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诉讼案件费用(天眼查诉讼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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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诉讼案件费用(天眼查诉讼企查查) 第1张

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性案例。此外,还同步发布了贵州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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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106件,审结1058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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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副庭长苟泰强接受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野生动物保护、人文遗迹保护等类型,确保了案例的广泛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此次选取的十个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典型意义,对于进一步统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都能够起到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一、被告单位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柳峰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  宏宇锌业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锌锭、锌附产品、工业硫酸,秦柳峰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该公司在厂区内建设了1号临时渣库和3号临时渣库堆放浸出渣。

2014年底,该公司建设了“电解锌生产浸出渣无害化处理”项目,并在公司外围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2号临时渣库作为配套设施 该无害化处理项目及2号临时渣库至今未经有关部门验收2015年3月至6月,该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将原堆放在车间的浸出渣转运至2号临时渣库。

2015年6月底,公司停产时尚有约10000吨的浸出渣堆放在3个临时渣库内没有处理期间,黔东南州环保局和镇远县环保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截至2018年9月,宏宇锌业公司仅自行处理废渣1648.53吨,尚未处理的废渣共计10763.08吨,且未采取有效防淋、防渗、防流失等措施,导致危险废物随雨水进入外环境。

2018年11月,镇远县人民政府垫资代为处置了该公司堆存的全部废渣,支付了处置费用5906485元后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及被告人秦柳峰向镇远县人民政府偿还了120万元2019年10月,在镇远县人民法院组织下,被告单位与政府部门就余款4706485元达成还款调解协议。

经认定,浸出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经鉴定,宏宇锌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浸出渣中的镉、锌已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浸出渣是危险固体废物,仍然将大量浸出渣长期贮存、搁置在未经验收的临时渣库内,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行为,被告人秦柳峰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非法处置的行为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被告人秦柳峰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判决被告单位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秦柳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几年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在临时渣库,且未采取有效防淋、防渗、防流失等措施,导致危险废物进入外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处置”行为是积极的作为,但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系消极的不作为,未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人民法院秉承依法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理念,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处置行为,对污染环境罪的准确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同时,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代为处置了危险废物值得肯定人民法院督促被告单位偿付政府部门的代履行费用,体现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  二、被告人陈中伟失火案【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陈中伟等一行九人驾车到贵阳市花溪区游玩,陈中伟之子陈某某(未满14周岁)央求燃放当天从家中带来的炮仗,陈中伟用打火机点燃柱香,让陈某某和杨某某(未满14周岁)燃放炮仗,并告诫两个孩子只能在土坑里燃放。

后陈中伟离开,在距二小孩约10米处挖野菜陈某某、杨某某在燃放炮仗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陈中伟发现起火后即用树枝进行扑救,但由于风助火势无法扑灭,在场的陈某等人先后报警,后一行九人驾车离开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33亩,其中乔木林地352亩、苗圃地39亩、特殊灌木林地2亩、宜林地40亩。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中伟违反国家关于林区禁火的相关规定,在游玩时未尽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433亩的后果,不仅给集体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自然环境资源,认定陈中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森林火灾虽然系两名未成年人燃放炮仗引发,但用于燃放炮仗的柱香是被告人陈中伟点燃后交给两个孩子的,陈中伟已经预见孩子燃放炮仗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却未尽到监督看护的义务,对此次森林火灾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审理表明,要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监护人要尽到监管未成年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不分长幼从家庭、学校到社会,人人都应当树立生态环境守责意识,形成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三、被告人杨永庆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  2018年底,被告人杨永庆、万文成、万江平等人共同出资在清镇市麦格乡新厂村雷打岩租用挖机以揭盖山后深挖的方式大肆非法开采铝土矿38330.6吨销售牟利。

被告单位盛泰仁和公司、宇杰鼎盛公司明知系非法开采的铝土矿仍予以收购经现场调查,麦格乡新厂村雷打岩因非法开采造成林地等土地资源破坏,杨永庆等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80万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永庆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盛泰仁和公司、宇杰鼎盛公司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杨永庆等被告人处以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盛泰仁和公司、宇杰鼎盛公司判处罚金,在追究实际控制人窦勇、黄勇刑事责任的同时宣告禁止令。

  【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采矿采取的是掠夺式甚至破坏性的开采方式,不仅造成数百万元的矿产资源损失,同时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关注本案中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将该悔罪表现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案件审结后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开展修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落实了“以修复为中心”的环境司法理念同时,本案还宣告禁止令,防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其他经营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四、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廷开、肖海波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9年1月,肖廷开、肖海波未经允许,在习水县习酒镇关龙山天然溶洞以及周边集体土地上修建观龙潭山庄经营餐饮业。

山庄由两栋依山势、邻溶洞、跨暗河、靠公路的建筑物以及洞内外附属设施构成在修建过程中,损毁林地1500余㎡;在溶洞内修建酒窖造成溶洞壁4处石芽约20㎡、石钟乳一处约15cm破坏;在地下河河道及出水口处修建支撑柱及鱼池影响水流通行效果及流水方向导致行洪不畅,曾冲毁路政设施;修建过程中产生一脱离母体的孤石对下方过往车辆及行人有重大威胁。

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周边地表直接排放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肖廷开、肖海波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已被判处刑罚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肖廷开、肖海波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606294.59元;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79613.8元;承担评估费用128000元;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廷开、肖海波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一是破坏土地及林木资源;二是破坏溶洞特有的环境功能和生态价值;三是阶段性污染暗河;四是加剧自然灾害致害程度;五是存在遭受地质灾害事故的高风险。

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依法对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请肖廷开、肖海波承担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贵州省首例涉喀斯特溶洞地质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贵州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溶洞和暗河众多,奇特壮观溶洞具有生态、景观、科考、旅游等环境复合价值,但溶洞生态环境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往往不可逆转本案二被告为牟取私利,肆意开发溶洞,对溶洞及周边的生态造成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及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林地、溶洞、河道、水体等多种环境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化保护本案的审理对于加强喀斯特地貌的司法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同时,本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由于二人尚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对违法建设的山庄进行了拆除并开展修复工作,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环境治理的终极目标  五、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夏康、冉龙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夏康通过微信网络购买象牙大佛像、象牙小佛像、象牙手串各一件,后又分别以购买价增加 2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冉龙杰经鉴定,涉案象牙制品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象牙大佛像301.2克,象牙小佛像113.2克,象牙手串89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制品),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二被告人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夏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冉龙杰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夏康、冉龙杰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费印制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5000份,在指定范围内义务发放;并就违法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告向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近年来,随着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逐步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由于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和隐蔽性,查处难度大,网络正成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重灾区。

本案的审理表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本案判决被告人义务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单并进行公开道歉,扩大了法治宣传效果,对不断创新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传方式有着典型意义。

  六、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诉王维生、王从伟、遵义市万润工贸有限公司、王维祥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5月,王维生、王从伟二人受王维祥安排,驾驶王维祥的汽车运送废油水废油泥到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遵义市万润工贸有限公司处置。

途中,在王维生的提议下,二人擅自将运输的10余吨废油水废油泥运到遵义市城区居民饮用水水源水泊渡水库保护区内倾倒,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尚未完成倾倒的部分运至公司存放经鉴定,倾倒的废油水废油泥系危险废物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维生、王从伟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危险废物处置需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收集、由专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运输万润公司为节约成本,将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业务承包给不具有专门运输危险废物资质的个人,未尽到污染防治责任承包回收业务的王维祥,用一般货运车辆运输危险废物,放任运输工人污染环境。

二者均应对王维生、王从伟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承担责任经法院释明后,检察机关追加了万润公司、王维祥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维生、王从伟将危险废物倾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万润公司作为负责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将涉案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运输危险废物资质的王维祥运输,王维祥又将危险废物交由非专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运输,万润公司与王维祥应对本案环境污染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一、王维生、王从伟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禁止王维生、王从伟三年内从事与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相关的职业;三、由遵义市万润工贸有限公司、王维生、王从伟、王维祥支付鉴定费9000元、公告费1000元;四、由检察机关监督遵义市万润工贸有限公司将存放于其厂内的废油水6.436吨、废油泥2.108吨交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处置,处置费用由该公司负担;五、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在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能动作用,通过向检察机关释明,追加万润公司和王维祥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依法追究了万润公司和王维祥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同时,本案的审理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有效监督,对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培育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七、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代红飞、彭壮壮、彭浩、代洪亮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代红飞、彭壮壮、彭浩、代洪亮以食用为目的,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麓印江县紫薇镇张家坝村大土组河道非法电鱼,捕捞渔获物共计190条该河段被农业农村部列入《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纳入全面禁捕区。

代红飞等4人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电力捕鱼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4被告人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原有的水资源生态环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结合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江口县法院对4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渔获物由扣押机关作无害化处理;并判令4被告人按照《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在职能部门监督下实施增殖放流价值20000元的鱼苗,修复渔业生态;就其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开道歉声明;义务巡河六个月。

  【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关系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之一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属于锦江流域源头水域、长江支流水系,系生态保护重点敏感区域,被农业农村部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本案审理过程中选任的专家型陪审员提供了专业修复意见,提高了生态修复的可操作性本案当庭宣判后立即在位于梵净山锦江河上游的司法修复基地增殖放流点开展渔业生态修复,增殖放流鱼苗7万余尾,并联合检察院、渔政、司法局等部门对增殖放流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高效完成了渔业生态修复。

同时,邀请省、市、县多家媒体现场直播增殖放流过程,实现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和法治教育效果  八、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环境资源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盘州市丹霞镇平川村大丫口道路旁露天堆放了大量生产生活垃圾,且部分垃圾沉积在该地南侧沟渠内,水流受到污染。

垃圾滋生蚊蝇,产生刺鼻的臭味,垃圾渗透滤液对当地的土壤、空气和水源也造成一定影响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丹霞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丹霞镇政府依法履行垃圾管理职责,及时清理生产生活垃圾,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

丹霞镇政府虽对垃圾进行了清运、清理,采取了一定的整改措施,但仍存在整改不彻底、不到位情况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水 城 区 人 民 法 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丹霞镇政府对丹霞镇辖区内环境资源及垃圾负有管理职责。

丹霞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不到位情况客观存在,仍对当地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侵害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责令丹霞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继续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垃圾)管理职责,对检察建议彻底整改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中,垃圾随意堆放对当地的土壤、空气和水源造成影响,当地村民多次反映未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当地政府未能全面履行垃圾处置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判令丹霞镇政府继续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司法需求,践行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宗旨,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新时代为美丽乡村建设保驾护航的坚定决心。

  九、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安顺市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不履行文化行政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境内的“宁谷遗址”是2006年6月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9年10月3日,西秀区宁谷镇木山堡村梅家苑的一座东汉时期古墓葬被盗掘,该墓葬所在位置属于“宁谷遗址”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3月23日,西秀区检察院向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在两个月内对上述被盗古墓葬依法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未采取有效措施,西秀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安顺市西秀区辖区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宁谷遗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被告主观上未能充分认识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客观上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正错误和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职责,使与“宁谷遗址”有重大关联的案涉古墓葬面临进一步遭受毁损和盗掘的重大风险,并使国家对汉代历史文化的研究及社会公众享受历史文化传承的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严重危及“宁谷遗址”的整体保护和有效利用。

判决责令被告安顺市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就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木山堡村梅家苑被盗掘的东汉古墓葬制定防盗、修缮等安全保护方案,并将该方案报经有权机构审批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目前,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已根据判决对案涉古墓葬采取修复保护措施,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贵州法院不断拓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逐步发展到加强对人文遗迹的司法保护。

本案所涉的东汉古墓葬因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疏于管理发生盗掘事件后仍不积极履行监管保护职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本案的审理,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历史文化研究和传承有着重要的意义。

  十、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诉凤冈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5日,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取得凤冈县何坝乡水河村水泥配料用砂采矿权在采矿许可期间,该公司一直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导致矿山采空区内土地植被资源严重损毁,地质灾害和积水隐患突出,与相邻的知青文化园景区的秀美茶山自然景观严重不协调。

凤冈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虽作出书面回复,但未严格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凤冈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对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凤冈县自然资源局未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督促该公司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属于怠于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遂判决凤冈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新编制的修复方案继续履行对凤冈县何坝乡水泥配料用砂采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近年来,贵州法院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努力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本案所涉矿区位于乌江水系六池河上游,毗邻3A级景区凤冈县知青文化园人民法院落实《长江保护法》“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要求,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同时,修复方案摒弃以往“为治理而治理”的传统矿区修复思维,要求修复效果与毗邻的知青文化园景区中的知青茶山的自然景观相协调,将矿山环境治理修复与“茶旅一体化”产业发展有机结合,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和茶产业、旅游产业的协调保护、融合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左春林编辑 潘晓飞编审 杨仪 杨韬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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