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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打电话号码给我,说可以继续执行晏青赠与的大宅了,我的债务人终于可以债券持有人了……”今年5月,陆逸接到江苏省镇江市高等法院继续执委会的电话号码后,特地给镇江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号码致意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案涉大宅却已被扣押对商业银行来说,不良贷款是包袱,但是对于一些专精投资人来讲,不良贷款可能将蕴含的利润率内部空间常常是他们找寻的梭螺科。

陆逸从事不良贷款处理十多年,对特殊金融资产的投资有着丰富的经验2021年6月,陆逸获知某金融资产管理子公司要转让一笔490多多万元的债务人,该债务桐阴从交通商业银行处出让,金融资产包除商业银行贷款人德隆子公司(前述掌控桐阴晏青)外,还有债务人三水子公司(前述掌控桐阴晏青)、富丽子公司(前述掌控桐阴李俊)及晏青等人,更重要的是,债务人三水子公司的前述掌控人晏青赠与有一套价值300多多万元的大宅,该大宅虽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无对应的结婚证及结婚证,但是却有大宅所在地的村委会向商业银行出具的市场价回购协议书。

“既有债务人,债务人赠与还有房产,值得投资”历经初步介绍和评估,陆逸判断该金融资产包虽不是“大包”,但也有利润率内部空间陆逸盘算,晏青赠与的那套大宅市场价为300多多万元,即使无法买卖,变卖也是划算的于是,陆逸从金融资产管理子公司处出让了此笔债务人。

出让手续办好后,陆逸立即前往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可陆逸是不是也没想到,继续执行检察官告诉他,晏青赠与的那套大宅已在另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中被扣押,因而无法依法继续执行故向继续执行检察官介绍,陆逸获知了事的原委:2014年,晏青及其赠与的三水子公司共同向卞岚商业银行贷款150多万元,约定将前述大宅抵押给卞岚。

由于未还款,2019年5月,卞岚将三水子公司、晏青控告至高等法院,所持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2多万元,高等法院裁决三水子公司、晏青归还前述金额裁决生效后,卞岚即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扣押了晏青赠与的大宅介绍完情况后,陆逸深感事有些棘手——德隆子公司、三水子公司均已濒临破产,晏青个人赠与无其他金融资产,显然不具备履行潜能。

那套大宅作为该项债务人中唯一的房产,若无法被顺利继续执行,就意味着自己出让的债务人难以收回做不良贷款处理这一行,赚得盆满钵满或亏得一团糟都是常有的事,十多年的金融资产包处理经历让陆逸很快冷静下来他拿着卞岚与三水子公司、晏青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的裁决书去咨询专精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一句话说起了他,“除非此案系不实民事诉讼,卞岚与三水子公司、晏青之间显然不存在借款关系,否则晏青赠与的那套大宅肯定是无法单独继续执行了”。

会不会真是不实民事诉讼?陆逸历经四处走访、实地介绍情况后,深感此案的确Infreville:卞岚的家境很普通,不可能将有那么强的商业银行贷款潜能,且卞岚是富丽子公司的会计,富丽子公司的前述掌控人李俊与晏青是很好的朋友,两人赠与的子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时经常互相担保……

2021年8月,陆逸带着自己的怀疑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监督查案商业银行贷款竟是一次生态圈交易“根据陆逸提供的线索,卞岚可能将就是此案的突破口”协办检察官认为“卞岚向高等法院控告时提供了1份商业银行贷款协定及4份寄作为证据,商业银行贷款协定的题名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在2015年至2018年间每年2月11日收款,4份寄的内容、格式十分相似。

”协办检察官通过调阅高等法院审判、继续执行卷宗,发现了一些不同寻常的细节寄的内容、格式如此一致真的只是巧合吗?卞岚当时是否具有出借150多万元资金的潜能?卞岚与晏青是什么关系,竟愿意借给他这么大一笔钱?晏青为何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继续执行卷宗反映,卞岚在领取了7万余元继续执行款后即同意终结本案继续执行,为何不要求高等法院对已扣押的晏青赠与的大宅采取进一步的强制继续执行措施?

为解开这些疑惑,协办检察官查询了卞岚的社保等重要信息,介绍到其在富丽子公司担任会计,家庭一直领着低保,应不具有出借150多万元的潜能;通过中国裁判员公文网查询发现,三水子公司已被高等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正在破产清算中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进展,但仅凭这些已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实民事诉讼还不够。

随后,协办检察官又委托无锡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商业银行贷款协定及4份寄的形成时期进行鉴定,同时前往商业银行调取卞岚赠与商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及资金往来重要信息商业银行记录显示,案涉的150多万元商业银行贷款来源于富丽子公司,即2014年8月12日,这笔钱从富丽子公司转至卞岚的商业银行账户后,由卞岚转账至三水子公司;两天后,三水子公司将150多万元又分8笔转回到卞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再由卞岚转至富丽子公司。

原来,所谓的150多万元商业银行贷款竟是一个生态圈交易!不仅如此,协办检察官通过查询企业登记重要信息发现,富丽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系李俊的儿女,子公司的前述掌控人是李俊,而李俊和晏青是好友关系综合所查明的事实,协办检察官判断,卞岚提出申请扣押大宅的那起案件很可能将就是晏青串通李俊、李俊指使卞岚提起的不实民事诉讼,目的就是为了阻碍他人继续执行晏青赠与的那套大宅。

依法抗诉不实民事诉讼裁决被撤消鉴于前述情况,协办检察官认为此案相关当事人已涉嫌不实民事诉讼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对晏青、卞岚等人以涉嫌不实民事诉讼罪立案历经多次座谈、沟通前期调查情况,协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达成了一致意见:从原告卞岚入手进行突破。

为顺利推进办案工作,协办检察官邀请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此案、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对卞岚等人的讯问提纲最终,公安机关查明:2019年初,晏青因无法归还其对交通商业银行无锡分行的债务,担心自己赠与的大宅可能将被高等法院继续执行,便与李俊商量,决定虚构借款关系到高等法院控告,胜诉后提出申请扣押晏青赠与大宅,以此逃避高等法院继续执行。

之后,两人找到卞岚、薛冬(系李俊子公司的法务),让卞岚凭借2014年8月12日晏青赠与的三水子公司曾向李俊企业商业银行贷款150多万元作为过桥资金的记录(该款项系从卞岚的个人账户转账至三水子公司),控告三水子公司由法务薛冬依据前述转账记录伪造商业银行贷款协定1份、寄4份,由卞岚和晏青分别签字并加盖三水子公司的公章后,再由薛冬委托辩护律师控告并获得胜诉裁决,后依据该裁决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扣押大宅。

事后,晏青给予薛冬10多万元好处费事实表明,案涉150多万元商业银行贷款前述是富丽子公司与三水子公司之间的企业拆借,且该债务人债务关系已消灭晏青、李俊等人均明知本案所涉的150多万元过桥资金早已归还,债务人债务关系早已消灭,但两人为了保全晏青赠与大宅不被高等法院继续执行,仍与卞岚、薛冬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向高等法院控告,并在获得高等法院生效裁决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阻碍了第三人陆逸对该大宅的继续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25日,镇江市检察院就此案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21年12月15日,无锡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倾向认为案涉借条及4份寄是相近时间制作形成的同年12月23日,无锡市检察院采纳了镇江市检察院的意见,向无锡市中级高等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1月17日,无锡市中级高等法院指令镇江市高等法院再审此案4月27日,镇江市高等法院裁决撤消原裁决,驳回卞岚的民事诉讼请求根据此裁决,陆逸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晏青赠与大宅同时,晏青、李俊、卞岚、薛冬因涉嫌不实民事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移送镇江市检察院审查控告。

(文中当事人与子公司名称均为化名)■检察官说法“碰瓷”法律 自食其果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件事实简单,合同履行路线短促,成诉证据要求低,尤其是在民事诉讼经验丰富的高手策划包装下,不实民事诉讼伪造证据的技术手段更隐蔽、更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款纠纷成为不实民事诉讼的“重灾区”。

本案中,原、被告恶意串通,出于阻止继续执行相关财产的目的,伪造商业银行贷款协定等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法律事实,使高等法院作出错误裁决,从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因原、被告配合,不实民事诉讼的利益目标一致,又通过复杂的操作手法伪造证据,致使不实民事诉讼发现难、查处难。

检察机关对该类不实民间借款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监督时,仅仅通过调阅案卷、询问当事人是不够的,一般还需查询相关当事人商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和资金往来情况,通过细致排查,深挖不合常理之处,针对伪造证据系不实民事诉讼的主要手段这一特点,围绕定案的关键证据,必要时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等部门,才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同时,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将调查核实后成熟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查实,形成打击不实民事诉讼合力不实民事诉讼行为人费尽心机地盘算一切,用一些自以为是的“高招”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却不知“碰瓷”法律,终会自食其果。

法律维护的是合法权益,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绝不允许被肆意践踏,公平正义永远不会缺席(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肖艳 漫画:姚雯)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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