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修复措施怎么写的呢图片高清版(环保处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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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路线、法制建设、社会风气形势的三重明晰要求下,《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配套举措》(下文简称“《新处罚配套举措》”)的修改是全面性贯彻党的Dharmapuri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生态文明价值观、江泽民法制价值观,全面性推进生态自然环境应用领域执法监督管理的重要体现,也是结合生态自然环境稽查实际,具体内容贯彻新修改的《令式》的重要举措。

与此同时,《新处罚配套举措》实施后所带来的自然环境稽查方式的转变,更是明晰要求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方式各方面提前做好适应与转型的准备,为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合规性提出了捷伊任务与明晰要求本文通过对《新处罚配套举措》中法律条文条文变更内容的梳理与归纳,总结出自然环境稽查在处罚依照、取证、处罚明晰规定、处罚力度、处罚决定五个各方面所展示出的新特征,据此为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合规性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建议,旨在加强民营企业对节能环保合规性的高度重视与遵守,引导其在法制轨道上创造经济价值,承担社会风气责任。

一、《新处罚配套举措》要点解读(一)处罚依照系统化1. 处罚覆盖范围全面性化《新处罚配套举措》删除了原《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配套举措》第九十一条的明晰规定,无须将对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处罚排除在前项通则之外,自此,《新处罚配套举措》中无须存在适用其它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的例外条文,这意味着连同放射性物质应用领域在内的所有自然环境应用领域,都属于《新处罚配套举措》的通则,受到第十四条的统一法律条文。

2. 处罚条文结构化《新处罚配套举措》在条文安排上,更进一步细化了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刑事案件的稽查流程,规范了不同流程间的外部衔接,区分了相似流程间的内在差异首先,在原《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配套举措》的基础上,将第三章的“一般流程”修改为“一般流程”,以与第四章的简易流程相互对应;其次,依照行政管理处罚刑事案件办理手续流程,将“一般流程”更进一步细分为立案、取证、刑事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等七个具体内容各个环节;最后,针对上述各具体内容各个环节,又从条件、期限、材料、举措等各方面予以更加具体内容的明晰规定,最终形成联系紧密、分工明晰、逻辑清晰的桁架。

(二)取证多样化1. 确凿证据类型U260《新处罚配套举措》新增了电子零件统计数据、鉴定意见、取证供词、当晚供词四项确凿证据类型,与《令式》的相关明晰规定保持一致尤其在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各方面,首次明晰规定按照《污染物排放手动监控设备记号规则》进行记号后的手动监控统计数据可作为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确凿证据使用,并确立了通常情况下以当晚监控(检测)统计数据为准的原则。

2. 帮助市场主体久拖不决《新处罚配套举措》在原《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配套举措》明晰规定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其它行政管理国家机关纳入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刑事案件取证各个环节的帮助市场主体覆盖范围,从而无须将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刑事案件的取证局限于各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间互相合作,以为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手续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刑事案件时,向其它非生态自然环境主管类行政管理国家机关请求帮助取证提供了明晰法律条文支持。

(三)处罚明晰规定规范化1. 处罚类型精确化《新处罚配套举措》集合了《令式》《取水许可管理条例》《土壤污染保护法》《土壤污染保护法》《大气污染保护法》《自然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的行政管理处罚类型,增设了公开谴责、降低母舒氏、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管理许可、管制开展生产经营方式活动、管制从业人员、禁止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拆除五项处罚举措,使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同时具备了自由权罚、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与声誉罚,使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管理处罚时能够更加精确地“对症”,更进一步促进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的法律条文威慑作用转化为良性社会风气效果。

2. 处罚原则明晰化《新处罚配套举措》在第七条中,同时确立了“一事无须罚”与“从旧兼从轻”两项基本处罚原则在“一事无须罚”原则的适用上,明晰明晰规定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即使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条文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时,亦应择重进行处罚,以体现出过罚相当、禁止重复评价的处罚理念。

但除罚款之外的其它处罚举措并未受到上述明晰规定的管制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上,明晰明晰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条文明晰规定,仅当行为时的旧法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时,才适用新法的明晰规定进行处理,从而在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应用领域贯彻了“法不溯及既往”与“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制理念,实现与我国法制体系在相关问题处理上的一致性。

(四)处罚力度弹性化1. 完善不予处罚情形《新处罚配套举措》首次明晰规定了“首违不罚”的处罚制度,与原有的“轻微不罚”制度共同构成了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中的不予处罚制度“轻微不罚”即在当事人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自然环境危害后果”三项法定要件时,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处罚;“首违不罚”即在当事人同时具备“初次违法、生态自然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法定要件时,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处罚,一定程度上扩张了生态自然环境部门行使自由裁量的法定空间。

2. 明晰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新处罚配套举措》在完善不予处罚情形的同时,还于第四十三条中增加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管理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受人胁迫或诱骗、准自首及有立功表现这四项具体内容情形,这不仅使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办案时更加公正与灵活,更有利于贯彻惩教结合、过罚相当的法制理念,提高对违法人员的教化效果,降低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风气影响。

(五)处罚决定谨慎化1. 完善处罚听证制度《新处罚配套举措》在第三章第四节中,更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了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听证制度首先,扩大了听证制度的通则《新处罚配套举措》在原《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配套举措》仅将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管理处罚决定列入听证覆盖范围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降低母舒氏、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管理许可、管制开展生产经营方式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管制从业人员、禁止从业人员等情形皆纳入听证覆盖范围,并明晰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其次,细化了听证制度的法定流程《新处罚配套举措》第四十七条中,对听证流程的申请期限、举行方式、回避制度、参与人员等各方面进行了具体内容明晰规定最后,明晰了听证供词的法律条文效力《新处罚配套举措》明晰明晰规定,听证应当制作供词,且听证供词应当作为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决定的重要依照。

2. 确立法制审核制度《新处罚配套举措》在第三章第五节中,确立了针对重大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制审核制度,明晰法制审核的覆盖范围、内容和形式,并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刑事案件覆盖范围作出具体内容明晰规定,以提高各地区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决定时的审慎性,确保自然环境行政管理处罚决定内容的公正性。

二、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合规性性建议(一)日常经营方式过程中《新处罚配套举措》的上述新特征,表现出我国自然环境行政管理稽查活动日趋规范化、谨慎化、公正化的同时,亦体现出我国依法严格惩治自然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与决心民营企业应当意识到的是,节能环保合规性不仅是贯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亦是其自身实现良性发展、创造优质资产的必然前提。

故此,民营企业须对自然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其的法定义务形成全面性清晰的理解与把握,并在日常生产经营方式过程中坚持贯彻与落实通过对自然环境保护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的梳理与归纳,本文总结出民营企业须在节能环保合规性中履行的以下八项主要义务:1. 依法进行自然环境影响评价;2. 依法履行“三同时”自然环境保护制度;3. 依法进行自然环境影响后评价;4. 依法防治、排放、处置、监控污染物,建立自然环境保护责任制度;5. 依法制定突发自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履行相关通报及报告义务;6. 依法使用清洁能源、工艺、设备及技术,实施清洁生产审核;7. 依法实行自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8. 依法缴纳取水费或自然环境保护税。

针对上述义务,民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节能环保合规性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培养与增强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合规性意识,并通过指派专员、委托专业机构等途径对节能环保合规性工作予以具体内容落实,保证民营企业在法制轨道上生产经营方式,良性发展(二)取证过程中

如果民营企业因涉嫌违反自然环境保护法规被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处于取证期间的,一各方面,民营企业应就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的同时,亦应积极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例如,稽查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民营企业有权明晰要求相关稽查人员出示稽查证件,否则民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如果相关稽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施加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的情形,民营企业应收集巩固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日后申请行政管理复议或提起行政管理诉讼的有力确凿证据;民营企业有权对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陈述申辩,并明晰要求其依法如实记录。

另一各方面,民营企业应当在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管理处罚决定前,主动、及时地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尽可能消除或减轻由此对自然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以争取得到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有利后果;同时,如果民营企业对相关违法行为并不知情的,应当尽可能收集相关确凿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从而促使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行政管理处罚决定。

(三)行政管理处罚作出前民营企业在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送达行政管理处罚告知书,正式作出行政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积极行使自身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明晰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其拟承担的行政管理处罚系《新处罚配套举措》第四十六条明晰规定的允许听证覆盖范围时,应在自收到行政管理处罚告知书的五日内向相关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听证,且在听证过程中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以尽可能地争取行政管理处罚程度最低化,以及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流程;刑事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关系等属于法制审核覆盖范围的刑事案件,民营企业亦应主动监督相关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将该刑事案件交由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有权明晰要求相关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办理手续情况,以确保其更加审慎、公正地作出行政管理处罚决定。

(四)行政管理处罚作出后民营企业在收到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后,首先应当确认行政管理处罚决定的相关公示信息中,是否出现民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风气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禁止予以公开的信息,避免民营企业的社会风气形象与商业声誉遭到不合法的损害;其次,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方式各方面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在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管理处罚决定的生态自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避免因自身经营方式困难逾期缴纳罚款而导致被加处罚款;最后,如果民营企业对行政管理处罚决定存有异议的,可依照我国《行政管理复议法》《行政管理诉讼法》的有关明晰规定,依法向相关主管国家机关或法院申请行政管理复议或提起行政管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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