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劳动纠纷案例(天眼查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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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劳动纠纷案例(天眼查劳动争议) 第1张

原标题:事例阐释:巴基斯坦劳动者纷争的可国际法庭性事例阐释巴基斯坦劳动者纷争的可国际法庭性在巴基斯坦,国际法庭一般来说是化解绝大多数商业性合约(主要包括雇用合约)争论的必选方式巴基斯坦法律条文对基于公共行政考量的“这类纷争”进行国际法庭设置了管制透过责任编辑,我们透过各式各样民事前例评估结果和深入探讨巴基斯坦劳动者合约纷争可国际法庭性的复杂程度,意在阐释能透过国际法庭判决的劳动者纷争的覆盖范围。

近年来,国际法庭一般来说是巴基斯坦绝大多数商业性合约(主要包括雇用合约)中化解争论的必选方式国际法庭的个人隐私性、灵活性、成本和时间有效性等因素是导致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国际法庭,而不是传统的高等法院驱动的争论化解方式和其它争论化解方式的一些关键所在。

科折粉,但巴基斯坦法律条文确实管制了出于公共行政考量而国际法庭“这类纷争”透过责任编辑,我们透过各式各样民事前例评估结果和深入探讨巴基斯坦劳动者合约纷争可国际法庭性的复杂程度,意在阐释能透过国际法庭判决的劳动者纷争的覆盖范围理解“arbitrability”。

1996年《巴基斯坦国际法庭和第十四条》(“国际法庭法”)区分并巩固了关于国内国际法庭、国际信泰国际法庭、调解以及继续执行外国国际法庭判决的法律条文《国际法庭法》宣称,“这类争论不得递交国际法庭”,而且主管高等法院能撤销就“争论的主题事项不能依法透过国际法庭化解”的事项作出的国际法庭判决。

因此,就前项而言,“可国际法庭性”是指某一特定争论与否能递交国际法庭化解的问题 可国际法庭性的民事检测《国际法庭法》并未明晰指出不容国际法庭的“争论”巴基斯坦对争论可国际法庭性的立场经过了若干民事法律条文的演变在Vidya Drolia和其它人诉Durga贸易公司案中,美国最高高等法院明确规定了五项标准来确定争论与否可国际法庭。

如果争论符合或牵涉下列任何人参数,则该争论不容国际法庭:当诉因与争论正股物牵涉诉讼时在加速控制技术(对整个世界禁制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捷尔恩河基本权利对其它人不利(对其它人禁制的基本权利)由基本权利造成的在加速控制技术;诉因和争论正股物负面影响第三人基本权利的;要求集中判决,而互相判决是不合适和不容继续执行的;

依照硬性法规,当争论正股明晰或有必要暗示不容国际法庭时;当诉因和争论正股牵涉国家不容剥夺的国家主权和公权力职责时,因此互相判决将无法继续执行在麦肯布莱恩和刘易斯公司诉SBI家庭金融有限公司和Ors美国最高高等法院明晰宣称这类争论是不容国际法庭的-除其它外,主要包括(a)引发或由犯罪行为引发的争论(因为它们被视为对国家的犯罪);(b)婚姻纷争;(c)看护事项;(d)破产和摘牌事项;(e)遗言事项;(f)驱逐或租赁事项。

天眼查劳动纠纷案例(天眼查劳动争议) 第2张

对美国最高高等法院在Vidya Drolia和Booz Allen案件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判决的集体阐释表明,如果诉因或其正股牵涉或负面影响服务器端基本权利、国家主权或公权力职责以及犯罪行为,则争论一般来说不容国际法庭此外,依照《国际法庭法》,法律条文明晰明令禁止优先选择国际法庭作为争论化解方式(或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将专用司法权授予高等法院或国际法庭庭)所管辖事项的争论也是不容国际法庭的。

在就业纷争中适用可国际法庭性的民事检测劳动者争论主要造成和负面影响个人基本权利,一般不会负面影响服务器端基本权利巴基斯坦的外劳立法对当事人自愿优先选择国际法庭化解纷争没有任何人法定的明令禁止或管制它也没有明晰明确规定或管制外劳法院或法院在决定雇用事项方面的司法权。

《1947年工业争论法案》(“工业争论法案”)第10A条实际上允许现有或推定的工业争论各方透过书面协议将此类工业争论递交国际法庭因此,除非劳动者争论的主题事项牵涉公共行政、服务器端基本权利、对物基本权利或被视为不容国际法庭的事项,否则,劳动者合约当事人明晰优先选择国际法庭作为其必选的争论化解方式的劳动者争论的可国际法庭性一般来说不会受到质疑。

例如,在Weiss Technik India Private Limited诉Bollupalli Madhalavilatha女士一案中,泰伦加纳高等高等法院认为,在雇用合约中存在一项详尽的国际法庭条款,主要包括将其中提出的所有争论递交给国际法庭员,并且该条款经双方同意,则不允许撤销该商定的国际法庭程序。

在主要包括IBI Consultancy India Pvt. Ltd.诉DSC Limited和Mayavati Trading Pvt. Ltd.诉Pradyuat Deb Burman在内的其它几个案件中,高等法院认为,如果合约各方同意国际法庭其合约引发的争论,高等法院只需要将其考量管制在国际法庭协议与否存在。

另一方面,翠鸟航空诉普里特维·马尔霍特拉和奥尔斯,孟买高等高等法院认为,在就业问题上,国际法庭员依照《身份法》向工人提供救济和救济的能力受到公共行政考量的管制,或者与依照《身份法》组成的高等法院或法院能提供的救济和救济不同,是不容国际法庭的,并且属于依照《身份法》组成的高等法院或法院的专用司法权。

因此,虽然个人就业纷争,主要包括与违反公司政策或雇用合约条款有关的纷争,主要包括不当行为或轻罪事项-在不构成犯罪行为或属于公共行政事项的覆盖范围内,一般来说能国际法庭,但负面影响公权力或负面影响较大工人群体的就业纷争一般来说可能被视为不容国际法庭。

尽量减少对劳资纷争可国际法庭性的质疑覆盖范围劳动者争论的可国际法庭性问题并非没有争论然而,由于国际法庭提供了一种有效可行的化解工作场所冲突的手段,透过采取积极措施,雇主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劳动者争论可国际法庭性的潜在挑战,并加强劳动者合约国际法庭条款的可继续执行性。

这可主要包括,除其它外,确保纳入就业合约的国际法庭条款符合适用法律条文,公平、公正、起草良好和明晰,以便透过国际法庭化解因就业而造成或与就业有关的所有潜在和预期的争论最近,美国最高高等法院在N. N. Global Mercantile Pvt. Ltd.诉M/s一案中。

巴基斯坦独特的火焰有限公司和Ors认为未经盖章的包含国际法庭条款的合约,主要包括未经盖章的国际法庭协议,在法律条文上是不容继续执行的鉴于此,雇主也必须确保有国际法庭条款的雇用合约得到适当和充分的盖章,以确保其在法律条文下的可继续执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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