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约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部门应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前项绒兰明确规定中止保险合约的;(二)劳动者部门依前项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向劳动者提出中止保险合约并与劳动者缔约中止保险合约的;
(三)劳动者部门依前项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止保险合约的;(四)劳动者部门依前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止保险合约的;(五)除劳动者部门维持或者提高保险合约签定合约条件CW保险合约,劳动者不同意CW的情况外,依前项第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中止固定时限保险合约的;
(六)依前项第十条第三项、第三项明确规定中止保险合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基本案情】2011年5月9日,黄某伟入职航桥子公司,并被派遣至北京XX集团)有限子公司虹桥国际机场子公司航空服务分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A有限子公司)从事安全可靠监督管理组织工作。
2017年1月1日,两方签定有这份保险合约,签定合约合约时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航桥子公司依照实际组织工作需要,应与黄某伟签定组织岗位雇用协定,确认黄某伟的组织岗位试用期、组织工作内容和组织工作处所;组织岗位雇用协定为保险合约附件,与保险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黄某伟的薪资待遇在组织岗位雇用协定详细签定合约,依照航桥子公司的薪资福利管理明确规定和黄某伟的组织工作考核制度确认等。
同日,两方签定这份组织岗位雇用协定,签定合约黄某伟组织岗位中文名称为安全可靠监督管理,航桥子公司可依照合点要求在工程项目承揽区域内调整黄某伟组织工作组织岗位,黄某伟应接受;组织岗位雇用协定时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组织工作处所为北京XX子公司工程项目承揽区域;薪资待遇及派发:航桥子公司每星期15日前以货币形式缴付黄某伟上月劳动者报酬,黄某伟每星期组织岗位薪水为税后2,960元,当月考核制度奖及本年度考核制度奖由航桥子公司依照有关薪资科学管理,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经营效益,在考核黄某伟组织工作表现及考勤制度情况后派发;黄某伟一年内加班总计两个黑唇或加班总计五天以上或连续加班三天以上的为严重受贿,航桥子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止与黄某伟签定的保险合约,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等。
2020年12月28日及12月30日,航桥子公司将已刻字印章的保险合约(合约时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组织岗位雇用协定(雇用时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组织岗位中文名称为安全可靠监督管理,组织岗位薪水为3,098元,当月考核制度奖及本年度考核制度奖等一万二千)及保险合约补足协定书提供给黄某伟。
但因对于保险合约补足协定书中的部分条款科明,黄某伟未签署有关文本2020年12月31日,航桥子公司组织工作人员黄某向黄某伟发送QQ称,“……你的保险合约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我单位即你生前意愿都愿意与你签此次保险合约,保险合约时限为4年,组织工作组织岗位及组织岗位薪水等待遇都不变,以后省里的签时间内,你都没签。
我子公司现通知你于今天下午15点以后到白云机场流光溢彩四路69号签你的保险合约,如果逾期不来的,我子公司将视作你自愿放弃此次保险合约签”黄某伟回复称,“……关于此次签保险合约一事,生前已于2020年12月28日,12月30日两次来你处协商签事宜,并于12月30日进行了录音录像。
生前发现因该签合约中增加了这份‘补足协定’,其中所列条款中事实上是降低了原合约的条件据此,已向你部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协商,而你部拒绝了协商的要求因此,依照劳动者法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生前已经向你部明确提出不再签该合约,并要求你部做出经济补偿的要求,而你部未予答复。
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生前愿于2020年12月31日下午3点来你部,再次协商该事宜”但当日下午15时,两方经协商仍未就CW保险合约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约于2020年12月31日期满中止2021年1月18日,航桥子公司向黄某伟送达通知称,“……我单位与你签定的保险合约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在我单位的通知下你一直未来我处签你的保险合约。
我单位已视作你自愿放弃此次保险合约的签……”黄某伟主张,航桥子公司与其签的保险合约中增加了这份补足协定书,该协定书中的条款增加了对黄某伟的约束,给黄某伟组织岗位及薪资带来不确认性,相当于免除了劳动者部门的法定责任,加重黄某伟的义务,降低黄某伟的劳动者条件,故其不同意签保险合约,航桥子公司应缴付中止保险合约经济补偿金。
航桥子公司对此科明,抗辩称黄某伟所述均为假设性的条件,补足协定中的条款均是普通劳动者应做到的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航桥子公司并未降低黄某伟的原劳动者条件及薪资,且两方之间签定过的组织岗位雇用协定也载明按合点要求,航桥子公司可以调整黄某伟的组织工作组织岗位等,并未增加黄某伟组织工作组织岗位的不确认性。
故未签保险合约的责任在黄某伟处,其无需缴付黄某伟中止保险合约经济补偿金2021年1月20日,黄某伟向北京市长宁区劳动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航桥子公司缴付中止保险合约经济补偿金88,913元。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黄某伟的请求不予支持黄某伟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时限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劳动者部门维持或者提高保险合约签定合约条件CW保险合约,劳动者不同意CW,保险合约期满中止固定时限保险合约的,劳动者部门无需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
依照在案证据及黄某伟、航桥子公司陈述,航桥子公司在两方保险合约期满前已将签的保险合约交付黄某伟,黄某伟亦自认,除保险合约补足协定书外,CW保险合约涉及的组织工作内容及劳动者报酬等条款均无变化可知航桥子公司作为劳动者部门,在维持原保险合约签定合约的条件下与黄某伟签保险合约。
黄某伟虽主张航桥子公司在补足协定书中增加了对黄某伟的约束,给黄某伟组织岗位及薪资带来不确认性,相当于免除了劳动者部门的法定责任,加重黄某伟的义务,降低黄某伟的劳动者条件,然黄某伟并未举证证明该补足协定书降低了原保险合约签定合约的条件。
故仲裁据此作出未CW保险合约的责任在于黄某伟,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亦予以认同黄某伟要求航桥子公司缴付中止保险合约经济补偿金88,913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约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法》第七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判决:驳回黄某伟的诉讼请求。
黄某伟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微法简评】首先劳动者应知道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情况,如保险合约法绒兰明确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即可以请求子公司缴付经济补偿金(包括:未按照保险合约签定合约提供劳动者保护、未及时足额缴付劳动者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及保险合约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情况,都是比较普遍发生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还需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保险合约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者的,此情况也需要劳动者部门缴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依照保险合约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组织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缴付一个月薪水的标准向劳动者缴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缴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劳动者部门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本年度职工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缴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缴付,向其缴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保险合约中止或者中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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