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裁判文书的费用谁承担责任和义务规定是什么(撤消判决的裁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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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裁判文书的费用谁承担责任和义务规定是什么(撤消判决的裁定书模板) 第1张

撤销裁判文书的费用谁承担责任和义务规定是什么(撤消判决的裁定书模板) 第2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

1. 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 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 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

4.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如何进行立案审查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起诉状、证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适当的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起诉状、证据材料不能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未在送达后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的,立案部门可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形有哪些答: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2. 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准许撤诉(上诉)、按自动撤回起 诉(上诉)处理等程序性裁定;3. 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裁定;

4. 第三人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处理结果无异议,但对其审理程序、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有异议的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如何把握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尚未启动执行异议程序。

原案当事人的金钱债权人一般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但下列情形除外:1. 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直接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2. 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等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 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等;4.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原案诉讼过程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但受让人未参加诉讼的,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七、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常见情形有哪些答:下列主体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1. 原案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2. 原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3. 执行程序中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4. 原案当事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分支机构、出资人、股东、成员等;5. 由合伙负责人或者执行人实施诉讼的全体合伙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诉讼的著作权人、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的决定实施诉讼的业主等任意诉讼被担当人。

八、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和第三人如何确定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可以列为第三人。

未参加原案诉讼,但与该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也可以列为第三人九、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如何确定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就其主张财产标的部分(请求撤 销部分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收取案件受理费。

其主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件收取第三人 同时提出其他财产性诉请的,以两者中较高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十、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但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执行完毕的除外十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申请对生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定权利对应的款项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但该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定权利对应的款项已经被采取执行措施的,告知原告申请中止执行原告主张原案构成虚假诉讼的,也可以申请对原案当事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取得的财产或者对应的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十二、多个第三人对同一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能否合并审理答:多个第三人对同一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且均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

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确权诉讼能否合并审理答: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的同时,对原案诉讼标的物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可以合并审理,但第三人与相对方之间约定有仲裁或者管辖协议的除外。

第三人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能否调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可以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三人与原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原生效裁判文书即视为被撤销,也可以表述为原案当事人放弃对原生效裁判文书与调解相关事项的执行申请。

十五、第三人请求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如何裁判答:第三人请求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经审理,第三人请求成立,判决撤销生效裁判文书中内容确有错误的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其余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是,被撤销部分与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其余部分难以区分或者原调解书的当事人无法就其余部分接受原调解协议的,经释明当事人不愿意增加、变更诉请或者无法增加、变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经审理,第三人请求撤销生效裁判文书部分内容的请求成立,生效裁判文书的其余内容也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并裁定终结相关诉讼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经审理,生效裁判文书部分内容确有错误,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不能成立时,判决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十六、第三人提出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主张如何裁判答:第三人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同时,对原案诉讼标的提出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主张,经审理,第三人请求成立,且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成立的,判决变更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错误部分;第三人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的,只判决撤销原生效裁判的相关内容。

十七、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案诉讼标的物已经转让如何处理答:第三人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同时,对原案诉讼标的提出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主张,经审理,第三人的撤销请求和权利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成立,但原案诉讼标的物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的错误内容,但不就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进行处理,告知第三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十八、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是否均可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答: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十九、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第三人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答: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第三人再次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的除外。

二十、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与原案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诉权的如何处理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案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诉权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环资庭特此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1、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3、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4、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依法应当回避。

5、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民事权益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破产债权撤销权。

6、普通债权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保护但第三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受理7、如何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前诉的当事人。

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参加,人民法院也未列其为原审的第三人的,以及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原审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属于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情形第三人在前诉中被列为当事人,即使其在诉讼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实际参与诉讼过程,也不能认为其未参加诉讼。

8、如何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过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来证明其无过错的,不能成立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时,可以作为其无过错的初步标准但是,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知悉原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其有明显过错。

9、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应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限,重点审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审理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但第三人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时,法院亦不依职权主动改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另行再审。

10、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应否合并审理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可合并审理,但第三人与相对方之间有仲裁或管辖协议、合并审理会导致案件过分迟延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

对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11、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应如何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出具调解书,由第三人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审查后准许其撤诉的,应向第三人释明,其撤回起诉后,不得对同一判决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出具准许撤诉的裁定书第三人撤回起诉后对同一判决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12、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裁定可否上诉

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13、涉案标的物被转让应如何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所主张的特定标的物在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经审查第三人的撤销请求成立的,可以判决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但不得直接对案外人受让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与案外人解决相关争议14、如何处理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的行为第三人与原审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撤销之诉诉权的,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一

、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管辖和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三、第三人范围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对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六、民事权益的范围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

七、就婚姻案件财产部分提起撤销之诉的处理第三人认为婚姻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关于财产部分的处理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就对其不利的财产处理内容提起撤销之诉八、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依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要求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与原审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不予准许第三人要求变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他案外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诉讼请求的确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原审案件当事人一般不得提起反诉第三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或变更的,经法院释明第三人坚持该诉讼请求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另行起诉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符合《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十、诉的合并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一般应当合并处理,但第三人与相对方之间约定有仲裁或管辖协议、合并审理会导致案件过分迟延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并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

多个第三人对同一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可以合并审理十一、保全程序的适用第三人在撤销之诉案件中申请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条件的,应予准许。

但该特定标的物正处于执行程序的,适用本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十二、诉讼期间的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不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且其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依第三人申请裁定在其请求撤销或变更范围内中止执行。

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机构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法院执行机构十三、审理范围和诉讼请求的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应当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应当释明第三人提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全部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审理第三人诉讼请求确有理由的,应当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内容;第三人同时主张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成立,且要求做出改变判决的,可以对原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其权益的内容做出改变判决;第三人主张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或者其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诉讼在审理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内容被撤销的,未撤销部分继续有效;原二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裁定视为同时撤销;法院判决改变的内容对全部当事人有效。

十四、判决主文及理由的表述实践中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表述为:撤销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第×项)(二)法院判决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表述为:撤销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第×项),并判决驳回原诉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或者表述为:改变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第×项)为:××××。

(三)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内容的,应在判决理由中告知第三人以及原诉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撤销范围内的民事权利义务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四)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部分内容的,应在判决理由中告知原诉当事人认为剩余部分内容利益失衡或者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基础已不存在的,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十五、调解的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为避免该调解书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间的冲突,调解书中可以表述原诉当事人放弃申请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不能有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表述。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并合并审理的,对于该确权之诉的调解,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防止出现虚假诉讼十六、诉讼费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根据第三人提出撤销请求范围所涉及的金额或价款为基数计算诉讼费用的缴纳数额,撤销请求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件收取。

多数意见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对原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不予处理,但法院作出改变判决的除外十七、重复起诉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十八、上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第三人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的,原诉案件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十九、标的物转让情形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主张的特定标的物在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经审查第三人请求确有理由的,可以判决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但不得直接对案外人受让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与案外人解决相关争议二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诉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中止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应当恢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查该案外人属于原审诉讼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经审查该第三人作为案外人曾经申请再审已被法院以实体性理由裁定驳回的,对该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滥用的处罚第三人与原诉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撤销之诉诉权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权益受到侵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二十三、适用本纪要仅供参考,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从新规定(整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乃哲/15910618256/ naizhe.wang@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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