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的效力有哪些要求呢怎么写(裁判文书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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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的效力有哪些要求呢怎么写(裁判文书撤销申请)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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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的效力有哪些要求呢怎么写(裁判文书撤销申请) 第2张

一、 什么是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和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1、先看观点律条文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林蝠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提出申请者撤消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扣留、扣留、注销。

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第二八条明确规定,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或是舍弃债务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做出中止扣留、扣留、注销判决;3)《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拍卖行、卖掉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拍卖行开始前,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或其他继续执行债务人人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的

,人民检察院应退回拍卖行委派;4)《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实体法〉的说明》(下列全称《等呼说明》)第三林蝠十四条明确规定,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与被继续执行人达成一致庭外和解协定后允诺中止继续执行或是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判决中止继续执行或是就此结束继续执行。

5)第三百一八条明确规定,因撤消提出申请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原告在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前夕内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立案(此条是对《等呼》第二林蝠十四条第(一)项的补足)从下面法律条文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实体法和继续执行中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和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三个基本概念。

从修法目地而言,这三个基本概念原意都是提出申请者无须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被继续执行人采行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依提出申请者的提出申请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2、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和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的适用于依照《等呼说明》第三林蝠十四条明确规定,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退回”提出申请的大前提为“提出申请者与被继续执行人达成一致庭外和解协定”,并向高等法院允诺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

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另一方原告不履行职责或是不完全履行职责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的,可依照《等呼说明》第三林蝠十四条明确规定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法律公文,高等法院所批捕号应属“执恢”明甫依照《等呼》第二林蝠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和《等呼说明》第三百一八条明确规定,。

撤消继续执行没有被管制这类先决条件,如果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乔尔纳高等法院提出撤消提出申请,高等法院就应依原告的提出申请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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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回/撤消提出申请后再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性质(有争议)1、退回、撤消提出申请都是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通知》(2014,现行有效)第6条第5项 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案件予以批捕:(一)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继续执行人达成一致庭外和解协定,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法律公文的;(二)另一方原告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对方原告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法律公文的;(三)继续执行实施案件以判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继续执行人有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或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四)继续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派继续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派不当被已批捕的受托高等法院退回委派的;(五)依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的案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

2、撤消提出申请是再度继续执行依照《等呼司法说明(2022修正)》第518条明确规定:“因撤消提出申请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原告在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前夕内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立案”由此由此可见,如果是在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前夕内,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还是可以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并且与首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一样,要受到继续执行追诉的管制。

三、参考实务看,退回/撤消后再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是否受继续执行追诉管制1、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就此结束案件,是否受到追诉管制?1)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的说明(2022修正)》第466条: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法律公文,适用于《民事诉讼实体法》第246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前夕的明确规定。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前夕因达成一致继续执行中的庭外和解协定而中断,其前夕自庭外和解协定约定履行职责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继续执行庭外和解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条 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法律公文,适用于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前夕的明确规定。

原告不履行职责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的,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前夕自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约定履行职责前夕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实体法〉继续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八条明确规定,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因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原告双方达成一致庭外和解协定、原告另一方提出履行职责明确要求或是同意履行职责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前夕重新计算由上述司法说明的明确规定可知,达成一致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后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的案件,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仍然有2年的继续执行追诉管制但是实务中,如果达成一致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后未提出申请提出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的案件,另一方不履行职责庭外和解协定,不受2年的继续执行追诉管制。

2)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在(2021)粤执复378号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利昌铝材厂等其他案由继续执行复议继续执行判决书本院认为:第五,被继续执行人未履行职责庭外和解协定,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没有及时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本案双方原告达成一致了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产生了中止继续执行的实际后果事实上,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在继续执行庭外和解之后也未对被继续执行人采行过继续执行措施(直至复议提出申请者于2019年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之时)依照协定,最后一期的还款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被继续执行人并未按协定内容履行职责,依照《民诉意见》(1992)第266条的明确规定,“另一方原告不履行职责或是不完全履行职责在继续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庭外和解协定,对方原告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原施行法律公文的,人民检察院应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但庭外和解协定已履行职责的部分应扣除。

庭外和解协定已经履行职责完毕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可以据此提出申请恢复正常对施行判决的继续执行,但其并未向惠州中院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直至本案复议提出申请者于2019年向惠州中院提出相关提出申请《民诉意见》第267条明确规定,“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法律公文,适用于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期限的明确规定。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期限因达成一致继续执行中的庭外和解协定而中止,其期限自庭外和解协定所定履行职责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结合当时《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有关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的明确规定,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本案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期限应从双方达成一致庭外和解协定中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时间起连续计算,即从2001年7月1日起连续计算6个月至2002年2月1日。

显然,本案所涉债务人已超出了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时限故惠州中院异议判决所述“该院依法做出(1998)惠中法执字第139号通知书,决定对本案不予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并无不当”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在(2021)浙06执复89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吕文君等继续执行审查类继续执行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招商银行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是否已超过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继续执行追诉前夕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做出(2016)浙0602执2606号之一继续执行判决,判决就此结束该院(2016)浙0602执2606号继续执行案件的本次继续执行程序。

此后,招商银行经与吕文君自行协商,于2017年2月21日自愿达成一致《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上述《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达成一致之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招商银行并未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交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也未判决中止或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因此,上述双方间的继续执行案件一直处于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的状态中。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严格规范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的明确规定(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发现被继续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个人财产的,可以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不受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前夕的管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核查属实的,应恢复正常继续执行。

现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依照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招商银行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对上述继续执行案件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符合法律明确规定复议提出申请者吕文君对本案继续执行追诉前夕所提出的异议,系对相关法律的错误理解本院对其复议允诺,不予支持2、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就此结束案件,是否受到追诉管制,实务中有争议

1)如认为撤消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性质是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通知》第9条约定,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发现被继续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个人财产的,可以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

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不受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前夕的管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核查属实的,应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撤消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后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不受追诉管制2)如认为撤消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性质是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依照《民法典》第195条的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追诉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就此结束时起,诉讼追诉前夕重新计算:……与提起诉讼或是提出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曾效力的其他情形。

”和《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于(下)》第986页对此条的解读、《民事诉讼实体法》第246条明确规定,继续执行追诉应有2年的前夕,前夕起算点从就此结束继续执行之日起重新起算,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的判决书送达原告之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504号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新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继续执行监督继续执行判决书中

本院认为:依照查明的事实,原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建行市中支行于2003年7月21日向济南中院提出申请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济南中院遂依照民事诉讼实体法(1991年4月9日施行)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做出(1998)济中法执经字第457号民事诉讼判决,(1998)济中经初字第98号民事诉讼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实体法说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因撤消提出申请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原告如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应受两年追诉明确要求的管制该案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原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建行市中支行或其债务人受让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

故在新森公司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后,济南中院认定(1998)济中经初字第98号民事诉讼判决已经就此结束继续执行不应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山东高院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于法律正确参考案例二: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在(2021)豫07执复149号冯彦枝、刘建广继续执行审查类继续执行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申请撤消强制继续执行与舍弃债务人不是同一法律基本概念冯明星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的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书是提出申请撤消对刘建广、冯彦枝的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并未舍弃对刘建广、冯彦枝的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复议提出申请者冯彦枝、刘建广称冯明星撤消对其二人的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就意味着舍弃对该二人的债务人系基本概念混淆性错误,该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前夕为二年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的中止、中断,适用于法律有关诉讼追诉中止、中断的明确规定时红磊作为本案被继续执行人,也是本案主债务的担保人,因其房产继续执行不能,延津高等法院在穷尽调查继续执行措施后,依职权做出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的判决,并不表示本案全部继续执行完毕,即本案并未就此结束继续执行,仅是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冯明星有权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且不受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追诉前夕的管制,依上述明确规定,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前夕不应视为继续执行追诉中断综上:对于达成一致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后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的案件,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仍然有2年的继续执行追诉管制。

但如果达成一致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后未提出申请提出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的案件,另一方不履行职责庭外和解协定,不受2年的继续执行追诉管制对于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的案件,再度提出申请者民检察院采行取保候审,在实务中有争议,需要综合当地高等法院、案件背景、追诉等多重因素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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