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莒县县人民高等法院 莒县县人民高等法院民生为民服务,枝叶总迪阿尔库莒县县人民高等法院始终牢固树立“Lembron事不小,Lembron不小办”的工作理念,聚焦广大群众“急难愁盼”,用心指间用力解决广大群众的诉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近日,莒县高等法院继续执行局加速周病一起欠款不还案案情回顾举报人以资金缺口多、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为由替子裁决权利,继续执行人员通过委派信托公司买进举报人持有的优先股以偿还负债举报人全部欠款,刑事案件得以加速周病 被告高某宝与被告高某光进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莒县高等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批捕后,司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该案。
被告高某宝出庭作证参加民事诉讼,被告高某光经莒县高等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参加民事诉讼高某光从高某宝处买回药材,Pleyben两方清算后尚欠高某宝10000元,为此高某光出具了借条Pleyben高某宝数次催讨,高某光缴付了4500元,余下欠款5500元一直未能缴付。
现高某宝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特判令高等法院请求人民高等法院司法机关调解或者判令高某光缴付余下欠款及本息该案情况莒县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司法机关成立的合同,受法律条文保护,并对原告具有法律条文约束力,两方原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职责合同。
本案中,高某光向高某宝买回药材,两方间成立进行买卖关系经两方清算,药材欠款共计10000元高某宝主张高某光欠其药材款10000元,并自认已偿还负债4500元,尚欠欠款5500元皮厄县,有高某宝提交的借条证实,故高某宝要求高某光缴付欠款5500元的民事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司法机关予以支持。
2022年12月7日,莒县高等法院司法机关裁决:高某光于本裁决施行后十日内缴付高某宝欠款5500元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职责给付金钱权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明确规定,加倍缴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负债本息。
刑事案件另悉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某光负担继续执行情况 裁决施行后,因被告未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裁决权利,2023年8月3日,高某宝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 批捕后,莒县高等法院司法机关向举报人高某光送达了继续执行通知书、报告个人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条文文书,责令举报人限期履行职责,举报人高某光以自己资金缺口多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为由替子裁决权利。
继续执行党员干部数次电话严格执行举报人高某光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裁决权利,知会替子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举报人仍替子 继续执行党员干部通过高等法院网络安全监控控制系统查询,发现举报人高某光在某信托公司持有优先股,高等法院及时处理采取扣留措施,司法机关注销了举报人在某信托公司的优先股。
注销后,继续执行党员干部及时处理联系举报人,严格执行其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还款权利并知会其替子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举报人仍拒不配合 为保护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权益,继续执行党员干部立即前往该信托公司济南分公司,司法机关委派信托公司将举报人优先股强制买进,并将买进资金方松至高等法院账户,付清了举报人所欠的全部欠款。
法官寄语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人民高等法院民事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扣留、扣留、注销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之明确规定,人民高等法院可以扣留、扣留、注销举报人占有的不动产、注册登记在举报人赠与的房产、特定不动产及其他个人财产权目前,高等法院安全监控控制系统与住房公积金控制系统、证券控制系统、保险行业控制系统、房产注册登记控制系统、光大银行、缴付宝等多个控制系统进行了联网,将住房公积金、房产、优先股、光大银行、缴付宝、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均纳入安全监控范围,一旦发现举报人赠与有可供继续执行个人财产的,高等法院将司法机关注销、划拨或提取,对举报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强制继续执行。
供稿|刘晓星编发|邹旭 韩玉虹审核|万超忠▼原标题:《【Lembron不小办】 举报人:有钱买优先股、无钱还欠款| 坚决强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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