳食费、赡养费等因诉讼导致的一切服务费由辐花子公司分担不过,辐花子公司不同意上述刘女士的诉请辐花子公司指出:1.案涉商品商品销售政府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公募基金基金管理工作有限子公司,刘女士如指出商品销售服务对其导致损害,应向商品销售政府机构主张权利。

2.辐花子公司已按监管明确要求帮助交银施罗德子公司履行适度性权利,在帮助交银施罗德子公司完成商品销售操作过程中,无不合规行为3.辐花子公司及交银施罗德子公司从未承诺弯叶股权投资收益,不应分担刘女士的股权投资经济损失4.刘女士已知晓并证实自愿分担案涉商品股权投资信用风险,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另行分担股权投资信用风险。

经高等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金融资产受托人刘女士与金融资产管理工作人交银施罗德公募基金基金、金融资产受托人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签订《交银施罗德公募基金基金-Q1566A定向增发9号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方案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合约》,约定刘女士配售金额为120多万元,并写明该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方案为混合型商品,属于高信用风险、高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品种。

诉讼中,刘女士向高等法院递交的其持有的交银施罗德9号公募基金基金合约,该合约上的签订年份为记事本2016年6月9日经询,刘女士证实该年份是其后来另行核对;辐花子公司对该年份不认可,证实合约签订年份为其递交的合约上刘女士签订的2016年6月1日。

双方就合约签订年份未向嗣后递交其他证据同日,刘女士向交银施罗德子公司提款120多万元并注明“李xx配售Q1566A定向增发9号”在签订前述合约操作过程中,刘女士于2016年6月1日核对了《个人股权投资人信用风险属性评估问卷调查》,包括在“往往高股权投资收益的公募基金基金商品伴随着高信用风险,您准备分担多大的信用风险”处选择为“我愿意股权投资最具增长潜力的公募基金基金商品,也愿意为了更高的股权投资收益承受大幅度的信用风险变动”。

刘女士2016年6月1日签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方案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中股权投资人声明部分写明“本人已知晓并证实本次股权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方案商品信用风险可能超越本人信用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本人自愿履行股权投资人的各项权利,另行分担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方案股权投资信用风险,保证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证实本申请表所核对信息之真实性和准确性”。

刘女士在该股权投资人声明处签字诉讼中,刘女士称曾就该案涉及的问题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海监督局(下称“上海证监局”)反映双方就此向高等法院递交了上海证监局2020年7月16日给刘女士的回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0-1922号),该回函写明:“辐花公募基金基金(即辐花子公司)向您推介Q1566A定向增发9号并负责履行适度性权利,针对您反映的辐花公募基金基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品推介Q1566A定向增发9号的问题,我局将依规予以处理。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辐花公募基金基金在您反映的其他事项中存在违反证券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基金法律法规的情形,您提出的民事索赔诉求,建议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经询问,双方证实,针对刘女士反映的辐花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品推介Q1566A定向增发9号的事宜,上海证监局尚未作出进一步处理。

一审否决股权投资人诉求上海市海淀区人民高等法院在一审中的分析如下:首先,关于刘女士所称辐花子公司已尽适度性权利一节,嗣后指出,刘女士在其签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方案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个人股权投资人信用风险属性评估问卷调查》中,均有商品信用风险级别超出其信用风险承受能力时仍然购买该商品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个人股权投资人信用风险属性评估问卷调查》中“如果您所购买商品的信用风险级别超出您的评测结果,您是否同意继续购买”处,刘女士在可以选择“否”的情况下选择了“是”。

在此情况下,无论其购买的商品是否超出其信用风险评估结果,辐花子公司均不存在违反适度性权利的情形,故刘女士称辐花子公司未履行适度性权利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嗣后不予采信刘女士称包括前述申请表和评估问卷调查在内的相关文件只有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其他内容非本人核对的主张,嗣后指出,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晓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即代表其对该文件内容予以证实,即使该文件内容非其本人核对亦不影响其签字的效力。

至于刘女士称其未了解文件内容的主张,嗣后指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签字之前不证实签订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常情,其就前述签订内容与其真实意思不符亦未向嗣后递交相应证据,故嗣后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刘女士称辐花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品私募公募基金基金一节,嗣后指出,诉讼中,刘女士证实其在购买该案理财商品之前,曾通过辐花子公司多次购买大额理财商品,且与辐花子公司工作人员保持联络,辐花子公司亦证实刘女士系其老客户,其工作人员是向子公司老客户推介相关商品。

在此情况下,刘女士对辐花子公司来说,并不属于不特定对象,即使辐花子公司存在其他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公募基金基金的情况,亦与刘女士无关,不能据此认定辐花子公司在向刘女士推介商品系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公募基金基金故刘女士的前述主张与事实不符,嗣后不予采信。

再次,关于刘女士称辐花子公司存在夸大宣传品等不当宣传品行为一节,嗣后指出,刘女士就其该部分主张,并未向嗣后递交有效证据,其对辐花子公司递交的推介材料中既往业绩描述理解为夸大宣传品、弯叶承诺系其个人误解,故刘女士该部分主张证据不足,嗣后不予采信。

关于刘女士递交的社会公众号截图,因其来源无法核实,且辐花子公司不予认可,故嗣后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于刘女士递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仅为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实,辐花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嗣后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刘女士称辐花子公司未了解其财产状况及信用风险偏好,未告知信用风险一节,嗣后指出,刘女士在购买该案涉诉理财商品时,核对了《个人股权投资人信用风险属性评估问卷调查》,该问卷调查中主要内容即为信用风险偏好和财产状况内容,刘女士称辐花子公司未了解其财产状况及信用风险偏好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刘女士前述的公募基金基金合约中包含了商品的信用风险告知内容,刘女士亦在该合约上签字证实并录像,故刘女士称辐花子公司未告知其商品信用风险状况的主张亦与事实不符。

综上,嗣后对刘女士的该部分主张不予采信综合以上分析,刘女士所称辐花子公司在其购买理财商品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的主张,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嗣后不予采信在此情况下,刘女士明确要求辐花子公司索赔其理财商品的经济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嗣后不予支持。

一审维持一审否决上诉8月4日,上海高等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中,刘女士递交了证据,高等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高等法院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不利后果该案中,上海证监局的文件内容不能体现与该案及刘女士针对该案双方纠纷进行举报的关联,亦不能证明该局认定辐花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品推介Q1566A定向增发9号。

刘女士在辐花子公司连续多年多次购买大额金融商品,其本人并非没有股权投资理财经验,应熟知购买商品的方式、流程,其在签订《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方案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个人股权投资人信用风险属性评估问卷调查》中,均有商品信用风险级别超出其信用风险承受能力时仍然购买该商品的意思表示,在“如果您所购买商品的信用风险级别超出您的评测结果,您是否同意继续购买”的提问中选择“是”,亦有刘女士手持身份证和公募基金基金合约并口述合约相关内容的视频。

故一审高等法院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辐花子公司已尽适度性权利,向刘女士推介商品并非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公募基金基金,已尽到提示告知及了解商品的权利等并无不当,一审高等法院予以证实对刘女士所提的上诉理由,一审高等法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刘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否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如下:否决上诉,维持否决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9元,由刘女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责任编辑:陈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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