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传真在民事诉讼重审流程中,二审被判刑徒刑的罪犯在重审流程中十多年矢口否认行踪,民事案件按明确规定中止该案,之后被告被抓捕畏罪自杀,逢此情况该怎样办理手续?本文以嗣后一个民事案件为例详解间地的处置思路。简要案情
2012年7月下旬至8月下旬,被告刘某时等人到丘北县城,以做美发为名收取被害人王某时等16人美发定金共计27638元,后离开毛脉案发前,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向嗣后批准逮捕,经该案,嗣后司法机关裁决刘某时犯盗窃罪,判刑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徒刑元年,并徒刑港币3000元。
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刑继续执行过程中,吉林省武思江社区矫正工作工作组服务部发现被告刘某时王海燕未成年李庄被吉林省鞍山市达维季夫卡人民法院判刑徒刑元年,徒刑元年,并徒刑港币20000元,徒刑考验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该工作组服务部来函嗣后,建议撤消徒刑,判徒刑嗣后新溪洲裁决对被告刘某时的判刑在第十四条上确有错误为由,司法机关下定决心重审批捕被告刘某时于2013年9月3日收到重审通知书后将送达回证邮寄回该院2013年10月16日,嗣后作出拘捕通知书。
后因被告刘某时未拘捕畏罪自杀,该案判决中止该案之后被告刘某时十多年矢口否认行踪,一直没能拘捕畏罪自杀,2022年2月28日,嗣后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重审民事案件开庭该案流程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全面实施)》[2001]31号第十条之明确规定,判决对该案中止该案。
2023年3月26日,公安部门将被告刘某时拘捕畏罪自杀嗣后下定决心MD224CH一审民事民事案件重新提起重审经重审该案,嗣后裁决撤消原一审裁决对被告刘某时的裁决事项,判:“二审被告刘某时犯盗窃罪,判刑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并徒刑港币3000元。
犯介绍、未成年李庄,判刑徒刑元年,并徒刑港币20000元A43EI267SM,总和徒刑五年零九个月,下定决心继续执行徒刑五年,并徒刑港币23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刘某时未上诉,检察院机关未行政诉讼,民事案件现已生效。
该案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下列问题:(一)二审被告十多年矢口否认行踪没能侦讯,民事案件怎样处置?原重审民事案件于2013年7月12日批捕受理,但二审被告十多年行踪不明,没能拘捕畏罪自杀,导致民事案件扩大化,该怎样处置?(二)重审民事案件判决中止该案后二审被告被拘捕畏罪自杀,怎样办理手续?恢复正常重审流程还是再启动重审流程?
原重审民事案件,因被告十多年矢口否认行踪,嗣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重审民事案件开庭该案流程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全面实施)》[2001]31号第十条之明确规定,判决中止该案但2023年3月二审被告被公安部门拘捕畏罪自杀,对此情况是恢复正常重审流程还是再启动重审流程,具体内容怎样办理手续没有明确的法律明确规定。
(三)该案牵涉数名被告,怎样进行庭审,裁判员公文怎样论述?该案共牵涉5名被告,另4名被告刑已继续执行完毕,而且均分布在外省各地,是否还应通知出庭作证?裁判员公文别列济夫怎样罗列及论述?对于二审被告十多年矢口否认行踪以及重审民事案件中牵涉数名被告该怎样处置这两个问题,法律有明确明确规定,可司法机关办理手续;但对于重审民事案件中止该案后二审被告被拘捕畏罪自杀后怎样办理手续的问题,无明确法律明确规定,为此出现争议。
(一)二审被告矢口否认行踪超过元年,应判决中止该案二审被告刘某时十多年没能拘捕畏罪自杀,嗣后与公安部门多次协调,公安部门专门成立了专案组,划拨了工作经费,并安排公安干警赶赴刘某时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鞍山市宽甸县及可疑活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等地进行摸排,但一直未获取有关被告刘某时行踪的有效线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重审民事案件开庭该案流程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全面实施)》[2001]3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二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收到重审通知书或者行政诉讼书后行踪不明或者收到行政诉讼书后未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该案;二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侦讯后,恢复正常该案;如果超过元年仍矢口否认行踪的,应当判决中止该案。
”在民事重审民事案件中明确规定中止该案,是为防止民事案件长久地搁置在人民法院不能终结被告刘某时十多年未侦讯,属该案不能,符合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故原重审民事案件应判决中止该案(二)该案只针对被告刘某时进行重审,另4名被告可以不出庭。
原一审民事民事案件共有5名被告,其余4名被告刑早已继续执行完毕该案虽是共同犯罪,但重审主要是针对被告刘某时进行该案,不牵涉其他同案被告的事实和责任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开庭该案重审民事案件,重审通知书或者行政诉讼书只针对部分二审被告,其他同案二审被告不出庭不影响该案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之明确规定,其余4名被告不出庭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公正该案,故该案庭审只有被告刘某时出庭受审重审该案中对全案进行了审查,重审裁判员公文中列明了5名被告,但在嗣后认为部分,主要是针对被告刘某时的犯罪事实和判刑刑依据进行说理论证。
(三)民事案件中止该案后二审被告被拘捕畏罪自杀,法律无明确明确规定怎样办理手续,从法理角度出发,应再启动重审流程原重审民事案件于2022年2月28日中止该案,戏剧性的是,两年后即2023年3月,二审被告被公安部门抓获,对此民事案件应怎样办理手续?《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重审民事案件开庭该案流程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全面实施)》[2001]3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二审被告“如果超过元年仍矢口否认行踪的,应当判决中止该案。
”但对之后可能发生的情形如二审被告畏罪自杀,没有具体内容明确的明确规定二审民事案件已经审判监督流程提起过重审,最终判决中止该案,被告畏罪自杀后应恢复正常原来的重审流程还是另外启动第二次重审流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明确规定。
法官之间的意见也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重审民事案件已经中止该案,流程上已经结束,但没有对民事案件进行实质性处置,现二审被告已出庭作证,应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启动重审流程进行该案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两次启动重审流程,应新溪洲重审中止后出现被告畏罪自杀的新情况为由,恢复正常原重审流程进行该案。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原重审民事案件判决中止后,在流程上已经结束,无法恢复正常,这区别于中止诉讼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明确规定,但二审裁判员的问题因原重审中止而未被纠正,本着审判监督流程有错必纠的原理,从法理角度、司法实践角度、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应再启动重审流程进行该案。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宣告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徒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裁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裁决的,应当撤消徒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裁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的刑,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下定决心继续执行的刑。
”该案中,由于二审裁判员时未掌握被告刘某时前罪情况而对其判刑适用徒刑,量刑不当,属于第十四条错误,应予纠正在嗣后第一次对该案启动重审流程后,司法机关十多年对被告刘某时矢口否认音讯,第一次重审流程依照相关明确规定诉讼终结后,被告刘某时畏罪自杀,畏罪自杀后民事案件怎样处置?法律没有明确明确规定。
尽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历了漫长的实践与不断的修正,日趋完善,但是由于时代、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新兴事物的不断出现,导致出现一些不完备的地方,因此对一些特殊民事案件、特殊问题的办理手续在具体内容实施过程中没有明确的依据。
该案办理手续过程中,因无明确明确规定,承办人认为只能从不违反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基本原理的角度出发,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启动重审流程进行该案为使民事诉讼活动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行为,建议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承办部门、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较为复杂的、以前没有遇到过的民事民事案件要积极上报备案,并且在不断地发展与创新中找出合理解决方案,促使民事诉讼法在实践运用中得以较好地完善原标题:《【法案传真】民事重审民事案件因被告行踪不明中止该案,后被告畏罪自杀应怎样处置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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