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修复是合法的吗?(企业信用修复收费吗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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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修复是合法的吗?(企业信用修复收费吗多少钱) 第1张

公司信用修复是合法的吗?(企业信用修复收费吗多少钱) 第2张

本期由临淄区人民法院张晓明法官为您讲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张某诉李某、王某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裁 判 要 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立法者将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可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当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 本 案 情原告张某诉称:其与某征信公司于2020年11月份签订《地市分公司代理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某征信公司提供的该格式合同载明其主要经营范围是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记录修复等服务合同约定:张某代理某征信公司的服务类别为招收个人代理商、区县代理商、地市分公司,并收集整理征信异议申诉代理业务。

代理方式为地市分公司合同签订时张某分三次共计向某征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转账150 000元张某在支付150 000元费用后被告并未筹建与之相关的地市分公司,也未作出对应工作和支付对应成本后看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山东分中心发布的《关于防范“征信修复”风险的提示》,发现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征信修复”“信用修复”等宣传均涉及虚假宣传某征信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被告李某、王某,被告李某认缴255万,出资期限2070年3月18日,被告王某认缴45万,出资期限2070年3月18日该公司已于2022年4月11日注销,二被告在注销时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某征信公司未履行与张某签订的代理合同,未筹建与之相关的地市分公司,也未作出对应工作和支付对应成本;合同约定的与征信修复有关的业务有违《征信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公司也已注销,《地市分公司代理合同》理应予以解除,张某已缴纳的150 000元应予以返还。

某征信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二被告作为投资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遂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150 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一、张某至今未租赁或购买任何可进行办公使用的场所并明确该场所用于分公司办公使用,张某未招募相应工作人员进行与某征信公司业务相关的市场开发和宣传二、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

某征信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中第二条约定了提供的服务为收集、整理征信异议申诉代服务,而非直接的征信修复服务三、某征信公司从注册到业务开发,均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对某征信公司的业务及日常工作内容表示认可,双方合作事实已完全存在。

某征信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注销,对张某签订的合同无任何影响,被告名下的另外一家征信公司仍可以进行相应业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王某辩称:张某向其主张返还款项没有依据首先,张某与李某签订代理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张某付款时间为2020年11月,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某征信公司股权变更的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张某支付款项时,王某并非某征信公司的股东。

其次,张某支付的150 000元支付至李某账户,李某并未将款项支付至某征信公司,王某受让某征信公司股权时,某征信公司并未有该笔款项的存在,该笔款项的发生与返还与其无关再次,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对股权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即使公司注销,也不应承担责任。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乙方)与某征信公司(甲方)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某征信公司地市分公司代理合同》,约定:鉴于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记录修复、提出申诉等专业咨询服务,乙方认可甲方的经营模式和服务内容的未来发展,愿意加入甲方,就乙方加入甲方并代理甲方征信相关服务相关事宜,订立合同条款。

乙方代理甲方的服务类别为:招收个人代理商、区县代理商、地市分公司,并收集整理征信异议申诉代理业务,甲方授权乙方未济南地区的地市分公司,代理期限为三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合同同时约定了分公司筹建费,乙方支付培训费、前期材料费、后期扶持费,双方约定该资金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后视为乙方成为地市分公司,甲方亦做出对应工作和支付对应成本。

但合同未明确约定筹建费金额另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情况提供无次数限制的业务培训,且甲方持续地对乙方提供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2020年11月20日,张某向李某转款50 000元;2022年11月23日,张某向李某转款50 000元;2022年11月24日,张某向李某转款50 000元。

对于该150 000元,张某主张为代理加盟费用,李某主张为培训、服务、后期扶持等费用,王某主张,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应为培训、学习、后期扶持费用某征信公司为张某提供了公司的宣传材料以及《某征信公司个人异议申诉委托服务合同》。

公司宣传材料载明“某征信公司成立于2020年,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现有修复团队200多人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广大的企业及自然人完成不良征信的修复公司拥有完善的网络营销体系,专业的征信修复技术团队”,其宣传的业务范围包括“征信咨询、征信优化、个人征信修复、企业征信修复、企业信用评级”。

《某征信公司个人异议申诉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的乙方不良征信记录未修复成功,甲方应全额一次性返还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双方约定对多个不良记录修复的,部分不良记录未修复成功的,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项目的履行”,约定的服务范围为“甲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不良征信记录提供代为申诉、修复完善等相关服务”。

另查明,李某为某征信公司股东,2021年5月7日,二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李某将其在某征信公司的15%股权以500 000元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2021年5月14日,王某转给李某200 000元;2021年6月8日,王某转款给李某300 000元。

2021年8月11日,某征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股东由李某变更为李某、王某2022年3月15日,李某、王某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某征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企业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的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等,并承诺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2022年4月12日,某征信公司注销裁 判 结 果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王某退还原告张某1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李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李某、王某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李某、王某撤回上诉案 例 解 读本案涉及对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问题一、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法》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提法并不能涵盖“国家利益”为使概念更为周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用传统民法上的“公序良俗”代替了“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于2021年1月19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条特别强调了“涉及公序良俗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

至此,“公序良俗”也不仅仅作为人们内心的一种道德评价,而是成为判断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一项重要依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在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下,同时也考虑到法律存在着滞后性的特点,进而辅之以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民事主体行为效力的依据,以实现民事主体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因而,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条款,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更是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进行准确把握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首先,应对何为“公序良俗”进行认定?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是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其次,公序良俗体现着国家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需要查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违背公序良俗表现但不限于:(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6)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上述其中某一个类型相符,即可认定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三、如何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将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层次的行政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转换为公序良俗进行评价,并作为裁判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更是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由于公序良俗是具有“相当弹性”的概念,如何判断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一方面,违背公序良俗的正面判断标准主要为:(1)从对象上看,意思自治行为应当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2)从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为行为发生时;(3)从主观要件上看,不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4)从客观要件上看,行为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

另一方面,不属于违背公共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为:(1)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行为违反公共秩序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质;(2)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可通过单方处罚达到规范目的;(3)认定行为无效致使弱者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4)认定行为无效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严重相悖。

例如,日本关于公序良俗的类型,最具代表性的是所谓的“我妻类型”,即我妻荣先生对公序良俗进行的区分我妻荣认为,公序是指国家社会一般的利益,良俗是指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二者都可归入“社会妥当性”之内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我妻荣把它归纳为:(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乘他人的无思虑、危难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4)对个人自由的极度限制行为;(5)对营业自由的限制行为;(6)对作为生存基础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

因此,认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其本质体现为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意在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若符合上述判断标准,即可认定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进而认定行为无效。

四、信用修复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修复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信用修复公司应运而生那么何为信用修复?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具体到本案,被告李某虽主张某征信公司开展的“征信修复”业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征信异议申诉代理服务,原告张某与某征信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类别亦是收集整理征信异议申诉代理业务,但被告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征信公司开展的“征信修复”手段合法、方式合法。

且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局的案底也能改得了”、“酒驾被查到后,可以找各种理由,不吹,要求直接抽血检查,并且找机会及时通知咱们,说白了,办法很简单,把酒驾移到别人身上”等等,某征信公司所称的“征信修复”并非都符合在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按照法定途径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最终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正当信用修复方式。

根据本案中的对外宣传资料、合同、聊天记录等可以认定双方所述的“信用修复”实际上表现为“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的形式所谓的“信用修复”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因此代理合同无效。

代理合同无效后,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张某明知某征信公司从事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业务而试图亦代理该业务并对外经营,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征信公司退还原告张某100 000元由于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某征信公司被注销,原某征信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灭失,二被告作为股东,在申请注销时承诺企业不存在未了结事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二被告应对原某征信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相 关 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

(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 一审独任审判员:张晓明● 书记员:王梦杰● 二审合议庭成员:王鹏 胡晓梅 张聘● 法官助理:宋戈● 书记员:王娇●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张晓明 刘程。

法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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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明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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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程临淄区人民法院稷下人民法庭五级法官助理供稿:张晓明 刘程编辑:贾淼初审:汪兰复审:赵业军终审:刘海红公众号IDzblzrmfy欢迎关注我们并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搜索新浪微博“临淄区法院”并关注。

原标题:《海红说法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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