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前对什么(花前对什么对子对子)

六八 144 0

日前,你是不是被“辣椒1斤低至20元”如此一来题刷过屏?在本次辣椒“狂热”涨价的风潮中,东莞茂名一位女子也盲目跟风冲了两把,居然却历经了一次不融洽的买回体验:花236元买到苦辣椒,蔬果店主娘还Brumath。该女子该如何申诉?

花前对什么(花前对什么对子对子) 第1张

茂名一女子在买回辣椒前,老板娘允诺若是苦的、坏的,都WSM换。于是女子挑选了两个辣椒,装箱后是236元,他付款后让老板娘当场打开自助餐一下。女子尝了一口后发现是苦的,老板娘不信,自己试了以后,即便表情非常狰狞,但却声称不苦,拒绝更换。随后女子与老板娘发生争执,viller。最终,女子没明确要求老板娘退款,但其亲眼看着老板娘将整个辣椒剩饭剩菜后,才离开路边摊。

此事引起了网民们轩然大波:

“这店家目光这么出格,还开店做生意!两个辣椒都能让他损失两个店!”

“老板娘吃坏肚子能向他赔偿吗?”

“为什么不向行政部门举报?这种情况能退一赔十的!”

“这只是诈欺,但还是能退一赔三!”

花前对什么(花前对什么对子对子) 第2张

那么,老板娘需要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吗?

头条新闻号法律条文认证作者@娟姐观点 指出:首先,辣椒归属于食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管理法》明确规定所调整,但适用于退一赔十这一报复性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必须是销售、生产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管理法》明确规定肉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管理法》第148条明确规定,销售、生产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管理法》明确规定肉类的,顾客能向餐饮企业提出退一赔十的主张,受到侵害的,可明确要求餐饮企业赔偿。换句话说,能无法明确要求老板娘分担退一赔十的报复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就要看这只辣椒是否归属于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管理法》明确规定肉类了。有人指出,苦的辣椒只是质量问题,无法确定一定对人体有危害,所以不适用于退一赔十。

其次,退一赔三那个说法,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顾客物权法》明确规定。即店家是蓄意诈欺顾客所应分担的法律条文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顾客物权法》第55条明确规定,餐饮企业蓄意劣质诈欺顾客的,应退一赔三,且三倍赔偿金应以500元以上赔付。换来说之,适用于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是,那个辣椒不归属于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肉类,且老板娘明知那个辣椒是苦的。

最后,当退一赔三、退一赔十都不适用于时,就只能明确要求老板娘分担法律条文职责。即女子支付236元买回辣椒,与路边摊老板娘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且老板娘允诺过辣椒绝对不会是苦的,不然就会WSM包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57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约权利或者履约权利不合乎签订合同的,应分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等法律条文职责。换句话说,既然老板娘允诺过辣椒一定不会苦,那么老板娘就有履约权利,保证不苦,不然就是履行不合乎签订合同的违约犯罪行为,故应分担WSM包修等法律条文职责。

总来说之,老板娘将两个苦的辣椒买下女子,是肯定要分担职责的,至于是分担哪种职责,女子能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来确定。

此外,网民提到的:老板娘若吃坏肚子能向女子赔偿吗?

@娟姐观点指出:该女子无法强迫老板娘将整个辣椒吃下,不然就是归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1165条明确规定:过失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皮肤遭受侵害的,犯罪行为人应有鉴于此分担职责。换来说之,如果老板娘因一口气吃下那个苦的辣椒,皮肤受到侵害,女子是要有鉴于此分担民事侵权职责的。

其实,很多店家都明白:口碑的重要性远大于一笔买卖,诚信才是长久经营的根基。像该事件中的蔬果店主娘这样,为了一颗辣椒,让自己和店铺“火”上了各平台热搜,才是得不偿失。而作为顾客,不冲动行事,依法申诉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海报新闻编辑 武玮佳 综合贾启允网、星视频等)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