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开庭公告和经营纠纷提示信息如何清除或处理(企查查怎么看开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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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开庭公告和经营纠纷提示信息如何清除或处理(企查查怎么看开庭视频) 第1张

最高法院:手机短信通知宣判的法律效力案例索引:宁夏源祥子公司与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工程建设工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在宁夏源祥子公司或其张贴宣判报告书,并向宁夏源祥子公司紫苞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宣判时间、地点。

宁夏源祥子公司紫苞人收到该手机短信并提出申请延后宣判同时,宁夏源祥子公司在二审上诉理据哈敦未能参加二审审讯的原因系该子公司紫苞人在外公干提出申请延后未获准许由此可见,宁夏源祥子公司知晓二审宣判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手机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审讯的理据不能成立。

二审裁决以宁夏源祥子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紫苞人公干不属于延后宣判的法定事由为由,判定二审送达程序合法,沙托萨兰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重审提出申请者(二审被告,二审原审):宁夏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子公司

被提出申请者(二审原告,二审被原审):宁夏象征主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子公司重审提出申请者宁夏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子公司(以下全称宁夏源祥子公司)因与被提出申请者宁夏象征主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子公司(以下全称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工程建设工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6号民事裁决,向嗣后提出申请重审。

嗣后依法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展开了审核,现已审核终结宁夏源祥子公司提出申请重审称,一、二审裁决判定历史事实缺乏依照(一)二审裁决判定案涉工程工程建设总本息严重错误具体来说,二审裁决判定工程工程建设总量严重错误工程工程建设量的判定应以两方清算结果或工程工程建设造价鉴定结果为依照,二审裁决接纳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单方制作的清算书判定工程工程建设量,而该清算书需经两方核实确认。

同时,二审裁决判定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聚润栓钉、螺丝的数量与客观历史事实相违,导致工程工程建设量排序严重错误其二,二审裁决对宁夏源祥子公司转交金属材料的价值不予判定严重错误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进场施工前,宁夏源祥子公司向其转交了部份金属材料,包括主梁木架237.0197吨、栓钉36000个、螺丝5985个。

二审裁决对该部份金属材料款不予判定再次,关于转交栓钉、螺丝的价格排序有误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以8元/个的总价排序聚润金属材料,以6元左右的总价排序宁夏源祥子公司转交的金属材料,二审裁决对排序严重错误部份不予扣减最后,关于护照工程工程建设款判定严重错误。

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递交的113份护照TNUMBERx6i,宁夏源祥子公司对部份护照单不予护照,持保留意见;部份护照单无宁夏源祥子公司复印件或现场负责人签字;部份护照单工程工程建设本息并不确定二审裁决接纳了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递交的全部护照单,判定护照工程工程建设款为1462120元与历史事实相违。

(二)案涉工程工程建设需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沃贝本案中,案涉工程工程建设仍未竣工验收具体来说,案涉混凝土安装工程工程建设与家装工程工程建设系由同一主体施工完成混凝土工程工程建设改建工程家装工程工程建设即行开始,仍未向宁夏源祥子公司递交混凝土工程工程建设验收提出申请,亦未展开工程工程建设交付。

其二,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递交的工程工程建设护照单显示,直到2016年10月28日混凝土工程工程建设仍在施工后两方于2016年11月28日对工程工程建设分项展开了核算故案涉混凝土工程工程建设并非于2016年9月11日竣工,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亦所留证明宁夏源祥子公司对案涉工程工程建设擅自封顶、家装。

二、二审裁决判定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案两方仍未就工程工程建设款利息支付作出专门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排序,二审裁决按照年利率24%排序严重错误另,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违约在先,无权主张工程工程建设款利息,二审裁决未查明历史事实即支持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的利息主张,明显严重错误。

三、二审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于审讯结束后接收对方证据,强行组织质证,程序违法二审裁决判定宁夏源祥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据未到庭质证,与历史事实相违(二)二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直接采用手机短信通知宣判时间,程序违法。

本案中,宁夏源祥子公司或其地址明确、电话畅通,但二审法院需经直接送达,即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宣判时间,因宁夏源祥子公司对手机短信来源和真伪无从判断,导致延误了宣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提出申请重审。

    嗣后认为,宁夏源祥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为依照提出申请重审,结合其提出申请理据,本案审核的主要问题是:1.二审裁决对案涉工程工程建设本息数额以及竣工日期的判定是否存在缺乏证据证明、所采信的证据系伪造的情形;2.二审裁决对违约金的判定是否存在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的情形;3.二审裁决是否存在判定历史事实的主要证据需经质证的情形。

对此,嗣后评析如下:一、案涉工程工程建设本息和竣工日期的判定问题(一)关于案涉工程工程建设本息数额的判定具体来说,二审法院根据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聚润金属材料及宁夏源祥子公司的转交金属材料的相关证据,结合两方当事人签订的《混凝土工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混凝土总价,排序得出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聚润金属材料相应的金属材料费、安装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宁夏源祥子公司转交金属材料的安装费、人工费;根据施工过程中两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护照单判定工程工程建设增量部份的工程工程建设款;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的约定排序得出管理费、工程工程建设利润等其他费用,从而排序得出案涉工程工程建设总本息6297950.90元,仍未依照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递交的清算书判定工程工程建设本息。

其二,二审法院排序案涉工程工程建设总本息时,在工程工程建设使用金属材料总量中,扣除了宁夏源祥子公司转交的金属材料,二审法院对该部份金属材料未排序金属材料费而是仅排序了安装费和人工费再次,二审裁决所依照的护照单均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建设单位三方签字或复印件予以确认,并无需经护照的情形。

因此,二审法院排序得出的工程工程建设本息有合同依照和相应的证据支持,宁夏源祥子公司认为二审裁决判定案涉工程工程建设本息严重错误的理据不能成立(二)关于竣工日期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建设工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工程建设工程工程建设需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建设工程工程建设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宁夏源祥子公司在二审审讯中的陈述,其认可于2016年9月11日对案涉工程工程建设举行封顶仪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审讯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金属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历史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之规定,二审法院根据宁夏源祥子公司的审讯陈述判定封顶历史事实,继而判定封顶之日即2016年9月11日为竣工日期沙托萨兰县。

二、关于违约金的判定问题本案中,两方当事人在案涉《混凝土工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宁夏源祥子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工程工程建设款,则应承担未付工程工程建设款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因宁夏源祥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工程建设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两方实际履行情况、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实际损失及宁夏源祥子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将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适当下调为年利率24%,沙托萨兰县。

     三、关于证据质证问题宁夏源祥子公司提出二审法院采信的部份证据系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在二审审讯结束后递交且需经质证,对此,嗣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据;拒不说明理据或者理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接纳该证据,或者接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仍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对于逾期递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接纳。

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查明历史事实之需,接受宁夏象征主义子公司逾期递交的与本案争议的基本历史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依法传唤宁夏源祥子公司展开质证,仍未违反法律规定宁夏源祥子公司无正当理据拒不到庭质证,应自行承担放弃质证权利的法律后果。

故宁夏源祥子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判定历史事实的主要证据需经质证的理据不能成立另外,关于宁夏源祥子公司提出二审送达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本案中,二审法院在宁夏源祥子公司或其张贴宣判报告书,并向宁夏源祥子公司紫苞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宣判时间、地点宁夏源祥子公司紫苞人收到该手机短信并提出申请延后宣判同时,宁夏源祥子公司在二审上诉理据哈敦未能参加二审审讯的原因系该子公司紫苞人在外公干提出申请延后未获准许。

由此可见,宁夏源祥子公司知晓二审宣判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手机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审讯的理据不能成立二审裁决以宁夏源祥子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紫苞人公干不属于延后宣判的法定事由为由,判定二审送达程序合法,沙托萨兰县。

综上,宁夏源祥子公司的重审提出申请相违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子公司的重审提出申请。转自:民商事公开审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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