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被执行人是执行完毕了吗(历史被执行人是已经结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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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被执行人是执行完毕了吗(历史被执行人是已经结案的吗)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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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背景下期,我们来和我们聊一聊紫苞人,这个既熟识又孤单的术语说熟识,原因在于我们都晓得,任何一家子公司都必须有一个紫苞人根据《民法》第61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依法条或者企业法人会章的明确规定,代表企业法人从事民事诉讼活动的负责人,为企业法人的紫苞人。

说孤单,原因在于在目前的法条架构下,对于紫苞人分担的责任,布满于《民法》、《子证券法》、《企业物权法》甚至《民法》的法条条文中,能够深入细致明白出任紫苞人有何法条风险的朋友屈指可数撇开紫苞人分担民事诉讼责任的小概率事件羿语,民事诉讼责任中最让紫苞人胆寒、对现实生活影响最大的要数管制高消费了。

要晓得,被采取管制消费后,紫苞人无法搭乘飞机、高速铁路以及留宿五星级饭店等等[1],生活自由打折扣当然,不少人也抱有这样的心理:在子公司正式成为举报人之前,找一个替罪羊代替自己正式成为紫苞人,不就可以逃离Auterive了吗?。

事情的确如此简单吗?下期,我们就通过老孟与奥迪股份子公司继续执行监督案[2],和我们聊一聊,是不是子公司正式成为举报人,原紫苞人就一定置身事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2022年版映像小字经济法条常识两本全理解

¥19.9购买法条事实2010年8月20日,史丹福化工(青岛)有限子公司(“史丹福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10,000多万元,如上所述小股东老孟筹资600万,占比60%除此之外,老孟出任该子公司常务董事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及紫苞人。

2012年5月25日,山崎(青岛)化工外贸有限子公司(“山崎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50多万元,如上所述小股东老孟筹资40多万元,占比80%除此之外,老孟还出任该子公司常务董事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及紫苞人2017年5月23日,上海专利技术高等法院批捕立案了奥迪股份子公司(“奥迪子公司”)与老孟、史丹福子公司、山崎子公司等子公司的侵犯商标及不姑息纷争案。

2017年11月7日,经史丹福子公司投票表决决议案,老孟将股权转让给了老赵,与此同时褫夺了他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和紫苞人的职位,不过保留了独立董事职位2017年12月4日,经山崎子公司投票表决决议案,老孟同样将股权转让给了老赵,与此同时也褫夺了他在山崎子公司出任的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和紫苞人的职位。

2019年8月9日,多方在高等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处,确认史丹福子公司向奥迪子公司索赔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分三期支付若史丹福子公司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任意一期,另行向奥迪子公司支付违约金50多万元山崎子公司同意就上述支付义务分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老孟同意在100万范围内分担补充偿付责任[3]2019年9月20日,老孟不管史丹福子公司、山崎子公司是否按约履行,自己老老实实按照上述调处书的内容,将100万的补充偿付责任履行完随后,因史丹福子公司、山崎子公司不按照上述调处书履行支付义务,奥迪子公司向上海市三中院申请强制继续执行。

2020年1月21日,上海市三中院作出裁定,冻结举报人史丹福子公司银行存款3,041,799元、山崎子公司银行存款3,036,799元以及老孟银行存款100多万元不仅如此,还上海市三中院还作出管制消费令,对老孟采取管制高消费措施。

[4]。这下好了,老孟飞机、高速铁路都坐不了了,你说老孟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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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分析老孟自然觉得很冤枉,自己已经按照调处书内容,履行了100多万元的支付义务,并且早在2017年底就将股权转让给了老赵,自己也不再出任史丹福子公司、山崎子公司的紫苞人,已经和史丹福子公司、山崎子公司“恩断义绝”,怎么还对他实施管制高消费呢?

因此,他立即向上海市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9)沪03执120号的继续执行决定,解除对其采取的管制消费措施上海高院如何说理呢?上海高院首先,上海高院找到了管制老孟高消费的法条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管制举报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明确规定》(“《管制高消费明确规定》”)第3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

举报人为单位的,被采取管制消费措施后,举报人及紫苞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明确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次,本案所涉的债务形成于2015年之前,老孟当时是举报人史丹福子公司、山崎子公司的紫苞人及大小股东,因此本案债务形成与老孟有关。

再次,2019年8月9日,上海专利技术高等法院作出民事诉讼调处书,老孟也参加与了协议签署虽然老孟在诉讼期间转让了案涉两个子公司的股权,不再出任紫苞人,但其目前仍任职主债务人史丹福子公司的独立董事,并且根据会章显示,子公司仅设有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和独立董事,老孟仍是影响史丹福子公司履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上海高院认为,在史丹福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条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前提下,继续对老孟采取管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5]最高院老孟不服上海高院作出的继续执行决定,向最高院申诉理由有以下三点:1、老孟并不是本案举报人,其已经根据民事诉讼调处书的内容,于2019年9月20日足额履行了给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消极履行、规避继续执行或者抗拒继续执行的行为;。

2、继续执行高等法院采取管制高消费措施与最高院要求强化善意文明继续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举报人权益影响的内容矛盾;3、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对其下去管制高消费措施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将其列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没有任何依据。

基于此,最高院归纳了争议焦点,即:上海三中院对老孟采取管制消费措施是否妥当?最高院的基本思路与上海高院基本一致首先,最高院认为,根据《管制高消费明确规定》第1条、第3条的明确规定,举报人未按继续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条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可以采取管制消费措施,管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举报人为单位的,被采取管制消费措施后,举报人及其紫苞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明确规定的行为其次,虽然孟令国在上海三中院采取管制消费措施时已不是史丹福子公司的紫苞人,但其作为发生争议时史丹福子公司、山崎子公司的紫苞人及大小股东,与此同时参与了刑事案件调处过程。

再次,在刑事案件继续执行过程中,老孟仍是本案主债务人史丹福子公司的独立董事,且根据该子公司会章显示,子公司仅设有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和独立董事,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孟令国对本案债务履行仍负有直接责任综上,最高院同样认为,在史丹福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条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前提下,上海市三中院对老孟采取管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6]对于本案,您有何看法?欢迎留言!启示录本案给每一位紫苞人敲了警钟即使举报人的子公司已经通过合法有效的决议案,变更了紫苞人,但若与继续执行刑事案件有关的债务发生在其出任子公司紫苞人期间,仍有可能被高等法院管制高消费。

除此之外,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不少朋友,为了一年三五千块钱的三瓜两枣,“挂名”出任子公司的紫苞人,如果被高等法院采取管制高消费的措施,是否可以以“挂名”,不行使任何职权,也未参与实际经营作为抗辩理由,要求高等法院解除管制消费措施呢?

我们下期再聊!这里是案例研究院,一个专业拆解高质量诉讼案例和商业案例的平台,希望我们留言、点赞、关注和转发长路漫漫任我闯,我们与您共成长【4-12岁】漫画版民法+安全长大 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条启蒙。

¥19.8购买[1] 《最高院关于管制举报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明确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举报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管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搭乘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五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搭乘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举报人为单位的,被采取管制消费措施后,举报人及其紫苞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明确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明确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 (2020)最高法执监320号[3] (2017)沪73民初315号[4] (2019)沪03执120号[5] (2020)沪执复16号[6] (2020)最高法执监320号作者:杨兆鹏 律师杨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建房部执业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纷争、破产重整以及子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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