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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网从哪一年开始) 第1张

最高人民法院——王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王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5起,致二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另实施了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且王某为了逃避法律惩罚,潜逃境外十余年,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王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有其亲自组织、策划、参与的,也有组织成员为维护其及组织利益实施并得到其认可或默许的,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本院经复核,核准王某死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刑终123号【裁判要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城呼办案件中,王某虽未将应诉讼追偿的内容及时告知长城呼办,但王某团队的彭某、凌某已告知了长城呼办,因此王某的行为与长城呼办对外转让该笔债权的自愿行为和价值判断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即使王某受让长城呼办债权的行为构成诈骗,但因王某在立案前已经将取得的债权全部返还长城呼办,长城呼办未受到损失,王某的行为因最终未取得财物不构成诈骗罪另外,王某在代理诉讼追偿中信公司涉案不良资产债权包事宜时,已经过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后,向委托人中信公司及中安公司就其所代理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其受让该债权包时,五户不良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客观存在。

因此中信公司按照处置不良资产债权的原则、程序公开对外转让涉案债权包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置财产王某实际取得不良资产债权后如何实现、实现多少,与中信公司已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因不良资产人收购获得较好的债权收益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势必会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突破其立法本意,属于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

就涉案债权包中北综投公司该笔债权的实现,是王某和中信公司相关领导与债务人股东的母公司京能集团谈判协商以房屋租金抵顶债务的方案被中信公司否决后,王某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受让取得债权包所有权之后,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和业务水平,经过努力最终以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的方式变相抵顶实现,与中信公司在委托王某代理该户债权就一定能实现的愿望没有因果关系;庆亚公司该笔债权的实现,虽是王某取得债权包以后,通过法院司法程序最终将查封在案的住宅执行取得,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在收购该债权包前就已经知道被查封房屋的基本状况,故不存在隐瞒真相的事实;其他三户债权至案发均未实现,也就无法认定王某骗取的具体数额。

且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中信公司按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实现债权的比例计算并未亏损,因此王某以其实际控制的道和公司受让中信公司债权包的行为,虽有不符合常理之处,但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认定刑事犯罪证据的唯一性,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王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刑终242号【裁判要旨】被告人为实现其非法目的,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多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而后还利用其所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实施内幕交易,就该上述行为尽管可以分别评价为目的行为(内幕交易)与手段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由于作为手段行为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能完全评价朱东海的内幕交易行为,故应评价为数罪,而对之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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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32号【裁判要旨】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区分是刑事审判一个难题,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并不在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在于被告人是否非法占有被害单位的财物。

区分的关键在于合同诈骗行为既遂之前被告人是否已实施了利用合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一旦实施且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不退还的应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中不能狭隘理解为主管、负责、承办等某项公司的职权,即使没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如下级对上级施加影响,同样也可以构成利用职务之便。

认定的关键在于非国家人员利用的“便利”是否与“职务”有密切关系,一旦相关就应排除利用工作之便的辩解,毕竟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公司具有忠诚勤勉义务且其职务具有不可收买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刑终42号

【裁判要旨】1.行为人与产品制造者存在意思联络,大量购进侵权产品后通过独立稳定的渠道批量发行的,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2.批发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难以查清的,其进货金额可以作为非法经营数额予以认定。

该数额的认定可以相应的委托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但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委托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复核纠正,并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以相应刑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再1号【裁判要旨】

1.对于当面捡拾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评价为盗窃,应综合考量案发时时空环境、涉案财物物理特征以及被害人认识等因素,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如果捡拾对象已经脱离他人占有,则不应认定为盗窃罪2.对于不合法的非罪行为,在判决中予以否定性评价,以全面发挥刑事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刑终201号【裁判要旨】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是从“恶势力”团伙和普通犯罪集团渐进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逐渐显现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在很多时候两者特征具有一定重合性。

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应结合组织化程度的高低、经济实力的强弱,有无追求和实现对社会非法控制等特征,综合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集团加以正确区分既要贯彻“打早打小”的方针,予以坚决打击,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同时要严格定性,“打准打实”,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恶势力犯罪集团,做到不枉不纵。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虽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中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特别是不符合组织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一般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二审判决没有支持一审法院和公诉机关指控,认定周澜松为首的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改判为恶性势力犯罪。

2. 犯罪集团成员根据组织惯常的模式和套路,通过交友软件以谈恋爱为名结交女性,在骗取女孩的感情和信任之后,采取威逼利诱的方式,介绍、引诱甚至强奸手段强迫各自“女朋友”卖淫赚钱,且在发生纠纷后依托组织出面解决,其所谓的“一对一”管理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并不影响是组织犯罪,应认定为组织、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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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再7号【裁判要旨】指控犯罪的要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不符合一般记忆规律,混杂辨认的合法性、客观性存疑,对辨认结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核实的,存在认错人现实可能性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聘请特长专家依据专业知识、经验和规范,对无法进行人像比对鉴定的监控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模拟画像和分析足迹步伐、体型轮廓、相貌特征、行走姿态与被告人是否为同一人出具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刑终112号【裁判要旨】1.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犯罪手段、形式通常特别复杂,论证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时,需要我们抓住其中最核心、最关键法律关系的变更是否合法。

2.行为人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利用其管理公司之便,通过实施一系列看似合法、实则非法、高技术含量的“骚操作”,将公司名下的巨额股权转移至自己控制之下,依法应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刑终233号。

【裁判要旨】1、该文书符合刑事二审案件裁判文书的各项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完整,层次分明,文字流畅,对案件的一审、上诉、二审的全过程和审理程序、审理方式均作了完整的表述,体现了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特点,也能够让民众清楚地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对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了完整、准确、精练地表述,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场二审中针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地查证,并将查证过程和认定理由作了充分阐述2、“证据”和“评判”是文书着力最多、最精彩的部分。

“证据”部分,对二审出庭的侦查人员证言、当庭播放的视频资料、当庭检验称量器具等主要证据的内容均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针对当前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毒品称量程序瑕疵等多有质疑的情况,对侦查机关称量毒品的过程、称量结果是否具有可信性、称量最大值等问题都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并依法进行了认定。

“评判”部分,首先针对方跃辉提出一审法院剥夺其发言机会、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意见进行了分析,阐明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方跃辉的诉讼权利已得到有效保障,由此确认了一审法院审理程序的合法性,为二审维持原判奠定了基础。

其次,针对方跃辉对案件线索来源、证人证言、毒品来源等问题所提意见,进行了逐项、充分论证再次,针对DNA鉴定的检材来源和证据效力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论证,说明该证据具有效力;针对方跃辉供述与辩解的矛盾性分别作了分析,说明其翻供的不可信。

最后,针对量刑问题,结合方跃辉的主观恶性等进行了说理,并说明二审认为原判量刑偏轻但依法不再予以改判的理由 全文结构严谨,叙事完备,文字简练,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有力地驳斥了各项上诉意见,成为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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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刑再2号【裁判要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着重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二是审查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刑抗6号【裁判要旨】1.“法不溯及既往”,在新旧刑事法律交替时,应当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能因为新法对此规定为犯罪就适用新法定罪处罚。

2.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不能类推适用刑法规定,不能因为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刑初121号【裁判要旨】1.经审理,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查清各被告人所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相关犯罪,查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查清各被告人单独实施的个人犯罪事实。

2.鉴于本案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涉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共同诈骗拆迁款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严惩并判处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体现对涉黑恶案件的严厉打击3.充分发挥“认罪认罚”的效能,正确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5.通过判处财产刑和对涉案财物的正确处理,实现“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的目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刑终120号【裁判要旨】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动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刑初35号【裁判要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不同行为对应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其中,违约披露、实施他人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在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确定时,权利人销售利润损失依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方式计算,对于以侵权为业的犯罪行为,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应认定为毛利润。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未实际使用的,损失数额可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在商业秘密无实际发生的许可使用费时,可采取评估虚拟许可使用费的方式确定损失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刑终30号

【裁判要旨】一.本案系多人纠集在一起通过相对固定的销售“套路”,以“软暴力”相威胁强迫游客购物,其行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二.根据组织成员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认定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未作明确规定,本案依据上诉人等的犯罪手段、侵害对象和范围、强迫交易次数、价格、数额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认定郭乐锋、彭科峰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在处置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时,将远远超出犯罪数额范围之外的被扣押财产作出了整体否定性评价,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为行政机关后续介入实现“打财断血”和追赃挽损奠定了基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刑终21号

【裁判要旨】1.应全面分析案件起因、整体经过、行为方式、暴力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精准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2.明确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在无证据证明防卫人存在过错,在其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刑初24号【裁判要旨】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更宜采用“间接认定”的刑事证明规则该类犯罪行为通常内外勾结,作案前计划周密,作案时手段隐蔽,作案后不易留下犯罪痕迹,导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故在刑事证明上更宜采用“间接认定”的证据标准。

2.间接证据的运用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专业背景、特殊身份,及取得未公开信息的便利性、与私人账户操作人的关联性、特殊时间内二者进行信息传递的可能性、公私账户的吻合度、操作波段的重合度、选股品种的趋同率等间接证据,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使证据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印证、相互支撑,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3.确保案件事实的唯一性须充分考虑是否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出现的与证据链条相反的信息,如交易时间段内公开信息的存在、非同向交易的操作等,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需针对此类相反信息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客观分析,判断是否与间接认定得出的案件事实存在实质矛盾,是否能削弱证据链条的证明力,从面确保证明结论的唯一性。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刑初475号【裁判要旨】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符合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构罪要件;法院阶段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评审结果结合判前社会效果评估总体意见,可以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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