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送达公告(送达公告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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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送达公告(送达公告发布日期) 第1张

南都讯 记者黄璐 3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处理规定》)意见的通告《处理规定》分总则、一般规定、办理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5部分内容,共计45条。

历史送达公告(送达公告发布日期) 第2张

据《起草说明》,2010年5月31日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对推动深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一批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

然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错综复杂、历史跨度漫长、涉及部门多、堵点难点多,66号文在适用范围覆盖面、操作规则和程序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按照国家和省最新规范和要求,以问题为导向,调整适用范围、优化办理程序、细化审查标准等方面,系统性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调整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明确职责分工《处理规定》调整政策适用范围限于当时的政策环境,纳入66号文处理的房产范围相对较窄十几年来,在推进深圳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仍有一些历史遗留不动产未纳入66号文的处理范围。

《处理规定》适当调整66号文原有处理对象的适用条件,将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动产纳入处理范围等明确统筹部门及部门职责分工《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区人民政府作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统筹部门,建立工作交办机制,充分发挥区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增强推进力度。

同时,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规划土地监察、税务等部门具体职责,强化部门协作,优化办事流程,整合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历史遗留问题高效处理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细化处理规则

《处理规定》为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细化了规则推行并行处理程序为避免在办理规划确认、完善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手续过程中各环节互为前提,提高处理效率,《处理规定》规定补办规划、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环节可以并行办理。

完善申请主体为压实当事人主体责任,《处理规定》依法确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但对因特殊情形导致当事人缺位时申请主体作出补充完善,避免历史遗留不动产问题因申请主体缺位导致无法推动解决此外,设置政府兜底条款,对于“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情况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

此外,还增加不动产测绘内容,完善规划、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手续《处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不予规划确认的情形,明确规划确认审查标准,对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已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等情形的,不予规划确认;细化土地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衔接《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关于地价方面的规定;完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手续的办理时限等。

此外,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以及增加送达规则、统一公告程序《处理规定》还对加强监督管理部分进行规范,保障历史遗留问题有序推进2023年4月21日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B座裙楼4楼422室收,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uolm@pnr.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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