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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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第1张

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第2张

陕西省建筑物施工和城建此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赞扬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物社会秩序,健全建筑物施工和城建此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赞扬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法》《建筑物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和《陕西省社会风气信用风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适用于我市行政管理工作区域内专门从事建筑物施工和城建此基础设工程施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活动的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下列全称“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的信用风险赞扬及结论应用领域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指的“信用风险赞扬”是指对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司法国家机关以及行使公共管理工作事务职能的组织,形成反映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状况的重要信息进行综合赞扬的机制。

第五条 市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建立完善“陕西省住建领域民营企业信用风险网络平台”(下列全称“信用风险网络平台”),负责管理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赞扬的制度工程建设、结论公示及应用领域管理工作等工作县区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开发区党工委负责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施工和城建此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的赞扬工作。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赞扬的管理工作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组成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由此基础重要信息、卓越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构成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此基础重要信息指民营企业注册重要信息,主要就包括民营资质类别、母舒氏、统一信用风险代码、注册资本、协议书等相关重要信息。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卓越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主要就包括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重要信息和较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重要信息是指民营企业在我市总包建设项目合同价格的累计总额(以签发的施工许可证重要信息为准)较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是指民营企业在我市专门从事建筑物施工和城建此基础设工程施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活动中获得的市级及以内政府政府机构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奖励、表彰重要信息。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是指民营企业在我市专门从事建筑物施工和城建此基础设工程施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规或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受市级及以内政府政府机构处罚的重要信息,以及经相关部门判定的其他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按照危害性某种程度分为轻度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一般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轻微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一)轻度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是指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在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和过程中采集的物理性质轻度、尚未构成威胁性后果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重要信息。

(二)一般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是指物理性质较轻、社会风气危害性某种程度较细的违规行为的处罚重要信息(三)轻微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是指物理性质严酷、情节轻微、社会风气危害性某种程度大的违规行为的处罚重要信息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产生的重要信息,判定为轻微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列为“白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民营资质的;(二)发生发包、受托资质,受处罚的;(三)毛建草相互合谋招标或者与毛建草、招标代理政府机构合谋招标,情节轻微,影响严酷,相关职责主体受处罚的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政府机构裁决判定为负有直接职责或主要就职责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内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物理性质严酷、危害性性轻微、社会风气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处罚的;(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政府机构裁决,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风气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白名单”的;

(六)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法律、行政管理工作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管理工作措施实施管理工作的第三章 信用风险重要信息采集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产生、谁负责管理”的原则,采取“自行申报、自动转化、自主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此基础重要信息、较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由民营企业在“信用风险网络平台”自行申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重要信息通过关联陕西省“施工许可审批系统数据库”的施工许可证证载重要信息自动获取系统内未能关联到的,民营企业可自行上传合同等材料进行佐证。

涉及联合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可按照合同价占比上传佐证材料进行采集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由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采集录入“信用风险网络平台”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对采集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风险网络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县区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或开发区党工委在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更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申请人对县区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或开发区党工委驳回异议不服的,可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经查证成立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正,并告知县区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或开发区党工委。

第四章 信用风险赞扬及应用领域第十七条 依据《陕西省建筑物施工和城建此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赞扬评分标准》实施计分管理工作,即:信用风险分=此基础重要信息分+卓越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分-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分,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分值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完成“信用风险网络平台”此基础重要信息填报的,获得100分的此基础重要信息分第十八条 考虑民营企业规模差异,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赞扬结论进行标准信用风险分折算,标准信用风险分最终作为信用风险赞扬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九条 建立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风险分级赞扬制度,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风险分为A+、A、B、C、D五个等级,A+级为信用风险风险低的民营企业、A级为信用风险风险较低的民营企业、B级为信用风险风险一般的民营企业、C级为信用风险风险较高的民营企业、D级为信用风险风险高的民营企业(“白名单”民营企业)。

市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将参照标准信用风险分、排名、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等指标项,定期发布、调整信用风险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第二十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规范管理工作、诚信经营,将信用风险风险等级作为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风险风险等级为A+的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实施下列管理工作措施:。

(一)县区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开发区党工委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和中优化检查和频次;(二)市级文明工地验收过程中予以加分,优先推荐承办省、市级工程建设工地现场观摩会;(三)优先推荐参加“雁塔杯”等各类评杯创奖公益活动;

(四)法律、行政管理工作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风险风险等级为C的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实施下列管理工作措施:(一)县区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开发区党工委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和中增加检查和频次;。

(二)法律、行政管理工作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风险风险等级为D的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实施下列管理工作措施:(一)约谈民营企业负责管理人;(二)县区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各开发区党工委应对其进行重点巡查检查和;。

(三)纳入建筑物民营企业“白名单”,向社会风气公示;(四)法律、行政管理工作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措施第二十四条 信用风险赞扬结论将应用领域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招标。

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标准信用风险分和信用风险风险等级将在“信用风险网络平台”公示,动态更新,供社会风气公众查询,赞扬结论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档案中第五章 信用风险修复。

第二十六条 信用风险修复是指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在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公开期限内,主动纠正不当信用风险行为、消除不当影响,并通过“信用风险网络平台”提交修复申请,经确认后,不再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的过程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未产生社会风气轻微负面影响,未对建筑物市场造成重大损失,且已完成整改的,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可以申请信用风险修复。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申请信用风险修复的,可通过“信用风险网络平台”向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经审查确认符合修复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实施信用风险修复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涉及轻度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的,可在1个月后提交修复申请;涉及一般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的,可在3个月后提交修复申请;涉及轻微不当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的,可在6个月后提交修复申请;被列为“白名单”重要信息的,可在1年后提交修复申请,从“白名单”移出。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进行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赞扬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配套措施所产生的数据,仅供我市廉租房城乡工程建设行政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领域内的经济社会风气公益活动中参考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配套措施由市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解释市廉租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部门将定期对本配套措施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风险状况和赞扬结论,调整完善信用风险赞扬标准,确保赞扬过程和结论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第三十三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陕西省建筑物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赞扬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市建发〔2020〕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建筑物施工和城建此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信用风险赞扬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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