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尾冬管制,通俗来讲,即是劳动者部门和知晓本基层单位国家机密或是其它对本基层单位经营方式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者在中止或中止保险合同后的,一定时限内严禁在制造同行业、经营方式同行业销售业务或有其它市场竞争亲密关系的劳动者部门供职,也严禁自己制造与原基层单位有市场竞争亲密关系的同行业或经营方式同行业销售业务。
实践中,能否以劳动者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方式范围相似,就认定两家企业存有市场竞争亲密关系,进而认定老干部违背红尾冬管制协定呢?以下这一案例中,高等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形成市场竞争亲密关系时,不应流于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营业范围,还应结合子公司实际经营方式文本及广告主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标准,避免给相关从业人员再就业导致障碍,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
基本此案:老干部离任引发红尾冬管制争论张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A子公司组织工作,两方签定了时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保险合同,签定合同张某担任智能数据挖掘岗位组织工作,月时薪4500元、可照15500元,总计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张某与A子公司签定《红尾冬管制协定》,对红尾冬犯罪行为、红尾冬管制时限、红尾冬管制酬金等文本进行了签定合同协定写明,张某离任后的红尾冬管制时限为张某无论因何种其原因中止或中止与A子公司劳动者亲密关系后的24个月;在红尾冬管制权利施行前夕内,如张某与其它对个人或组织机构建立了投资亲密关系、劳动者亲密关系、劳务亲密关系、合作亲密关系、代理亲密关系、加盟亲密关系以及其它刑事法律亲密关系后,该对个人或组织机构积极开展或准备积极开展的新销售业务或制造的捷伊产品与A子公司存有市场竞争或潜在市场竞争亲密关系的,张某应尽快以口头向A子公司汇报。
同时,应尽快主动中止或是中止与上述对个人或组织机构之间的刑事法律亲密关系;在红尾冬管制权利施行前夕,A子公司按照两方保险合同中止或中止前张某十二个月人均收入的20%,按月向张某缴付经济补偿2020年7月27日,张某填写《辞职登记表》,以对个人其原因为由,中止与A子公司的保险合同。
2020年8月5日,A子公司向张某收到《关于红尾冬管制的提醒函》,写明“……您(即张某)从离任之日,即2020年7月27日起,须分担红尾冬管制权利,严禁到红尾冬企业范围内组织工作或供职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缴付红尾冬管制酬金,请您在收到红尾冬管制酬金的10日内,提供与新基层单位签定的保险合同及社保记录。
若为隐姓埋名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若您违背红尾冬管制权利或其它权利,可于10日内予以改正继续违背红尾冬协定签定合同的,则子公司有权再度明确要求您按《红尾冬管制协定》签定合同分担酬金,酬金标准为20万左右,并应将子公司在离任后缴付的红尾冬管制酬金全部退还……”。
2020年10月12日,A子公司向张某收到《总务函》,再度明确要求其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权利2020年11月13日,A子公司向当地涉台争论仲裁庭理事会申请仲裁庭,明确要求张某按两方签定的《红尾冬管制协定》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权利,并退还2020年8月、9月缴付的红尾冬管制酬金总计6796元;同时,缴付红尾冬管制酬金200万元。
仲裁庭理事会裁决支持了A子公司的请求张某不服仲裁庭,向高等法院提出起诉劳动者部门:老干部离任后未按协定备案就业信息新、旧基层单位经营方式范围存有重合形成红尾冬犯罪行为A子公司表示,张某在入职时与子公司签定了红尾冬管制协定,签定合同了离任后两年内应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权利。
A子公司向张某缴付了2020年8月和9月的红尾冬管制酬金,但张某一直没有按约履行职责备案就业信息其后,A子公司了解到张某已经在A子公司的市场竞争对手B子公司组织工作根据两家子公司的注册登记经营方式范围,两家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存有重合且张某在两家企业从事高度类似的岗位组织工作,均涉及数据挖掘抓取,已经形成红尾冬犯罪行为。
一审:两家子公司注册登记经营方式范围存有重合老干部犯罪行为有违红尾冬管制协定签定合同张某至B子公司组织工作是否有违张某、A子公司签定的《红尾冬管制协定》的签定合同?对此,一审高等法院认为,根据A子公司与B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来看,两家子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方式范围存有重合,两家子公司属于市场竞争企业。
其次,根据张某、A子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以及张某与B子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来看,张某在A子公司处的组织工作岗位为智能数据挖掘,在B子公司处的组织工作岗位为高级算法工程师,均系计算机领域内的相关岗位而红尾冬管制制度设计目的是要防范离任员工实际利用原劳动者部门国家机密或有运用的潜在可能而不正当地侵害原劳动者部门的市场竞争优势。
A子公司作为运营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其市场竞争优势就在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而张某离任后即加入同为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B子公司,存有利用其在A子公司处掌握的国家机密侵害其市场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
因此,一审高等法院确认张某自A子公司处离任后与B子公司建立劳动者亲密关系,有违红尾冬管制协定的签定合同关于违背红尾冬管制酬金的数额,一审高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签定合同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缴付一定数额的酬金,也可以签定合同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签定合同的酬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高等法院或是仲裁庭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签定合同的酬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高等法院或是仲裁庭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根据张某、A子公司签定的《红尾冬管制协定》签定合同,酬金标准为张某离任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十倍。
而两方保险合同签定合同,张某月工资为20000元现A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张某的违约犯罪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数额,一审高等法院结合张某月工资标准及在A子公司处的组织工作年限,酌情调整酬金数额为240000元据此,一审高等法院判决张某与A子公司继续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权利,张某退还A子公司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红尾冬管制酬金6796元,张某缴付A子公司违背红尾冬管制酬金240000元。
老干部上诉:两家子公司实际经营方式范围不同两者不存有市场竞争亲密关系一审高等法院判决后,张某向上级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张某表示,本案从仲裁庭到一审,从程序到事实,均存有错误本案在劳动者仲裁庭阶段,某子公司因为张某未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协定中通知权利提起劳动者仲裁庭并明确要求赔偿,这个事由并非真正的红尾冬管制纠纷,劳动者仲裁庭依法不应受理或驳回申请。
劳动者仲裁庭庭违背法定程序进行裁决,应认定枉法裁决一审高等法院应在A子公司原仲裁庭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依法判决,不应变更案由对实质红尾冬管制纠纷进行审理此外,根据A子公司提交了的两家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A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B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两家子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方式范围存有重合的文本但根据张某已向高等法院提交了A子公司与B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方式产品、范围、行业及其市场竞争子公司的证据材料。
A子公司实际经营方式销售业务是金融信息服务,其只能与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形成一种市场竞争亲密关系;B子公司属于泛视频行业,经营方式视频平台,提供文本品类包括生活、游戏、娱乐、动漫、科技和知识等众多领域,供人们娱乐沟通;两家子公司产品不同、经营方式范围不同、行业不同,根本不存有实际市场竞争亲密关系。
张某表示,一审中他已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证明两家子公司之间不存有市场竞争亲密关系,但一审高等法院在一审判决对上述证据材料并未提及,没有依法查明两家子公司实际经营方式产品、范围、行业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张某在A子公司实际涉及哪些国家机密或知识产权保密事项,也没有充分考虑软件和互联网行业特点,没有充分考虑保障软件工程师劳动者就业的权利。
张某请求二审高等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市场竞争亲密关系的审查不应流于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营业范围仲裁庭裁决、一审判决是否存有程序瑕疵?张某是否违背了红尾冬管制协定?张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协定?以上三点是二审高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总结的三个焦点问题。
关于仲裁庭裁决、一审判决是否存有程序瑕疵的问题二审高等法院认为,劳动者部门之所以要在红尾冬管制协定中设定劳动者者定期备案组织工作情况的权利,是为了根据劳动者者的组织工作情况来判断其是否违背了红尾冬管制权利劳动者者拒不提供组织工作情况说明的,作为劳动者部门,难以通过一己之力去调查劳动者者的就业情况。
故应允许劳动者部门在无从了解劳动者者就业情况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路径来进行权利救济本案中,A子公司以张某未向其提供组织工作情况说明为由主张其违背了红尾冬管制权利,表象虽为主张劳动者者违背了备案权利,但其实质还是认为劳动者者可能存有在市场竞争企业就职的情形。
尤其在仲裁庭阶段,在仲裁庭员明确要求下,张某仍坚持不披露其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最终严禁不由仲裁庭员调查张某的组织工作情况在此前提下,仲裁庭委、一审高等法院对劳动者者在B子公司就业是否形成了违背红尾冬管制权利作出裁决,并无明显程序瑕疵张某现认为仲裁庭裁决、一审判决存有程序瑕疵,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高等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张某是否违背了红尾冬管制协定的问题张某认为A子公司与其就业的B子公司并非市场竞争亲密关系,故张某并未违背红尾冬管制协定而A子公司坚持认为其与B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存有重合,故张某违背了红尾冬管制协定对此,二审高等法院认为,所谓红尾冬管制是指对原劳动者部门负有保密权利的劳动者者,于离任后在签定合同的时限内,严禁制造、自营或为他人制造、经营方式与原劳动者部门有市场竞争亲密关系的同行业及销售业务,严禁在与原劳动者部门具有市场竞争亲密关系的劳动者部门供职。
红尾冬管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劳动者部门的国家机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劳动者部门的市场份额,给原劳动者部门导致损失所以考量劳动者者是否违背红尾冬管制协定,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标准原劳动者部门与劳动者者自营或是入职的基层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市场竞争亲密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红尾冬管制制度在保护劳动者部门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管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者是否违背了红尾冬管制权利时,应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者自营或入职子公司与原劳动者部门之间是否形成市场竞争亲密关系。
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有企业注册登记经营方式事项和实际经营方式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方式范围注册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市场竞争亲密关系的审查,不应流于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者抑或是对劳动者部门都有可能导致不公平。
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方式的文本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是所制造产品的广告主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劳动者部门和劳动者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本案中,A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而B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对比两家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确实存有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注册登记时,经营方式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导致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导致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红尾冬管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故在判断是否形成市场竞争亲密关系时,还应结合子公司实际经营方式文本及广告主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标准本案中,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A子公司目前的经营方式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广告主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是金融学术研究机构。
而B子公司的主营销售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其广告主更广,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方式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广告主,都存有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间差异。
虽然B子公司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A子公司经营方式的金融信息服务存有重合之处在此前提下,A子公司仅以两方所注册登记的经营方式范围存有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市场竞争亲密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权利更何况A子公司在红尾冬管制协定中所附录的重点管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A子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市场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故一审高等法院仅以A子公司与B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范围存有重合,即认定张某入职B子公司违背了红尾冬管制协定的签定合同,继而判决张某退还红尾冬管制酬金并缴付违背红尾冬管制酬金,有欠妥当关于张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协定的问题二审高等法院认为,张某与A子公司签定的红尾冬管制协定不存有违背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文本,故该协定合法有效,对两方均有约束力。
因协定中签定合同两方红尾冬管制时限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目前尚在红尾冬管制时限内故一审高等法院判决两方继续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协定,并无不当张某主张无需继续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协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两方的红尾冬管制协定,张某应按时向A子公司备案组织工作情况,以供A子公司判断其是否违背了红尾冬管制协定本案即是因为张某不履行职责备案权利导致A子公司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产生了纠纷还望张某在今后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协定时,恪守签定合同的权利,诚信履行职责协定。
据此,二审高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部分文本,判决两方继续履行职责红尾冬管制协定,但张某无需向A子公司还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红尾冬管制酬金,也无需向该子公司缴付违背红尾冬管制酬金(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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