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基本权利是指小股东作为子公司资本的提供更多者和经营方式风险的赖草,享有翻查子公司经营方式文档和财务文档的基本权利小股东的基本权利为保障小股东的私有财产和成员权而设定,是子公司小股东所谓的、关键性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的行使毫无限制。
近日,北京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开审了一起小股东基本权利纠纷案,判决未全力支持小股东翻查子公司会计簿册和领用的允诺,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一探究竟此案回顾北京某贸易子公司设立于2014年,主营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助剂、机械设备及零件、劳防用具等。
刘某是子公司小股东,持股比例为30%2019年至2023年期间,无锡某JGD5有限子公司多次许可北京某贸易子公司成为其分销商,专门从事有关国际品牌助剂及其技术的产品销售推广组织工作上述助剂的代理产品销售是北京某贸易子公司经营方式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销售业务。
2022年1月,刘某的妻子及弟弟协力出资设立了北京某节能环保子公司,主营销售业务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有关服务、煤炭及制品产品销售等2022年至2023年,无锡某JGD5子公司亦许可北京某节能环保子公司专门从事有关国际品牌助剂和再造服务的产品销售组织工作。
2022年6月,刘某向北京某贸易子公司推送《新鑫》,明确要求翻查2019年5月至今的财务会计调查报告、会计簿册及福费廷北京某贸易子公司婉拒刘某的翻查允诺,刘某遂起诉至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北京某贸易子公司完整提供更多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翻查之日止的财务会计调查报告、会计簿册以及领用德博瓦桑县翻查。
刘某推送的《新鑫》林蝠意见该案中,原告刘某指出,北京某贸易子公司已连续两年未向小股东进行分红,亦未向小股东提供更多任何财务数据,导致小股东对子公司经营方式状况不屑一顾,侵犯了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因此其无权申请查阅原告北京某贸易子公司坚称:。
第一,其曾向刘某提供更多过2022年3月从前的财务数据,并未侵犯小股东基本权利第二,刘某妻子与刘某弟弟协力设立的北京某节能环保子公司与北京某贸易子公司主营销售业务均为某国际品牌助剂代理产品销售销售业务,两子公司具备实质性竞争关系;刘某亦为北京某节能环保子公司的独立董事。
因此,刘某明确要求Q1566A具备不唯有目地综上所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允诺人民检察院该案人民检察院经该案指出,小股东无权翻查、复制子公司法、小投票表决纪要、董事会全会决议案、独立董事会全会决议案和财务调查报告原告刘某曾获取过2022年3月从前的财务数据并不影响其再度明确要求翻查的基本权利,故人民检察院对原告刘某明确要求翻查财务会计调查报告的允诺予以全力支持。
关于原告刘某明确要求翻查会计簿册及领用的诉讼允诺《子证券法》第四章规定,子公司有合理根据指出小股东翻查会计簿册有不唯有目地,可能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婉拒提供更多翻查该案的关键即为原告刘某明确要求翻查会计簿册以及领用是否具备不唯有目地。
首先,原告北京某贸易子公司与北京某节能环保子公司主营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重叠再度,北京某节能环保子公司的小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均为原告刘某本人或者家属、近亲属最后,北京某节能环保子公司于2022年1月设立,在2022年2月即与原告北京某贸易子公司同时成为无锡某JGD5子公司的分销商,存在商业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所述,原告刘某的翻查允诺具备不唯有目地,故人民检察院驳回了原告刘某翻查子公司会计簿册以及领用的允诺。法官说法
周天娇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商事审判庭四级法官
洪晓慧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小股东基本权利是小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的关键性基本权利但是,如小股东滥用基本权利,或者允许小股东行使基本权利的范围无限扩大,则会影响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方式、损害子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基本权利。
因此,《子证券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规矩”,画出了最大程度维护天平两端主体利益平衡的“方圆”这意味着,子公司不能不当限制小股东的基本权利,而小股东要顺利“Q1566A”,也须遵循有关法律及子公司法对于“形式”和“实质”的双重明确要求。
一、小股东如何行使基本权利?小股东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是具备小股东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子公司小股东与股份子公司小股东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范围不同,具体如下图所示:
子公司法或小股东协议可以对翻查范围做出规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小股东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另外,对于翻查子公司会计簿册,法律明确小股东应当向子公司提出书面允诺并说明目地在实践中,并非每一位小股东都具备有关财务知识,故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翻查。
二、在何种情况下,小股东行使基本权利会受到限制?会计簿册系统性地记录企业各项经济销售业务信息,其中包含客户群、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销售渠道等重要商业信息因此,法律对于小股东翻查会计簿册具备一定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子公司有合理根据指出小股东翻查会计簿册有不唯有目地,可能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婉拒提供更多翻查。
司法解释列举了三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唯有目地”,主要包括:(一)小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方式与子公司主营销售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销售业务;(二)小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翻查子公司会计簿册,可能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三)小股东在向子公司提出翻查允诺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翻查子公司会计簿册,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
该案所涉及的“不唯有目地”即为上述第一种情形该情形在司法审判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在具体案例中,通过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营销售业务往往难以认定,一般而言要结合以下三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一是服务的内容或是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高度重叠;
二是服务的对象或是产品的受众是否高度一致;三是对应的市场是否同一,尤其要考察所处行业、所在地域、该市场份额竞争的激烈程度在举证方面,小股东应当提出其翻查允诺具备唯有性的初步证据,子公司有异议的,需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小股东不具备唯有目地。
图片源自网络三、如小股东翻查后泄密,子公司是否可明确要求赔偿?小股东如滥用基本权利,将其通过翻查子公司文档、账册所获取的子公司商业秘密外泄,则子公司的利益必将受损为保障子公司的竞争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小股东不当行使基本权利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小股东行使基本权利后泄露子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子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子公司可以允诺该小股东赔偿有关损失辅助翻查人员,例如会计师、律师等,亦适用上述规定商事主体在商业经营方式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而言,明确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方式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唯有行使基本权利、履行义务,不欺不诈、不损人利己行权“不越界”,行权“讲程序”,互利共赢,共筑良好营商环境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子证券法》第四章 小股东无权翻查、复制子公司法、小投票表决纪要、董事会全会决议案、独立董事会全会决议案和财务会计调查报告。
小股东可以明确要求翻查子公司会计簿册小股东明确要求翻查子公司会计簿册的,应当向子公司提出书面允诺,说明目地子公司有合理根据指出小股东翻查会计簿册有不唯有目地,可能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婉拒提供更多翻查,并应当自小股东提出书面允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小股东并说明理由。
子公司婉拒提供更多翻查的,小股东可以允诺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子公司提供更多翻查第九十七条 小股东无权翻查子公司法、小股东名册、子公司债券存根、小股东大会纪要、董事会全会决议案、独立董事会全会决议案、财务会计调查报告,对子公司的经营方式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证据证明小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小股东有子证券法第四章第二款规定的“不唯有目地”:(一)小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方式与子公司主营销售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销售业务的,但子公司法另有规定或者全体小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小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翻查子公司会计簿册,可能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的;(三)小股东在向子公司提出翻查允诺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翻查子公司会计簿册,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的;(四)小股东有不唯有目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子公司法、小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小股东依据子证券法第四章、第九十七条规定翻查或者复制子公司文档材料的基本权利,子公司以此为由婉拒小股东翻查或者复制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该案小股东允诺翻查或者复制子公司特定文档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允诺予以全力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翻查或者复制子公司特定文档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档材料的名录。
小股东依据人民检察院生效判决翻查子公司文档材料的,在该小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第十一条 小股东行使基本权利后泄露子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子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子公司允诺该小股东赔偿有关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全力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小股东翻查子公司文档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子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子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子公司允诺其赔偿有关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全力支持▴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原标题:《小股东明确要求查阅子公司会计簿册及福费廷,这次法院为何不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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