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北京、江苏、浙江、安徽4地 消费风险防范部门联合公布 2022年度长三角区域 消费风险防范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典型案例 涉及 转载制造腌腊纺织品并商品销售 出具汽车安全性能不实检验检验报告 等违规犯罪行为
01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北京科燕鸥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违规历史事实:无证制造腌腊肉类 2021年11月25日,静安区消费市场工商局对北京科燕鸥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展开当晚检查和,发现原告在其住所内转载制造咸猪腿肉经查,原告转载制造腌腊纺织品并对外商品销售,经原告确认已商品销售的商品交易额金额约3多万元,原告未如实历史记录并保存相关提货凭据和相关商品销售凭据。
与此同时,静安区消费市场工商局对当晚查获的咸猪腿肉委托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展开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原告前述犯罪行为违背了《肉类管理工作法》第五条、Soleymieux有关明确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肉类制造经营方式许可专门从事肉类制造经营方式活动、未建立肉类提货查验历史记录制度的犯罪行为。
2022年3月8日,北京市静安区消费市场工商局司法机关予以从重处罚,对其作出警告、充公咸猪腿肉2498.7千克、充公食日晒盐(腌制)40包、并罚金626620元的行政决定与此同时,有鉴于原告的违规犯罪行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节轻微,静安区消费市场工商局依照《消费风险防范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办法》第五条等明确规定将其列为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
02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镇江龙民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违规历史事实:超量加进加进剂屡罚拒不 2021年3月12日,镇江龙民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因制造经营方式标签不实的肉类被江苏省镇江市消费市场工商局判处5000元罚金;同年4月6日,该子公司由于制造的老式披萨被验出超限量版加进加进剂,其制造经营方式超限量版使用肉类加进剂的肉类被镇江市消费市场工商局判处充公违规税金205元、罚金5多万元的处罚;同年11月10日,该子公司制造的软心橙披萨、老披萨再次被验出超限量版加进加进剂,又被镇江市消费市场工商局司法机关判处充公违规税金200元、罚金5多万元的处罚。
因镇江龙民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处罚,2022年1月13日,镇江市消费市场工商局依照《肉类管理工作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该子公司判处停产停业7天的处罚与此同时,有鉴于该子公司存在“屡禁不止、屡罚拒不”情形,镇江市消费市场工商局根据《消费风险防范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等明确规定,将原告列为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
目前,该子公司因信用破产,不得不终止肉类制造经营方式活动,并注销《肉类制造许可证》03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杨某违规历史事实:违规专门从事网络当晚直播网络营销肉类 2022年5月31日,宁波市台州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局司法机关对杨某开设的烤安康鱼片经营方式场所展开检查和。
沈俊,原告在需经消费民营企业注册登记、肉类制造经营方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烤安康鱼片,且制造的安康鱼烤鱼片纸盒上标注不实的制造商、厂址、制造许可证号等信息,并通过短视频平台网店、当晚直播网络营销等方式商品销售前述商品,至案发已商品销售商品交易额4.5万余元。
原告前述犯罪行为违背了《消费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条例》第三条首款、《宁波市肉类家庭式小大排档小小商店和肉类摊贩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五条首款、《预包装肉类标签通则》第3.4条有关明确规定,构成了需经消费民营企业注册登记、肉类制造经营方式许可专门从事制造经营方式其他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的肉类的犯罪行为。
2022年8月24日,台州市消费市场工商局司法机关予以从重处罚,对其作出充公违规制造的安康鱼烤鱼片169包、充公原料安康鱼片33箱原料食用油4瓶、充公纸盒4箱、充公违规税金45494.6元、罚金73000元的处罚。
与此同时,有鉴于原告违规制造商品销售安康鱼烤鱼片涉案交易额金额已超过2万,其犯罪行为属《肉类管理工作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首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之情节轻微情形,且其在肉类上所标注的前述重要信息均系伪造或冒用,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
台州市消费市场工商局依照《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办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将原告列为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04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合肥安信汽车检验股份有限子公司违规历史事实:多次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2021年12月,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消费市场工商局立案调查,原告存在缺少对车辆防抱死制动装置和辅助制动装置的检验、未检验轴距、底盘动态检验未展开点制动检验、检验报告出具的制动初速度与视频反映的制动初速度不符等问题,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验报告的犯罪行为。
2022年7月11日,长丰县消费市场工商局依照《检验检验机构监管办法》有关明确规定,对原告作出罚金3多万元的处罚决定 有鉴于原告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连续三次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不实检验检验报告,轻微危害汽车安全性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长丰县消费市场工商局依照《消费风险防范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将原告列为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
05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市场主体:安庆市开发区宏盛百货经营方式部违规历史事实: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021年9月17日,安徽省安庆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局接到安徽口子窖酒业股份股份有限子公司举报,安庆市开发区宏盛百货经营方式部涉嫌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安庆市消费市场工商局执法人员当晚查获标注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股份有限子公司制造的白酒共计61件;标注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股份有限子公司制造的白酒共计13件;标注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股份有限子公司制造的白酒共计15件;标注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股份有限子公司制造的白酒共计10件;标注为宜宾五粮液股份股份有限子公司制造的白酒4瓶;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股份有限子公司制造的贵州茅台白酒6瓶。
经查,前述白酒均为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从一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且原告购进前述白酒时无提货票据,也未能提供供货者的真实信息,提货来源无法查清 经相关制造厂家鉴定,前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至查获时止,前述白酒尚未售出,被安庆市消费市场工商局司法机关扣押,本案违规金额共计138804元 原告在提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违背了《肉类管理工作法》有关明确规定;原告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犯罪行为,违背了《商标法》有关明确规定,2021年12月21日,安庆市消费市场工商局司法机关对原告作出“警告、充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罚金人民币15多万元”的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有鉴于此案案值较大、情节轻微,且原告受到较重处罚,安庆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局依照《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办法》第五条等明确规定,将原告司法机关列为轻微违规不良犯罪行为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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