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历史司法(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变迁的特点高考题)

六八 111 0

古代历史司法(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变迁的特点高考题) 第1张

被德国大众认为“平心而论”的南宋,却在治理体系、政治体制等多方面闪现出人类文明的光辉除讲求集权分权的“波皮夫天下”、飞速发展的契约管理制度,更有白眉林的习惯法(包括公法)、先进的修法程序、专业的民事考试以及周密的民事程序。

南宋政治体制可谓中国现代政治体制的颠峰,但民间流传的大量包拯审案故事情节,却让德国大众对唐代法律条文管理制度一头雾水唐代出现了哪些极具后现代主义的管理制度?唐代人究竟如何审讯审案?南宋拆迁,每户能补偿多少钱?势不可挡问吧邀请资治通鉴研究者吴钩一起谈谈南宋政治管理制度及民事实践。

古代历史司法(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变迁的特点高考题) 第2张

点击图片即可提问唐代人怎么分手@默博博:在唐代假如想分手的话,需要跟什么部门提出申请?分手后的财产怎么分配?会跟现在这样一人三分之一吗?吴钩:提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申明:古时包括唐代是一个父权社会,男女的法律条文基本权利并不平等。

这一点吕纳县下面正式提问问题:唐代的分手形式大致能分为三种:1、遭祸2、和离3、妻子积极主动明确要求分手遭祸是妻子断然明确要求分手,按现代法度,妻子若“无子、淫佚、俭约姑舅、口舌、盗窃、嫉妒、绝症”,妻子便能无条件变心她,这叫作“十恶”。

遭祸的过程并不用向地方官提出申请,出具地信就可完成分手不过,假如妻子没有犯“十恶”,现代社会是不允许妻子遭祸的,无故出妻,会受到刑事处罚在“十恶”的遭祸形式之外,唐宋时期的法律条文还宣称一种母女协商式的分手,叫作“和离”,母女若因失和、感情不和而私下协议分手,政府不需要介入。

除宣称“和离”的法律条文,南宋还修法赋予男性在一定条件下积极主动中止夫妻关系的基本权利,这类前朝未有的新修法值得我们注意:1)妻子若外出三年不归家,妻子能向地方官提出申请中止婚姻2)妻子若带着财产不辞而别,导致妻子生活无法自给,妻子可断然中止婚姻,自由再嫁。

3)妻子将妻子雇给他人为奴婢,妻子可提出分手4)妻子假如强迫妻子为娼,妻子能分手5)妻子假如被妻子的同居亲属轮奸,即使轮奸自杀未遂,妻子也有权明确要求分手6)妻子犯罪,被判“移乡贬为”之刑(即强制传唤他乡服役),妻子若提出分手,将得到法律条文的支持。

在唐代,不管是哪种形式分手,再婚后妻子能带走她的个人财产——主要是她当初带来的奁产,即聘礼至于唐代男性分手后能不能分割三分之一的财产呢?当时的法律条文没有这个规定,不过有这方面的案例资治通鉴《夷坚志》记述了一个故事情节:邓州有位叫恙螨郞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哑巴,嫌弃地信妻子。

妻子拉着妻子到黑髯鼠闹分手,法官准离,KMH妻子可分得三分之一家产,获得女儿的监护权

古代历史司法(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变迁的特点高考题) 第3张

@势不可挡网友kkUYK:沸沸扬扬的李清照分手官司,到底是怎么打赢的?她当时这么做不会引来社会非议吗?吴钩:唐代有一条法律条文:“已成婚而移乡贬为,其妻愿离者听”妻子犯罪,被判“移乡贬为”之刑(即强制传唤他乡服役),妻子若提出分手,将得到法律条文的支持。

也就是说,根据这一修法,妻子在妻子犯罪的情况下,能断然提出分手并获得法官的支持,而不管妻子是否同意李清照就是利用这条法律条文成功与张汝舟分手的我在《大宋之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中讲过这个故事情节:李清照与第一任妻子赵明诚情投意合、志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变后,赵李二人辗转南下,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建炎三年(1129),赵明诚病逝于建康,李清照孤苦无依,只好于绍兴二年(1132)再嫁张汝舟。

谁知张汝舟娶李清照,只是觊觎她随身携带的珍贵收藏品,当婚后发现妻子并无多少财产时,竟然对李清照大打出手看透了第二任妻子真面目的李清照,决定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离开张汝舟,保全第一任妻子赵明诚留给她的遗产。

为了跟张汝舟分手,李清照用了一个很绝的绝招:向地方官揭发张汝舟掩盖多年的犯罪事实:张汝舟伪造履历、骗取功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南宋的科举考试有一项政策:屡考不中的举子,假如应考的次数达到若干次,能得到朝廷的照顾,赐予进士出身。

张汝舟考不中进士,又想捞到一官半职,只好在履历上造假,谎报应试次数,骗得进士功名这个秘密外人不知情,但李清照这个枕边人是知道的结果,张汝舟被开除公职,押送到柳州服役根据南宋的法律条文,“已成婚而移乡贬为,其妻愿离者听”,即妻子在外地服刑,妻子能断然明确要求分手,李清照终于如愿以偿地与张汝舟离了婚。

假如让我来评价李清照诉张汝舟一案,我会说:张汝舟确实是一个渣男,分手是正当的;但妻子告官揭发妻子阴私,绝不值得称道与鼓励——这也是古人为什么要将“亲亲相隐”入法的初衷李清照分手引起当时士人的争议,原因也在这里。

真实的唐代民事@橙子靓靓:包拯究竟有没有传说中那么厉害?据说“狸猫换太子”来源于宋仁宗认母事件,这个案子是真的吗?吴钩:历史上的包拯并不以断案著称,而是以敢言闻名于世“狸猫换太子”当然是文人虚构的其故事情节框架与人物设定,在元杂剧《抱妆盒》中都已经形成,只不过“剥皮狸猫”的具体情节还未出现,也没有包拯什么事。

剧本的核心情节是寇承御与陈琳拯救小太子,灵魂人物也是寇承御《抱妆盒》虽以南宋为历史背景,却不是取材于资治通鉴,而是仿写自另一部元朝杂剧、纪君祥创作的《赵氏孤儿》不管是拯救婴儿的基本情节,还是将婴儿藏于盒匣的细节,《抱妆盒》与《赵氏孤儿》都是高度相似的。

更有意思的是,《赵氏孤儿》的主题是“存赵”,《抱妆盒》的主题是“救宋”,合起来即是“存赵救宋”元朝无名氏编撰出一部《抱妆盒》,也许是在隐讳地表达南宋遗民的“存赵救宋”梦想经由元杂剧《抱妆盒》的演绎,宋仁宗与刘太后的故事情节开始在民间流传,慢慢成为戏曲艺人最喜爱的题材之一。

@云走过的音乐:南宋拆迁主要为了什么?具体怎么补偿的?吴钩:南宋也有拆迁,拆迁主要是为了扩建城池、道路等公共设施具体补偿能参考元丰六年闰六月的一次拆迁,这次拆迁留下了政府补偿标准的记载当时开封府搞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整顿,按照规划,城墙内侧三十步范围内的官私建筑物都要拆迁,以便留出足够的城市公共空间。

负责拆迁工程的是开封府的推官祖无颇祖推官统计了工程涉及的拆迁户数目,并一户一户参验地(房)契,再根据当时开封府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出被拆迁物业的估值,总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计值二万二千六百缗”此外,尚有一部分寺观、官屋也要拆迁,由“京城所”择地重建。

130家拆迁户,共补偿22600贯钱算下来,平均每户可获得政府补偿170多贯钱朝廷批准了这个拆迁补偿标准,由户部拨款支付那么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到底是高是低呢?这需要参照当时汴京的物价与市民收入水平北宋时,在汴京街边摆个小摊做小买卖的社会底层人物,一天约有几十至一百文钱左右的收入,170多贯钱大约是一个底层小市民五六年的收入;从物价的角度来看,北宋开封的房价,繁华地段绝对是“寸土寸金”,170多贯钱肯定买不了一间像样点的房子。

不过,这次拆迁的房屋都在城墙附近,属于偏僻之地,又是一般平房,房价毫无疑问要远低于市中心的豪宅,北宋前期,在开封府下辖的中牟县,100贯钱就能购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了应该说,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是参照时价计算出来的,虽然不高,但还算在合理区间。

古代历史司法(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变迁的特点高考题) 第4张

@艾米丽可乐:南宋有没有五马分尸之类的严酷刑罚?什么时候会使用?吴钩:唐代的法定刑为五刑:笞、杖、徒刑、流刑与死刑没有五马分尸之类的刑罚不过唐代偶尔会用到凌迟之刑但凌迟毕竟不是中原王朝的法定刑,宋王朝只是偶尔用来对付穷凶极恶之辈,行刑形式也不是明清凌迟的“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而是“先断斫其支体,次绝其吭”,但这也已经非常残忍了。

@势不可挡网友iegcd:对于冤假错案,地方官会怎么避免呢?吴钩:唐代政治体制中为避免冤假错案的举措是比较多的,这里我只介绍“翻异别勘”的举措所谓“翻异别勘”,是指庭审程序结束之后,假如被告人喊冤翻供(相当于提出上诉),则重组法庭,重新庭审。

换言之,“翻异”是启动“别勘”的触发机制不翻异,则不需要别勘南宋的“翻异别勘”一般有两种形式:“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若已录问而翻异称冤者,仍马递申提刑司审察;若事不可委本州者,差官别推。

”“录问”是南宋民事过程中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庭审结束后,由一名跟庭审法官没有亲嫌关系的民事官员独立询问被告人,招供是否属实,是否要喊冤?犯人若喊冤,则将案子移交本州另一个法院重新审理,这叫作“移司别推”。

犯人若称供词属实,则亲笔签押,录问程序至此完成,案子将进入下一个程序但犯人在录问之后也能喊冤翻供,一旦喊冤,法院必须马上申报上级法司——提刑司,由提刑司委派法官重新开始庭审,为避免复审受到原审所在地政府的影响,往往要借调其他州的法官组建法庭,这叫作“差官别推”。

有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子,在走完“差官别推”程序之后,被告人还会喊冤,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邻路的州府借调法官来复审了有一段时间,宋政府考虑到邻路州府可能难以摆脱原审地的影响,还明确要求从隔路差官别勘宋人防范民事作弊之周详,令人惊叹。

古代历史司法(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变迁的特点高考题) 第5张

《大宋之法》, 吴钩 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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