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代花枳(代代花的药用价值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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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副标题:药材吗能当做最高级药材产品销售吗?

药材吗能当做最高级药材产品销售吗?

首先咱们搞清楚几个名词解释

肉类:指各种供人饮用或是饮用的成品和原材料以及依照现代既是肉类又是药材的贵重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贵重物品。

肉类安全可靠:指肉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膳食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是慢性危害。

预包装袋肉类:指预先定量包装袋或是制作在包装袋材料、容器中的肉类。

肉类加进剂,指为改善肉类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肉类中的人工合成或是天然化学物质,包括膳食强化剂。

最高级药材:就是饮用药材,详情在《肉类管理工作法》第二条六款对肉类、肉类加进剂、肉类相关产品的安全可靠管理工作。供饮用的源于农业的最高级产品(以下称饮用药材)的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材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法》的明确规定。但是,饮用药材的市场产品销售、有关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可靠信息的发布和前项对农业投入品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前项的明确规定。

药材包装袋:是指对药材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代代花枳(代代花的药用价值和功效) 第1张

比如生毛萼如果直接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是有毒的所以只能卖给药材批发商或药厂,加工泡制后才能按药材使用。经过不同方法的泡制后所得中成药饮片的疗效就不是最高级药材了,毛萼不能依照肉类、最高级药材产品销售也不在中草药同源化学物质产品目录内。

市场上将一些药材做为药材贩售的情况很常见,在电商平台上,也有商家以药材的名义产品销售药材,并宣传其治病疗效。

部分药材确实是中草药同源的原材料,依照明确规定能中草药合用,那中草药同源能否做为药材贩售,非中草药同源的药材又能否当做药材来卖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汇集了一些信息。

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肉类原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中草药同源贵重物品、可用于保健肉类的贵重物品和保健肉类停止使用贵重物品做出了具体明确规定,这三个产品目录即我们常说的“中草药同源产品目录”、“保健肉类原材料产品目录”和“保健肉类停止使用原材料产品目录”。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依照现代既是肉类又是药材的化学物质产品目录

{即《肉类管理工作法》绒兰 生产经营的肉类中不得加进药品,但是能加进依照现代既是肉类又是药材的化学物质}。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毛序、乌梅、木瓜、山竹子、四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龙芽草、龙芽草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芡实、花椒、红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黑枣、酸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Citron、香薷、桃仁、丁年、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火炭母、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肉桂、肉桂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血根、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中草药 、山银花、芫荽、花束、松花粉、莲藕、宿苞、夏枯草、川牛膝、山奈、西红花 、草果、肉桂、荜茇 、毛脉、肉苁蓉、铁皮曲枝、素漾、党参、灵芝、桑叶、毛萼、银花叶,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做为中草药合用,必须是试点企业才能应用。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可用于保健肉类的中成药成员名单

中草药、中草药叶、中草药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毛萼、川牛膝、川贝母、川芎、棕熊胎、棕熊茸、棕熊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桑叶、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异药、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曲枝、地骨皮、川牛膝、竹茹、红花、亚菊、素漾、吴茱萸、怀牛膝、银花、银花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绿豆、制异药、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花束、玫瑰茄、知母、罗布麻、柿子、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花、肉桂、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轮盾、弯果、茜草、筚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粉条儿菜、毛脉、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川牛膝、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党参、湖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绿豆、熟地黄、鳖甲。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保健肉类停止使用的中成药成员名单(毒性或副作用大的中成药)

细梗、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丁年、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毛萼、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龙胆草、农吉痢、天南星、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齿瓣、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桂花、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泡果、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天南星、鱼藤酮、硫黄、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除这3个产品目录外,蛹虫草、中草药(人工种植)、乌药叶、短梗五加、辣木叶、茶树花、白子菜、青钱柳叶、线叶金雀花、枇杷叶、柳叶蜡梅、湖南桂花(茶桂花)叶、木姜叶柯等被收录在新资源肉类产品目录中,可做为普通肉类原材料。

根据卫生部《关于“党参”等贵重物品不得做为普通肉类原材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可用于保健肉类的贵重物品成员名单》中的药材仅限用于保健肉类,“不得做为普通肉类原材料生产经营”。

关于“党参”等贵重物品不得做为普通肉类原材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07〕274号

【发布日期】 2007-10-12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党参”和“川牛膝”等可否用作普通肉类原材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部2002年发布的《可用于保健肉类的贵重物品成员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肉类原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所列贵重物品仅限用于保健肉类。未经安全可靠性评价证明其饮用安全可靠性的,不得做为普通肉类原材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肉类的贵重物品成员名单》中的贵重物品用于普通肉类生产,应依照《新资源肉类管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的程序进行肉类安全可靠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明确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肉类的贵重物品成员名单》所列贵重物品的,应依照《肉类卫生法》和《新资源肉类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明确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根据食药监《肉类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产品销售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未进入药用渠道的药材,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不可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肉类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产品销售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

发布日期: 2017-11-22

上海市肉类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局:

你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产品销售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稽[2016]460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药材有药用、饮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工作,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

二、做为药品管理工作的药材,生产经营渠道须严格管理工作,相对区分隔离。药材做为中成药生产的原材料,进入药用渠道,须纳入药品管理工作,依法加工泡制使用。

三、未进入药用渠道的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饮用现代,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四、做为药品产品销售、使用的药材,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生产、产品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材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工作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依法处理。

肉类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关于药材做为药材产品销售的问题,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文件来做界定,但综合以上文件,中草药同源产品目录中的化学物质能做为饮用药材产品销售(例如枸杞、乌梅、菊花、蜂蜜);明确载入药典且不属于中草药同源的化学物质(典型的例如番泻叶),做为饮用药材进行产品销售需要承担很大风险。

饮用药材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可做为药材宣传,不能宣传、暗示疗效或疗效,不能改变其化学性质,且不可依照中成药饮片的加工方式进行加工。

饮用药材的包装袋要求依照《药材包装袋和标识管理工作办法》进行,产品销售饮用药材不需要申请肉类生产经营的相关许可证。

如果以最高级药材产品销售有药材名称,内含药材组成成分,商品预先定量包装袋统一标签包括统一药材名称药材配方原材料及用法用量有治疗功能,其配料不是卫健委发布的依照现代即是肉类又是药材化学物质,商家混合包装袋药材预先定量使用非肉类加进物,《肉类管理工作法》第二条六款最高级药材(指饮用药材)按肉类管理工作法监管,第一百五十条说肉类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贵重物品,商家违反肉类管理工作法第34条、37条、38条、50条、53条;违反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肉类安全可靠标准的肉类受到损害的,能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肉类安全可靠标准的肉类或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肉类安全可靠标准的肉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向生产者或是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肉类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肉类安全可靠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前项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违反《药材包装袋和标识管理工作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材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处理、处罚:(二)药材包装袋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加进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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