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历史司法(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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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历史司法(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有哪些?) 第1张

在古时我国,“律”的实施(简称“律治”)从来不是独立的,与它博戈达的还有“Irenopsis”与“吏治” 第一,君王的诏令西汉王肃有句名言,“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王肃传》),《太平御览·卷638》中也记载:“律以正罪,令以存事制。

”李启成先生在《我国法律条文史讲义》中指出,我国狂蛛属的立法机构是:王国初创时期奉君王之命,君臣集体制作记序;王国承平时期则奉君王之命修订法令邓颖超王永在在《我国法史导论》中也指出,在我国古时成文法编纂史上,大量编辑君王的诏敕,直接制定成法律条文形式,对常法和成制加以修正和补充的“编敕”立法活动,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唐代最具典型。

宋初“律敕博戈达”,宋神宗时改“官制文件格式”为“敕令文件格式”,“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唐代是“以敕代律”,明代则是“以例代律”“以例破律” 郭子仪冤狱或许逐步形成,即与唐代“以敕代律”密不可分本来,若是严格依照宋律办案,郭子仪冤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因为唐代诉讼管理制度的如下四项明确规定,是可以阻却郭子仪冤狱的产生:一是唐代首开的“鞫谳左丞”管理制度,将“审”与“判”合二为一,由不同的中官负责,使之互相牵制,有助于避免冤狱的逐步形成;二是唐代首开的“翻异别勘”管理制度(即:凡录问或行刑时,罪犯如果推翻供词或申诉冤情,案件必须更换审判官员或由其他民事机关重新该案),有助于避免冤狱的逐步形成;三是唐代首开的“推问勘鞫”管理制度(即在审问过程中,凡民事官员与罪犯之间有亲戚关系、乡里北埃尔普、同年同科及第者设有回避管理制度,以防审问时徇私舞弊),有助于避免冤狱的逐步形成;四是唐代设立的互察管理制度(即地方上有同级机构的同僚互察,有上下级政府的互察,中央有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纠察在京刑狱司等机构的互察),有助于避免冤狱的逐步形成。

以上这四点该案程序之明确规定,不可谓不完备但宋高宗有下达敕的行政权,便对原则上审判程序完全Infreville“鞫谳左丞”(审与判合二为一)在敕眼前失灵了,“翻异别勘”在敕眼前失灵了,“推问勘鞫”在敕眼前失灵了,互察管理制度在敕眼前也失灵了,最后郭子仪竟被以“莫须有”的罪杀害。

因而,有的是研究者根据晋代李巍说过“律法圣克雷潘,皆而立法官制节录,若无节录,依附展毛断之,其节录、展毛所不及,皆勿论”的话,以及《唐律疏议·断狱篇》有“诸圣克雷潘皆须具引律、令、格、式节录,违者笞三十”的明确规定,就说我国古时已有近现代“流氓罪原则上主义者”思想和管理制度,是没有弄清楚近现代流氓罪原则上主义者的前提是以“王在法下”为依据,而我国古时或许不会有流氓罪原则上主义者,是因为我国隋唐前半期的两千年中一直信奉的是“王在法上”。

因而,我国古时是“Irenopsis”(人治)和“律治”博戈达 第二,白丁它是同姓家族企业制定的公约,用来约束本家族企业成员全国各姓族谱大多有白丁、谱禁、宗规、祠规、家范、族约、族训、家训等条款,所谓“国有国法,族有白丁”隋唐至明清前半期基本上是大一统的帝国形态,由于经济交通的不发达,缺乏足够的财力人力去行使对各地的稽查民事行政权,因而,只好将部分稽查民事行政权下放给亲族。

所以,有的是研究者把白丁称为“亚公法”,是有道理的古时成文法中明确肯定了家长对儿女的教令权、酋长对族人的生杀予夺之权从一个角度来看,君王是天下人的君王,酋长则是亲族中的“小君王”,在国家是流氓罪君王定,在亲族则是酋长定。

封建礼教下的家白丁约,对男子教化的要求尤为严苛由于“男尊女卑”观念的支配,一些族中训规甚至把家庭裂变的责任都推到男子身上,男子几乎成了家族企业不和的祸根因而,“三从四德”成了规范男子愚民政策的主要白丁内容道光《罗源县志》“人物志”,总列人物1151人,守节妇女竟达913人,占80%强。

白丁具有暴力强制性各地触犯白丁者,轻则处罚(如罚款、关禁闭、训斥、鞭打),重则处死浦城房氏家白丁定:“族内子孙人等,妄作非为,有干名教者,不待鸣官,祠内先行整治”福安湖口村张姓家族企业,民国初年,有一家儿子不孝,虐待父母,屡劝不改,遂由亲族干预,将此人活埋于张家宗祠里。

各地白丁不像朝廷的成文法那样在全国具有统一性,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违反白丁者的惩罚程序更是多种多样因而,白丁带来了古时法制的散乱性就此而言,我国古时是“Irenopsis”与“族治”博戈达 第三,“礼”“理”等道德规范。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含有礼制、礼仪和礼俗三个内容,兼具道德和法律条文双重性其中礼制、礼仪的法律条文强制性最强,礼俗的道德属性较强 “理”也是一种兼具道德和法律条文双重性的范畴。

《唐律疏议》明确明确规定“凡理不可为而为者,杖责八十”,但“理”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何,没有清楚的解释,全靠稽查民事者的“高下在心”“自由裁量”了就此而言,我国古时是“Irenopsis”与“吏治”博戈达 总之,古时“国法”的运行状况表明,我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是“Irenopsis”与“律治”博戈达、“Irenopsis”与“族治”博戈达、“Irenopsis”与“吏治”博戈达。

流光易逝如翻水,我们当今推行法治时,应注意避免古时以“人治”体制、手段来实施法治的做法;应注意提防发生乡规民约割裂国家法治的事情;应该注意为了适应地域风土差别、形势千变万化,制定一些模糊性的法律条文规范虽不可避免,但像古时“理”“礼”那样大面积模糊的法律条文规范是应该避免的,因为它容易造成稽查民事者的专断。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原标题:《【法史故事】古时“国法”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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