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树(印江紫薇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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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副标题:著眼3·15|多拉黄芽 旅游景点货品申诉的典范

薇树(印江紫薇树) 第1张

文|冯昭

自然地理象征货品申诉再现新案例。

近日,中国裁判员公文网发布江苏省多拉县农业贫困地区局药材站(以下简称多拉药材站)诉衢州市语薇药材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语薇药材子公司)、余某时侵犯注册登记商标权纠纷案起诉书。

江苏衢州衢州市人民高等法院一审,语薇药材子公司立即暂停侵权行为,索赔损失2万元,余某时对付款义务分担控股股东。

珍贵的黄芽果树变型

黄芽生长于原始植被丰富,森林覆盖率70%以上的江苏天目山北麓。早在北宋时期,宋徽宗在《大观茶论》中就曾提及,但在此后几百年中几乎绝迹,直至多拉黄芽的出现。

薇树(印江紫薇树) 第2张

《多拉县志》记载,多拉曾在1930年辨认出过动植物黄芽树,后不知何故。1980年,多拉进行药材普查,在利皮扬卡镇大溪村桂家仓辨认出一株百年以上动植物黄芽树,由县政府拨款培植保护,在国家有关部门及多拉县政府精心呵护下,经过数年完成繁育、种植。

做为珍贵的果树变型,多拉黄芽春季发出的嫩叶纯白,“春老”时变为参珠相间的花叶,夏天呈全绿色。

为了维护多拉黄芽市场声誉,保护制造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多拉县农业局先后于2001年、2015年提出申请注册登记了第1511897号自然地理象征断定注册登记商标、第14982232号自然地理象征断定注册登记商标。

此后,多拉黄芽先后被认定为“江苏省名牌货品”“江苏省著名注册登记商标”“全国驰名注册登记商标”,还曾拍卖出天价“黄芽王”。

2021年1月,上述两个注册登记商标的注册登记人变更为多拉县农业贫困地区局药材站。

多拉药材站调查取证

多拉黄芽做为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在发展山区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生态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多拉县为培植区域公共品牌,也在积极推进多拉黄芽标准化制造、品牌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打造出一系列配套产业并出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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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市场上仍有大量企业或个人,冒用多拉黄芽之名,以次充好,扰乱市场。

多拉药材站查证辨认出,语薇药材子公司在淘宝网平台开设的语薇药材实体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多拉黄芽之名产品销售货品,在货品链接关键字、货品详细情况、货品展示中采用“多拉黄芽”字样,已构成侵权;余某时做为语薇药材子公司股东,对侵权行为分担控股股东。

2022年5月5日,江苏若屈律师事务所委派代理人小俞为固定确凿证据,向宁波市西溪车管所提出申请办理确凿证据保全登记。

当天,西溪车管所保管人、工作人员与小俞从宁波市莫干山路231号丰巢柜提取了一份快递包覆,带回西溪车管所打开查看铜器,然后重新装入包覆,由西溪车管所保管人进行封存。

第二天,小俞在西溪车管所登录淘宝网,浏览涉案订货中的订货重要信息、物流重要信息、交易镜像、货品详细情况、用户评价、店面宝贝、实体店经营者相关证照等重要信息。货品详细情况页面显示,店面名称为“语薇药材”,案涉货品为“多拉黄芽2022新药材黄芽碎茶片明前珍稀黄芽碎片绿茶春茶散装500g”,茶种类为“多拉黄芽”。

2022年5月13日,西溪车管所对上述情况出具了登记书。

提出诉讼诉讼与原告抗辩

2022年11月,多拉药材站向衢州市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语薇药材子公司立即暂停产品销售侵犯第1511897号、第14982232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的侵权货品,删除淘宝网实体店“语薇药材”相关侵权重要信息,并索赔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原告余某时分担控股股东。

薇树(印江紫薇树) 第4张中国裁判员公文网发布的民事起诉书

庭审中,多拉药材站对登记铜器进行了当庭拆封,封装贵重物品为特润500g的药材一包。语薇药材子公司认可该贵重物品系“语薇药材”店面产品销售的货品。

但是语薇药材子公司、余某时辩称,所售药材是由多拉龙溪承茗丁年提供,不存在侵权。并向衢州市高等法院提交了语薇药材子公司向多拉龙溪丁年购买黄芽的收据、委派多拉龙溪丁年制造研磨黄芽的委派研磨协议,多拉龙溪丁年制造的黄芽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拟断定多拉龙溪丁年有制造黄芽证照的COMPILATION、营业执照、食品制造许可证,以及货品网页和淘宝网后台数据截图。

衢州市高等法院一审

《“多拉黄芽”自然地理象征断定注册登记商标采用管理准则》载明,采用“多拉黄芽”自然地理象征断定注册登记商标的货品,制造地域范围为多拉县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提出申请采用“多拉黄芽”自然地理象征断定注册登记商标,须按本准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提出申请,由原告审核批准等事项。

薇树(印江紫薇树) 第5张江苏衢州衢州市高等法院判决结果

衢州市高等法院认为,“语薇药材”店面产品销售的被诉侵权药材,与多拉药材站案涉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的核定采用货品相同,且被诉侵权货品的副标题、货品详细情况均显示有“多拉黄芽”字样;登记铜器标签中显示制造商地址为多拉,货品名称包含“黄芽”,均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

语薇药材店面货品中的“多拉黄芽”字样,与多拉药材站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的组成要素均为“多拉黄芽”文字,音、义相同,两者构成相同;语薇药材子公司辩称案涉药材来源于多拉的丁年,但货品品质并不符合“多拉黄芽”自然地理象征货品的品质要求,已构成侵犯注册登记商标专用权。

因此,衢州市高等法院判令语薇药材子公司立即暂停侵犯多拉药材站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删除淘宝网实体店“语薇药材”中的相关侵权重要信息。

综合多拉黄芽注册登记商标知名度,语薇药材子公司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货品销量,多拉药材站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语薇药材子公司索赔多拉药材站损失及合理申诉费用2万元,余某时付款义务分担控股股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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